香港遺產分配次序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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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人如果沒有立遺囑而逝世,並且有遺產在香港,其香港遺產須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規定,分配如下 :- (1) 如果只有配偶,而沒有子女、父母或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其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後嗣,遺產由其配偶繼承。 (2) 如果遺下配偶及後嗣,則其配偶先取得遺產中HK$500,000的權益,而餘下部份分為兩份,一份由其配偶取得,餘下一份由其子女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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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如果沒有立遺囑而逝世,並且有遺產在香港,其香港遺產須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規定,分配如下 :- (1) 如果只有配偶,而沒有子女、父母或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其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後嗣,遺產由其配偶繼承。 (2) 如果遺下配偶及後嗣,則其配偶先取得遺產中HK$500,000的權益,而餘下部份分為兩份,一份由其配偶取得,餘下一份由其子女平均分配。 (3) 如果離世者沒有遺下子女,但遺下配偶,及以下所述任何一人 : 父母、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子女,則其配偶先取得遺產中HK$1,000,000的權益,而餘下部份分為兩份,一份為配偶取得,餘下一份由其父或母取得,如果父母尚在,則父母二人同得該一份,如果沒有遺下父母,則由全血親兄弟姊妹均分該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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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無遺囑而去世者的遺產. (1) 無遺囑者的剩餘遺產須按本條所述的方式分配或以本條所述的信託形式持有。 (2) 如該無遺囑者遺下丈夫或妻子,但無遺 下 — — (a) 後嗣;及. (b) 父母,或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其後嗣, (由 1995年第57號第3條 修訂) 則須為該尚存丈夫或妻子的絕對權益而以信託形式持有該剩餘遺產。 (3)
在無遺囑之遺產繼承法律下,遺產受益人之優先次序,與合資格申請授予遺產管理書的人士之優先次序相若(請參閱 相關問答 )。 但於現實中,經常會有兩人或更多人同時有權取得遺產。 以下是部分常見的情況。 有關詳情可參閱香港法例 第73章 《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 第4條 。 (A)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 如果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但沒有後裔、父母、有血緣關係(同父母)的兄弟姊妹、或上述兄弟姊妹的後裔,那麼在生的丈夫或妻子,便有權取得死者的 剩餘遺產 (即在扣除死者的債務、稅項、葬禮費用、法律及遺產管理費用後,所剩餘的全部產業)。 (B)死者遺下配偶及後裔. 如果死者遺下配偶及後裔,無論死者是否有父母或兄弟姊妹在生,死者的配偶可先取得以下遺產: 死者所有的 非土地實產 ; 剩餘遺產中的500,000元。
根據 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高等法院獲授發出授予書的權力。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負責行使該權力和處理所有無爭議的申請,並在司法機構內設立遺產承辦處,以協助他執行工作。 2.2 遺產承辦處負責甚麼工作? 遺產承辦處協助司法常務官處理申請和提出提問,以確使授予書發給在法律規定下的適當人士;此外又協助他執行其他法定職能,包括遺產管理官的工作。
2023年3月11日 · 如何分配遺產? 遺產管理人獲得承辦權後,其中一項重要責任是分配遺產。 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第 2 (1) 條 ,可供分配的遺產,須先扣除喪葬費、遺產管理費、債項及其他法律責任,法律上稱為 「剩餘遺產」 (residual estate)。 而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第 4 條 ,在沒有有效遺囑下,「剩餘遺產」的分配,一般原則如下: 如果以上情況均不適用,那麽遺產將成為「無主財物」 (bona vacantia),歸政府所有。 政府可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產及受養人)條例》,將部分或全部財產,撥款予受死者供養的人。 殺人後可否繼承遺產?
2.1 填寫指明表格時,申請人請留意本部分所列各點,並請小心選擇適當的語文填寫申請書,因為遺產承辦處簽發授予書所用的語文,是與申請書内申請人所選用的語文(中文或英文) 相同的。 2.2 請使用正式姓名,即在正式的文件(如香港身分證、護照等)上的姓名。 如擁有中、英文姓名,則兩者均須提供。 2.3 死者在不同情況下可能會使用不同的姓名。 提出申請時不須披露所有姓名,只須提供必須載於授予書上的姓名便可。 舉例說,死者在遺囑中使用了不同的姓名,又例如死者以不同姓名持有不同財產,在這些情況下,授予書上須載有各個不同的姓名,而申請人亦須填妥表格第W1.1至W1.4款及L1.1至L1.6款中適當的段落。
本條例旨在修訂關於無遺囑者遺產分配事宜的法律。 [1971年10月7日] 1971年第122號法律公告. (格式變更—— 2019年第6號編輯修訂紀錄) 編輯附註: 本條例的實施受1995年無遺囑者遺產 (修訂)條例 ( 1995年第57號) (生效日期:1995年11月3日)第18條影響。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 2. 釋義.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 外 — — 丈夫. ( husband. )及. 妻子. ( wife. )就一個人而言,指該人在有效婚姻中的丈夫或妻子; 法院. ( court. )指原訟法庭; (由 1998年第25號第2條 修訂) 非土地實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