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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文名. 香港特别行政区民法. 实施地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审定、修订或重订并符合基本法的香港原有法律 (不包括原适用于香港的英国法律或英国专门为香港制定的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均予以保留。 同时,对于原来一些适用于香港地区的民事判例法原则,还可以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途径予以修改,即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在案件中确立新的原则,使之符合基本法,从而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判例法。 1842年香港沦为英国殖民地后,初期在法制上实行属人主义,中国人仍然受中国法律和习惯的约束,英国人及其他外国人则适用英国法律。

    • 概览
    • 概念
    • 解释
    • 特征
    • 种类
    • 财产问题
    • 债务问题
    • 扶养问题
    • 继承问题
    • 国外情况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问题。

    夫妻财产制,主要是一国关于夫妻财产所有权问题的法律制度,它还涉及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等一系列问题,又被称为“婚姻财产制”。某一国家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立法模式与类型既受自身立法传统、风俗习惯及思想文化因素的影响,又与社会发展、家庭结构变化,乃至夫妻各自经济的独立紧密相联。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也是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发展的进程,借鉴国外的经验逐步发展起来的。

    夫妻财产制度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和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以及对外财产责任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它不但是调节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涉及到交易安全问题。夫妻财产制与夫妻身份关系一样,总是与一定的社会制度相适应,采取什么样的夫妻财产制,首先取决于他的社会生产关系和经济发展水平,同时又受自身的立法传统、风俗习惯以及其他的思想、文化因素的影响。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的观念日益更新,在夫妻财产关系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制定于1980年的婚姻法虽然在总的精神和原则上是合理、可行的,基本符合中国国情,但对于调整这些新情况显得力不从心,法官在处理一些具体案件时也无法可依。因此,在此次婚姻法修改中,对夫妻财产制度做出了新的规定。新婚姻法...

    1、夫妻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由此决定了夫妻任何一方不能单独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

    2、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统一财产制

    即妻之原有财产归夫所有,但妻享有返还请求权。这一制度实际上将妻之婚前财产的所有权转变为对夫的一种债权,显然对妇女不利。其仅为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立法所采用。

    联合财产制

    联合财产制。即妻之原有财产归妻所有,但应由夫行使管理权。这一制度与统一财产制在实质上一样,都剥夺了妻之财产所有权。许多原来采用这一制度的国家,如日本、德国、瑞士等国已改采新制。

    共同财产制

    即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被合并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只有在婚姻关系终止时才可对此财产依法分割。大多数国家都把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

    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或离婚时止。下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应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分配,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个人财产

    所谓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福利财产、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共同债务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个人债务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商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夫妻举债需事先协商一致,并立下书面协议。一方单独举债,事后配偶一方没有追认的,应视为夫妻一方债务。 个人债务包括: (一)夫妻双方约定的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立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但已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由于共同债务是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所以,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余下债务在确定偿还责任时,应当考虑双方实际偿还能力的大小。能力强的,应当适当多承担,能力弱的,可适当少承担。

    夫妻间的扶养,专指夫妻之间互相扶助、互相供养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双方的扶养义务和接受扶养的权利是乎等的。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生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如果一方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对方有权通过调解或诉讼程序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对于年老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配偶,如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应按《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犯罪者遗弃的刑事责任。

    《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夫妻间的继承是基于相互之间的婚姻关系,因此,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才有继承权。如果继承开始前,双方已经离婚了,则他方无继承权。

    生存配偶继承了死亡配偶财产后,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干涉生存配偶的上述权利,该权利并不因他们是否再婚而有所改变。

    继承可能有另外的关系。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从广义角度讲,它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从狭义角度讲,它仅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各国立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问题较复杂。就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形式而言,有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如罗马尼亚、波兰、保加利亚、匈牙利等国承认这一制度,把它作为唯一的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当事人可以约定夫妻的全部或一部分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可约定为夫妻个人财产。约定财产必须订立书面契约,如法...

  2. 香港廉政公署(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缩写ICAC),全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廉政公署”,原称“总督特派 廉政专员 公署”,1974年2月17日组建,是一个与所有的政府机关相脱离的独立的反贪机构,由专员、副专员及其他委任人员组成 [1 ...

  3. 离婚后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1080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作为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离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对婚姻当事人的后果和对子女的后果。. 1、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 离婚 ...

  4. 20世纪50年代中期,陈松青赴英国留学,获得工程学位,毕业后一直在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做建筑工程师。原本在 新加坡 任土木工程师,在当地破产后,在 1972年 6月抵达 香港,受地产商钟正文所用,担任项目经理。3年后,陈松青自行成立一间地产公司。在1970年代,香港经济大发展,房地产市场劲升 ...

  5. 霍英东(1923年5月10日-2006年10月28日),原名官泰,祖籍广东番禺,生于香港,7岁丧父,12岁进香港皇仁英文书院,因抗日战争爆发而辍学。杰出的社会活动家,著名的爱国人士,香港知名实业家,中国共产党的亲密朋友,曾任第八、九、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香港中华总商会永远名誉会长。

  6. 资金分配方式. 包含内容. 收入税等. 目录. 1 财产税. 2 社会缴款. 3 社会福利. 4 其他转移收支. 财产税. 播报. 编辑. 居民等财产拥有者,根据现有财产状况,依法缴纳的动产税和 不动产税 ,如 房产税 、 遗产税 等,政府以此对 居民收入 进行的调节属于存量调节。 社会缴款. 播报. 编辑. 居民为维持当前和未来的福利,保证在未来各个时期能获得 社会福利 金,而对 政府组织 的社会保险计划或各个单位建立的基金所缴纳的款项,如 失业保险 、退休保险、 医疗保险 计划等。 社会福利. 播报. 编辑. 指居民从政府获取的、维持最基本生活的收入,主要包括 社会保险 福利金 (如失业金、 退休金 、 抚恤金 、 医疗保险金 等)和社会 救济金 (如 生活困难补助 、救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