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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庭會視夫妻二人的所有資產包括銀行存款物業股票及基金等為家庭資產並由法庭以公平原則作出分配。 就算只有一人名的樓,另一方可能會因法庭判決,獲分部分權益。 反之如果二人聯名持有物業離婚以後最終裁決亦未必各人擁有一半業權。 點擊展開. 離婚財產分配法庭處理方法. 在平衡各方因素後法庭會就離婚業權發出財產分配命令一般可分為三種情況分別為要求出售物業把物業轉讓至另一方或由兩人繼續聯名持有。 出售. 其中一種命令為法庭要求雙方賣樓,由兩人自行協議,再分配售樓得益。

  2. 2023年4月16日 · 離婚分身家財產分配教學香港被稱作亞洲離婚之都的原因是香港法院以平均準則作為分配婚姻財產的起點但這是否代表所有案件的婚姻財產都會一律遭到50/50分割意思即使是婚姻其中一方帶入婚姻的資產又或是任一方在雙方分居後方累積的資產也不能逃過平均準則的魔爪」? 離婚分身家平均準則點界定. 考慮一對晚婚的夫婦,他們在結婚時已開展了他們各自的事業並累積了自己的資產:如果這對夫婦離婚的話,是否代表這些婚前資產也會被平均分配? 假若兩人僅有一段短暫的婚姻,這一結果又是否真的公平? 繼承母親遺產都要分一半俾已離異配偶? 又試想想那些繼承了母親遺產的人,如果得知自己留給子女的財產有一半會被分給一位已與子女離異的配偶,立遺囑的母親又會有甚麼感受?

  3. 法庭會如何處理或分配夫婦在離婚後的財產? 下列基本原則需要留意: a. 財產的擁有權. 銀行戶口款項的擁有權和有關款項之使用可能會引起糾紛。 如銀行戶口是以夫婦其中一方的個人名義擁有,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屬於此人,除非有相反意圖或另一方有貢獻部分款項,則作別論。 如採用聯名戶口,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由夫婦兩人共同擁有,除非有相反意圖(例如只為方便某些用途而開立聯名戶口),則作別論。 但一般來說,使用戶口內的款項購買之任何財產均屬於買家。 因此,如果丈夫使用聯名戶口內的款項去購買股票或物業並納入自己名下,表面證據上這些財產屬於他個人擁有。

  4. 根據 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6條法庭可頒布財產分配或轉讓命令規定其中一方必須將他 / 她的資產權益例如汽車股票或物業轉歸另一方此類命令不能在頒布後再作修改在裁決如何作出財產分配時法庭將考慮多項因素例如妻子為了照顧子女而放棄外出工作賺錢的機會將是對妻子有利的因素而在物業資產中那一方支付買樓首期律師費厘印費負責供樓等將是對付款者有利的因素。 徹底分清. 在適當的情況下,家事法庭會考慮是否能以 “徹底分清” 來終止其中一方的財務負擔。 “徹底分清” 是指一次過分配財產或 / 和支付整筆款額,其好處是雙方無需再記起離婚的傷痛,可以重新開始新生活。 當然 “徹底分清” 是否可行,將取決於支付方的財政狀況。

  5. V. 離婚後的資產分配. 夫婦如決定離婚便要著手瓜分婚姻居所的權益但這並不一定與兩人在購入物業時所付資金的比例有關。 香港法例 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第7條 訂明法庭在決定如何分配婚姻居所時,必須顧及的事宜: (1)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 第4 、 6 或 6A條 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婚姻的任何一方是否在身體上或精神上有殘障;

  6. 2019年8月23日 · 夫婦財產分配中除會檢視共同擁有的財產外如結婚期間購入的資產物業或二人繼承的財產等亦會需要考慮二人各自的財政狀況包括擁有的資產如股票銀行儲蓄保險或基金權益等等尚未償還的債務工作收入及日常開支等不少人亦會擔心婚前其中一方已管有的資產離婚後會被不公分配假設夫妻其中一方婚前已擁有一所物業但由於法律會假定二人於婚姻期間合力支付家庭開支及共同累積財產故法庭一般會視該所物業為雙方共同使用或管理的資產。 現時不少夫婦均需「靠父幹」買樓,即是父母為子女繳付首期,甚至樓價。 若夫婦家長打算追討,亦需出示借據,證明該物業非為贈送子女的禮物。 MoneySmart 獨家尊享. 安信 定額私人貸款. 實際年利率* 1.18% 應付總額. HK$ 202,400. 應付利息總額.

