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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如果沒有立遺囑而逝世,並且有遺產在香港,其香港遺產須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規定,分配如下 :- (1) 如果只有配偶,而沒有子女、父母或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其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後嗣,遺產由其配偶繼承。 (2) 如果遺下配偶及後嗣,則其配偶先取得遺產中HK$500,000的權益,而餘下部份分為兩份,一份由其配偶取得,餘下一份由其子女平均分配。 (3) 如果離世者沒有遺下子女,但遺下配偶,及以下所述任何一人 : 父母、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子女,則其配偶先取得遺產中HK$1,000,000的權益,而餘下部份分為兩份,一份為配偶取得,餘下一份由其父或母取得,如果父母尚在,則父母二人同得該一份,如果沒有遺下父母,則由全血親兄弟姊妹均分該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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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 》(香港法例第10A章)的規定,在香港法律下享有申請遺產管理書的優先權的先後順序為:- 死者的配偶; 死者的子女; 死者的父、母; 死者的兄弟姐妹; 死者的祖父母; 死者的叔父、伯父、舅舅、姑母、姨母; 以上順序中,只要在前順序的人有任何人在生且沒有放棄申請遺產管理書的資格,則在後順序的人無權申請做遺產管理人。 以上無遺囑繼承下申請遺產管理書的優先順序,適用死者的遺產繼承,以香港法為準據法的情況。 具體而言,包括在無遺囑繼承的情況下的兩種情況: 死者去世時,以香港為居籍; 死者去世時雖然不是以香港為居籍,但是在香港的遺產主要是不動產; 這是因為,根據香港的法律沖突法的規則,遺產管理人的順序,在無遺囑的情況下,適用死者去世時居籍地的法律。
香港遺產繼承的順序是:有遺囑按照遺囑的規定。 沒有遺囑時,按照香港遺產繼承法律規定的順序繼承,具體參加《 香港遺產繼承法-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 》的詳細說明。 概括而言,(a)有配偶和子女時,由配偶和子女繼承,父母等其他人沒有繼承權; (b)有子女無配偶時,全部由子女繼承,其他人無繼承權; (c) 無子女有配偶和父母時,由配偶和父母繼承;(d)無子女、無父母,有配偶和兄弟姐妹,由配偶和兄弟姐妹繼承。 香港死者沒有立遺囑,遺產如何分配? 如果死者是香港居民(居籍地在香港),則適用上述第2條問題下香港繼承法律下的遺產繼承順序。
2023年7月14日 · 兄弟姊妹. 二、香港遺產繼承資格及順位. 根據香港的無遺囑繼承法律,繼承人(香港稱為「遺產受益人/beneficiaries」)的順位,與前述有權申請遺產管理書者的優先次序相同。 香港無遺囑者遺產繼承與台灣最大的不同在於,配偶享有極大的繼承權益保障。 根據香港《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香港法例第73章),配偶對於「非土地實產」 (Personal chattels) 有絕對的繼承權。 此外,就扣除非土地實產後的「剩餘遺產」 (residuary estate),條例也保障配偶在一定金額(港幣50萬或100萬,視繼承人組合而定)內擁有全部繼承權,超出此額度的部分才需和其他親屬共同繼承。 非土地實產:
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的規定,在香港法律下享有申請遺產管理書的優先權的先後順序為:- 再生的配偶; 死者的子女; 死者的父、母; 死者的兄弟姐妹; 死者的祖父母; 死者的叔父、伯父、舅舅、姑母、姨母; 以上順序中,只要在前順序的人有任何人在生且沒有放棄申請遺產管理書的資格,則在後順序的人無權申請做遺產管理人。 以上無遺囑繼承下申請遺產管理書的優先順序,適用於兩種情況: 死者去世時,以香港為居籍; 死者去世時雖然不是以香港為居籍,但是在香港的遺產主要是不動產; 這是因為,根據香港的法律沖突法的規則,遺產管理人的順序,適用死者去世時居籍地的法律。 因此死者去世時如果以香港為居籍,則應以香港法律作為確定遺產管理人優先順序的依據。
遺產代理人須申請遺產承辦書,程序和手續如下: (1) 清點死者的財產. (2) 法院檢證. (3) 申請遺產承辦書. 在無爭議的情況下承辦遺產須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香港法例)第10章的規定處理。 (a) 一般來說,若死者的遺產不超過港幣十五萬元,且全屬金錢,遺產承辦者可到遺產承辦處向遺產管理申請以簡易方式處理遺產,有以下三種方法供選擇處理遺產: (b) 若死者的遺產超過港幣十五萬元,或即使不超過十五萬,但並非全屬金錢,承辦者須親自或通過律師以特定的表格提出申請 (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 (香港法例第10章)的附屬法例第3 (3)條及第4 (9)條)的規定辦理)。 處理方法按下表:- (4) 最後的手續是領取和分派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