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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內容目錄. 香港遺產繼承順位與中國內地明顯不同總體上香港遺產繼承法的有關遺產繼承順位對配偶有利對死者父母不利與中國內地相比)。 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之規定: (A)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 如果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但沒有後裔、父母、有血緣關係(同父母)的兄弟姊妹、或上述兄弟姊妹的後裔,那麽在生的丈夫或妻子,便有權取得死者的剩馀遺產(即在扣除死者的債務、稅項、葬禮費用、法律及遺產管理費用後,所剩馀的全部產業)。 (B)死者遺下配偶及後裔. 如果死者遺下配偶及後裔,無論死者是否有父母或兄弟姊妹在生,死者的配偶可先取得以下遺產: 死者所有的個人生活物品; 剩馀遺產中的500,000元。

  2. 授予書俗稱承辦紙」,包括遺囑認證遺產管理書或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 第二部分 遺產承辦處. 2.1 為甚麼設立遺產承辦處? 根據 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高等法院獲授發出授予書的權力。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負責行使該權力和處理所有無爭議的申請並在司法機構內設立遺產承辦處以協助他執行工作。 2.2 遺產承辦處負責甚麼工作? 遺產承辦處協助司法常務官處理申請和提出提問,以確使授予書發給在法律規定下的適當人士;此外又協助他執行其他法定職能,包括遺產管理官的工作。

  3. 任何人如果沒有立遺囑而逝世並且有遺產在香港其香港遺產須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規定分配如下 :- (1) 如果只有配偶而沒有子女父母或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其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後嗣遺產由其配偶繼承。 (2) 如果遺下配偶及後嗣則其配偶先取得遺產中HK$500,000的權益而餘下部份分為兩份一份由其配偶取得餘下一份由其子女平均分配。 (3) 如果離世者沒有遺下子女,但遺下配偶,及以下所述任何一人 : 父母、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子女,則其配偶先取得遺產中HK$1,000,000的權益,而餘下部份分為兩份,一份為配偶取得,餘下一份由其父或母取得,如果父母尚在,則父母二人同得該一份,如果沒有遺下父母,則由全血親兄弟姊妹均分該一份。

  4. 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 》(香港法例第10A章的規定在香港法律下享有申請遺產管理書的優先權的先後順序為:- 死者的配偶死者的子女死者的父死者的兄弟姐妹死者的祖父母死者的叔父伯父舅舅姑母姨母以上順序中只要在前順序的人有任何人在生且沒有放棄申請遺產管理書的資格則在後順序的人無權申請做遺產管理人。 以上無遺囑繼承下申請遺產管理書的優先順序,適用死者的遺產繼承,以香港法為準據法的情況。 具體而言,包括在無遺囑繼承的情況下的兩種情況: 死者去世時,以香港為居籍; 死者去世時雖然不是以香港為居籍,但是在香港的遺產主要是不動產; 這是因為,根據香港的法律沖突法的規則,遺產管理人的順序,在無遺囑的情況下,適用死者去世時居籍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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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情形下遺囑有效部分已經對遺產作出安排的照遺囑安排處理而其他未涉及之遺產則適用無遺囑繼承之規定4雖立下遺囑但只處理部分財產的其未涉及之遺產按照無遺囑繼承之規定辦理無遺囑繼承主要涉及如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 如何確定繼承人的範圍; 2、 如何確定繼承人的順序; 3、 如何確定各繼承人的繼承份額針對前述無遺囑繼承所涉及的主要問題細述如下: 第一部分:關於如何確定繼承人的範圍. 第二部分:關於如何確定繼承人的順序. 第三部分:關於如何確定各繼承人的繼承份額; FW MX FP HTML.

  6. 香港遺產繼承的順序是有遺囑按照遺囑的規定沒有遺囑時按照香港遺產繼承法律規定的順序繼承具體參加香港遺產繼承法-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的詳細說明概括而言,(a有配偶和子女時由配偶和子女繼承父母等其他人沒有繼承權; (b)有子女無配偶時,全部由子女繼承,其他人無繼承權; (c) 無子女有配偶和父母時,由配偶和父母繼承;(d)無子女、無父母,有配偶和兄弟姐妹,由配偶和兄弟姐妹繼承。 香港死者沒有立遺囑,遺產如何分配? 如果死者是香港居民(居籍地在香港),則適用上述第2條問題下香港繼承法律下的遺產繼承順序。

  7. 首先香港法律下有兩個概念何人可繼承死者的遺產即繼承人);. 何人有權申請死者的遺產管理書即擔任遺產管理人)。 任何人處理/動用死者的香港遺產必須先獲得香港法庭出具的遺產管理書以遺產管理人的身份行事管理及分配死者的遺產繼承. 遺產繼承取決於兩大因素:(1死者的居籍 (2)遺產所在地。 根據香港現行的普通法,動產一般根據死者去世時作為居籍的地方的法律繼承,而不動產則根據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繼承。 因此:- 如死者生前以香港為居籍,則其動產及位於香港的不動產將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香港法例第73章)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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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代理人須申請遺產承辦書程序和手續如下: (1) 清點死者的財產. (2) 法院檢證. (3) 申請遺產承辦書. 在無爭議的情況下承辦遺產須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香港法例)第10章的規定處理。 (a) 一般來說若死者的遺產不超過港幣十五萬元且全屬金錢遺產承辦者可到遺產承辦處向遺產管理申請以簡易方式處理遺產有以下三種方法供選擇處理遺產: (b) 若死者的遺產超過港幣十五萬元,或即使不超過十五萬,但並非全屬金錢,承辦者須親自或通過律師以特定的表格提出申請 (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 (香港法例第10章)的附屬法例第3 (3)條及第4 (9)條)的規定辦理)。 處理方法按下表:- (4) 最後的手續是領取和分派遺產.

  9. 2023年7月14日 · 兄弟姊妹. 香港遺產繼承資格及順位. 根據香港的無遺囑繼承法律繼承人香港稱為遺產受益人beneficiaries」)的順位與前述有權申請遺產管理書者的優先次序相同香港無遺囑者遺產繼承與台灣最大的不同在於配偶享有極大的繼承權益保障根據香港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香港法例第73章),配偶對於非土地實產」 (Personal chattels) 有絕對的繼承權。 此外,就扣除非土地實產後的「剩餘遺產」 (residuary estate),條例也保障配偶在一定金額(港幣50萬或100萬,視繼承人組合而定)內擁有全部繼承權,超出此額度的部分才需和其他親屬共同繼承。 非土地實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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