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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庭會如何處理或分配夫婦在離婚後的財產下列基本原則需要留意: a. 財產的擁有權. 銀行戶口款項的擁有權和有關款項之使用可能會引起糾紛。 如銀行戶口是以夫婦其中一方的個人名義擁有,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屬於此人,除非有相反意圖或另一方有貢獻部分款項,則作別論。 如採用聯名戶口,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由夫婦兩人共同擁有,除非有相反意圖(例如只為方便某些用途而開立聯名戶口),則作別論。 但一般來說,使用戶口內的款項購買之任何財產均屬於買家。 因此,如果丈夫使用聯名戶口內的款項去購買股票或物業並納入自己名下,表面證據上這些財產屬於他個人擁有。

  2. 2019年8月23日 · 夫婦財產分配中除會檢視共同擁有的財產外如結婚期間購入的資產物業或二人繼承的財產等亦會需要考慮二人各自的財政狀況包括擁有的資產如股票銀行儲蓄保險或基金權益等等尚未償還的債務工作收入及日常開支等不少人亦會擔心婚前其中一方已管有的資產離婚後會被不公分配假設夫妻其中一方婚前已擁有一所物業但由於法律會假定二人於婚姻期間合力支付家庭開支及共同累積財產故法庭一般會視該所物業為雙方共同使用或管理的資產。 現時不少夫婦均需「靠父幹」買樓,即是父母為子女繳付首期,甚至樓價。 若夫婦家長打算追討,亦需出示借據,證明該物業非為贈送子女的禮物。 MoneySmart 獨家尊享. 安信 定額私人貸款. 實際年利率* 1.18% 應付總額. HK$ 202,400. 應付利息總額.

  3. 在配偶解除婚姻關係時進行資產與負債的劃分是根據相關離婚規定和司法裁決實施的一個步驟此時雙方須各自列出共有的經濟資源及負債以便評估和分析進而決定分配給每一方的具體財產與債務本文將詳細探討香港離婚業權按揭分配考慮因素

  4. 香港法例 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 訂明法庭在決定如何分配婚姻居所時必須顧及的事宜: (1)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 第4 、 6 或 6A條 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婚姻的任何一方是否在身體上或精神上有殘障;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5. 2021年5月15日 · 提出離婚後雙方要先確定家庭總資產組合內可供分配的財產或資金然後再需計算各項資產的大約價值假如雙方未能協定各項資產的價值法庭將會為此作出決定法庭會考慮維持目前的財產分配安排是否公平或合乎實際情況或是否有需要作出若干調整以往香港法院習慣先評估配偶的合理要求」,並根據相關評估分配資產而餘下的資產一般都會判給負責養家的人一般是丈夫。 不過,隨著香港終審法院在 LKW v DD (2010) 一案中判處妻子在香港離婚時有權分得配偶一半資產,此案例對法庭在處理離婚夫妻的財產分配事宜帶來重要的指標。 因此,婚姻雙方如果希望保護個人財產,訂立婚前或婚後協議便變得十分重要。 此外,他們亦可選擇在婚前成立信託把部份個人資產作分隔,避免日後在離婚時,需要為財產分配予訴訟另一方。

  6. 離婚財產分配及贍養費給付的法律規定. 根據香港法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1法院在處理離婚財產分配及贍養費給付時需要考慮因素包括:(1婚姻雙方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2婚姻雙方可預見的將來的經濟 ...

  7. 2020年3月16日 · 平均分取原則源於平等的基本概念即雙方需要平等承擔婚姻的良好結果意味著配偶或不限於只能獲取他/她所需的部分當有剩餘資產時就會出現雙方可能需要偏離平均分取原則」,並按50:50的比例分配資產的不同原因。 其中一些考慮因素包括: 資產來源,及是否屬於餽贈或遺產繼承; 屬於婚前資產還是婚後資產,並按理說不屬於婚姻關係中的結果; 適用於其中一方揮霍或浪費資產等針對財產的不良行為; 婚姻年期; 對家庭的特別貢獻,即其中一方是唯一養家的家庭成員,並因他個人才能值得獲分配超過半數的資產,及; 因退休金損失或婚姻關係引致的補償,例如其中一方放棄大好工作及家庭的未來前景。 以上的考慮因素或能說服法庭不應依照平等分配原則進行資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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