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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任何人如果沒有立遺囑而逝世並且有遺產在香港其香港遺產須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規定分配如下 :- (1) 如果只有配偶而沒有子女父母或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其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後嗣遺產由其配偶繼承。 (2) 如果遺下配偶及後嗣則其配偶先取得遺產中HK$500,000的權益而餘下部份分為兩份一份由其配偶取得餘下一份由其子女平均分配。 (3) 如果離世者沒有遺下子女,但遺下配偶,及以下所述任何一人 : 父母、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子女,則其配偶先取得遺產中HK$1,000,000的權益,而餘下部份分為兩份,一份為配偶取得,餘下一份由其父或母取得,如果父母尚在,則父母二人同得該一份,如果沒有遺下父母,則由全血親兄弟姊妹均分該一份。

  2. 1. 香港遺產繼承法全文哪裡有? 2. 香港繼承法律下的遺產繼承順序是怎樣的? 3. 香港遺產承辦時限是多長? 4. 香港遺產承辦申請的時間需要多長? 5. 香港遺產承辦的手續是怎樣的? 6. 香港遺產繼承律師哪裡找? 7. 大陸居民繼承香港遺產如何辦理? 8. 如何辦理香港遺產繼承? 9. 香港保險遺產繼承如何辦理? 10. 香港股票遺產繼承如何辦理? 11. 香港房產遺產繼承如何辦理? 12. 香港銀行存款遺產繼承如何辦理? 13. 香港繼承法配偶占多少份額? 14. 香港繼承法子女占多少份額? 15. 香港繼承法父母有權繼承嗎? 16. 香港繼承法兄弟姐妹有權繼承嗎? 17. 香港遺產繼承需要繳納遺產稅嗎? 18.

  3. 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 》(香港法例第10A章的規定在香港法律下享有申請遺產管理書的優先權的先後順序為:- 死者的配偶死者的子女死者的父死者的兄弟姐妹死者的祖父母死者的叔父伯父舅舅姑母姨母以上順序中只要在前順序的人有任何人在生且沒有放棄申請遺產管理書的資格則在後順序的人無權申請做遺產管理人。 以上無遺囑繼承下申請遺產管理書的優先順序,適用死者的遺產繼承,以香港法為準據法的情況。 具體而言,包括在無遺囑繼承的情況下的兩種情況: 死者去世時,以香港為居籍; 死者去世時雖然不是以香港為居籍,但是在香港的遺產主要是不動產; 這是因為,根據香港的法律沖突法的規則,遺產管理人的順序,在無遺囑的情況下,適用死者去世時居籍地的法律。

  4. 香港遺產繼承的順序是有遺囑按照遺囑的規定沒有遺囑時按照香港遺產繼承法律規定的順序繼承具體參加香港遺產繼承法-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的詳細說明概括而言,(a有配偶和子女時由配偶和子女繼承父母等其他人沒有繼承權; (b)有子女無配偶時,全部由子女繼承,其他人無繼承權; (c) 無子女有配偶和父母時,由配偶和父母繼承;(d)無子女、無父母,有配偶和兄弟姐妹,由配偶和兄弟姐妹繼承。 香港死者沒有立遺囑,遺產如何分配? 如果死者是香港居民(居籍地在香港),則適用上述第2條問題下香港繼承法律下的遺產繼承順序。

  5. 2023年7月14日 · 兄弟姊妹. 香港遺產繼承資格及順位. 根據香港的無遺囑繼承法律繼承人香港稱為遺產受益人beneficiaries」)的順位與前述有權申請遺產管理書者的優先次序相同香港無遺囑者遺產繼承與台灣最大的不同在於配偶享有極大的繼承權益保障根據香港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香港法例第73章),配偶對於非土地實產」 (Personal chattels) 有絕對的繼承權。 此外,就扣除非土地實產後的「剩餘遺產」 (residuary estate),條例也保障配偶在一定金額(港幣50萬或100萬,視繼承人組合而定)內擁有全部繼承權,超出此額度的部分才需和其他親屬共同繼承。 非土地實產:

  6. 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的規定在香港法律下享有申請遺產管理書的優先權的先後順序為:- 再生的配偶; 死者的子女; 死者的父、母; 死者的兄弟姐妹; 死者的祖父母死者的叔父伯父舅舅姑母姨母以上順序中只要在前順序的人有任何人在生且沒有放棄申請遺產管理書的資格則在後順序的人無權申請做遺產管理人。 以上無遺囑繼承下申請遺產管理書的優先順序,適用於兩種情況: 死者去世時,以香港為居籍; 死者去世時雖然不是以香港為居籍,但是在香港的遺產主要是不動產; 這是因為,根據香港的法律沖突法的規則,遺產管理人的順序,適用死者去世時居籍地的法律。 因此死者去世時如果以香港為居籍,則應以香港法律作為確定遺產管理人優先順序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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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代理人須申請遺產承辦書程序和手續如下: (1) 清點死者的財產. (2) 法院檢證. (3) 申請遺產承辦書. 在無爭議的情況下承辦遺產須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香港法例)第10章的規定處理。 (a) 一般來說若死者的遺產不超過港幣十五萬元且全屬金錢遺產承辦者可到遺產承辦處向遺產管理申請以簡易方式處理遺產有以下三種方法供選擇處理遺產: (b) 若死者的遺產超過港幣十五萬元,或即使不超過十五萬,但並非全屬金錢,承辦者須親自或通過律師以特定的表格提出申請 (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 (香港法例第10章)的附屬法例第3 (3)條及第4 (9)條)的規定辦理)。 處理方法按下表:- (4) 最後的手續是領取和分派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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