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遺產承辦處 2.1 為甚麼成立遺產承辦處? 根據 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高等法院獲授發出授予書的權力。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負責行使該權力和處理所有無爭議的申請,並在司法機構內設立遺產承辦處,以協助他執行工作。 2.2 遺產承辦處負責甚麼工作?
為香港 的利益捐贈與任何認可慈善機構或捐贈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作慈善用途 ... 某些價值不超逾 $400,000 的小額遺產可根據簡化程序申報。除特別情況外,繼承小額遺產的遺囑執行人或申請人只須在遺產税署填妥「遺產簡易呈報表」(IRED 表格第 63A 號 ...
任何人如果沒有立遺囑而逝世,並且有遺產在香港,其香港遺產須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規定,分配如下 :-. (1) 如果只有配偶,而沒有子女、父母或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其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後嗣,遺產由其配偶繼承。. (2) 如果遺下配偶及後嗣 ...
將遺產分配給受益人. 自己處理遺產或. 委任律師為您處理部分或全部遺產. 如果有訂立遺囑,遺產承辦處將確認遺囑是否有效,並發出「遺囑認證」. 如果沒有訂立遺囑,遺產承辦處會檢查申請人是否在法律上獲准處理死者的遺產。. 遺產承辦處確認後, 將發出 ...
香港遺產繼承順位 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之規定: (A)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 如果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但沒有後裔、父母、有血緣關係(同父母)的兄弟姊妹、或上述兄弟姊妹的後裔,那麽在生的丈夫或妻子,便有權取得死者的剩馀遺產(即在扣除死者的債務、稅項、葬禮費用 ...
遺產代理人須申請遺產承辦書,程序和手續如下:. (1) 清點死者的財產. (2) 法院檢證. (3) 申請遺產承辦書. 在無爭議的情況下承辦遺產須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香港法例)第10章的規定處理。. (a) 一般來說,若死者的遺產不超過港幣十五萬元,且全屬 ...
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前,非婚生子女的父親如在無立遺囑下去世,該子女便無權繼承父親的遺產。非婚生子女可繼承無立遺囑的母親之遺產,但只可在母親沒有婚生子女的情況下,才能享有遺產繼承權。如果死者有立遺囑,並指明會給予「他的子女」遺贈或一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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