  7. 根據香港法律,法庭分割財產或作出撫養費命令時考慮的因素有很多,主要因素(但不是全部因素)在《婚姻法律程式與財產條例》第7 (1)條列出,包括離婚雙方的謀生能力,需要面對的經濟需求、責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所享有的生活水準,雙方的年齡和婚姻的存續期等等。 那麽考慮了各項因素後,到底該怎麽分? 那就需要在香港的案例法中尋找答案。 現時分割財產時的原則須參考案例 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82, 在此案例中,法庭明確表示了在處理分割財產時的一般原則為:如財產在滿足雙方的即時的經濟和居住需求後仍有剩餘的話,剩餘資產應 平均分配離婚雙方(當然如果婚姻財產不夠滿足雙方的即時經濟和居住需求的話,法庭會集中探討如何公平分配雙方的資產以應付他們在居住及經濟上的即時需要)。

  8. 2021年5月15日 · 提出離婚後雙方要先確定家庭總資產組合內可供分配的財產或資金然後再需計算各項資產的大約價值。 假如雙方未能協定各項資產的價值,法庭將會為此作出決定。 法庭會考慮維持目前的財產分配安排是否公平或合乎實際情況或是否有需要作出若干調整以往香港法院習慣先評估配偶的合理要求」,並根據相關評估分配資產而餘下的資產一般都會判給負責養家的人一般是丈夫。 不過,隨著香港終審法院在 LKW v DD (2010) 一案中判處妻子在香港離婚時有權分得配偶一半資產,此案例對法庭在處理離婚夫妻的財產分配事宜帶來重要的指標。 因此,婚姻雙方如果希望保護個人財產,訂立婚前或婚後協議便變得十分重要。 此外,他們亦可選擇在婚前成立信託把部份個人資產作分隔,避免日後在離婚時,需要為財產分配予訴訟另一方。

  9. 基金. 一半一半的攤分. 離婚分產中法官會考慮當事人雙方資產及借貸還有夫婦雙方各自的收入能力以及將來的賺錢能力在財富的分配上雖然說香港終審法院在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一案中判處妻子在香港離婚時有權分得配偶一半資產是一半一半的攤分但是並非必然這樣離婚法庭會考慮雙方結婚年期大家對婚姻貢獻婚前身家合理生活水平等因素而判決贍養費和如何分配財產。 權益分配,離婚法庭考慮雙方的金錢上(買樓首期、律師費、厘印費和供樓和非金錢上(放棄外出工作賺錢,做全職媽咪)的付出,亦同時考慮其它因素。 和平、存在爭拗. 如果雙方是和平分手,財產分配能夠心平氣和,達至互相接受的協定條文,是最好不過。

  10. 1. 法庭会如何处理或分配夫妇在离婚后的财产? 下列基本原则需要留意: a. 财产的拥有权. 银行户口款项的拥有权和有关款项之使用可能会引起纠纷。 如银行户口是以夫妇其中一方的个人名义拥有,表面证据上此户口内的任何款项均属于此人,除非有相反意图或另一方有贡献部分款项,则作别论。 如采用联名户口,表面证据上此户口内的任何款项均由夫妇两人共同拥有,除非有相反意图(例如只为方便某些用途而开立联名户口),则作别论。 但一般来说,使用户口内的款项购买之任何财产均属于买家。 因此,如果丈夫使用联名户口内的款项去购买股票或物业并纳入自己名下,表面证据上这些财产属于他个人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