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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3月13日 · 在行車道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例如電動滑板車電動單輪車電動平衡車電動滑板電動單車等可能違反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及其附屬法例以及其他相關法例注意電動可移動工具的電力安全. 「電動可移動工具的電池質素參差電池有可能出現滲漏或過熱情況尤其在充電時),引致發生火警。 運輸署正研究「電動可移動工具」在香港使用的規管安排及其相關認證安排,確保符合相關技術及安全規格。 建議將來只有獲認證 (有標貼)的「電動可移動工具」才准許在指定的單車徑上使用。 現時所有「電動可移動工具」的使用均可能違法。 待將來完成立法程序,市民便可在香港合法地使用出產時已獲得認證的「電動可移動工具」。 影片. 「電動可移動工具」及單車安全影片.

  2. 電動可移動工具 (包括電動滑板車電動單輪車電動單車電動輔助單車及電動平衡車)在香港用作康樂用途及短途代步日趨普及。 反映這股熱潮,2018年電動可移動工具的留用進口量急增至逾100萬台。 電動可移動工具雖可便利市民出行,但魯莽使用 (如超速及穿插而行)亦會危及使用者本身、汽車司機及行人的安全。 2019年第四季,兩名電動滑板車使用者分別在將軍澳和大埔的單車徑意外中身亡,令公眾再度關注電動可移動工具的安全問題。 事實上,立法會議員在過去5年曾至少4度在立法會討論電動可移動工具的規管事宜。 由於電動可移動工具是由"機械驅動",運輸署目前會將其界定為"汽車",若在公共空間使用它們作代步工具,須受《道路交通條例》 (第374章)的規管。

  3. 電動單車及滑板必須領牌才可於道路行駛. 由 於 法 例 界 定 所 有 電 動 單 車電 動 滑 板 皆 屬 電 單 車 , 該 類 車 輛 不 論 大 小 及 所 用 燃 料 類 別 , 都 必 須 按 《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 ( 第 374章 ) 規 定 登 記 及 領 牌 才 可 於 道 路 上 行 駛 ...

  4. 目前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汽車的定義為任何由機械驅動的車輛小型電單車電動輔助單車電動滑板車及電動單輪車等電動可移動工具均屬機械驅動因此都屬於汽車」,必須領牌才可於道路行駛由於電動可移動工具的科技發展迅速,「提升香港易行度顧問研究會研究相關科技的最新發展情況電動可移動工具在香港的使用狀況以及是否適合在香港使用作短途代步用途等議題。 運輸署亦會檢視海外地區規管電動可移動工具的情況,並評估在香港使用這些工具對道路安全、交通暢達及道路使用者的影響、相關法例規定,以及管理及執行問題等事宜。 「提升香港易行度顧問研究」預計會於二 二 年中完成。

  5. 2023年4月9日 · 電動單車電動滑板車最快年底合法化. 香港汽車會會長李耀培為運輸署相關研究小組的成員之一他表示按現時進度電動滑板車電動單車最快今年底合法化但經試驗公開諮詢後其他電動可移動工具則暫未會合法他續指兩款合法化的工具都有一定規定例如必須設有車頭白燈及車尾紅燈車尾反光板有效的煞車制動系統等。 另外,由於過往不時有相關工具自焚的意外,因此電池亦必須有安全認證。 香港汽車會會長李耀培(資料圖片 / 歐嘉樂攝) 時速最高25公里 只可於指定單車徑使駛. 車速方面,最高限制為時速25公里,李耀培指,現時傾向規管進口商,進口的相關工具在設定上,便以時速25公里為上限。 他又指,擬訂立的條例、罰則均參考單車的規管,相信用家之後都須戴上頭盔。

  6. 政府建議為電動可移動工具訂立規管架構,以分階段容許電動可移動工具在香港的使用本文件將闡述建議的規管架構,並就有關的法例修訂建議徵詢委員的意見。 背景. 2. 根據現時道路交通條例》(第374 )(《條例》),由於電動可移動工具是由機械驅動,符合條例汽車的定義,因此必須領牌才可於道路或私家路上行駛電動可移動工具主要包括: 電動個人移動工具,例如電動滑板車電動單輪車及電動平衡車等;. 電動輔助單車1。 3.從道路安全或交通暢達的角度考慮,電動可移動工具不宜與一般汽車共同使用路面,亦不適合在行人道上使用。 再者,未受規管的電動可移動工具質素參差,有多方面使用上的安全隱患。 因此,政府的一貫政策是不會為電動可移動工具按現行《條例》登記或發牌。

  7. Q1. 電動可移動工具是否被視為汽車」? 在香港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例如電動滑板車電動單輪車電動平衡車電動滑板電動單車等是否違法使用者可能會面對甚麼控罪? 「電動可移動工具一詞泛指電動滑板車電動單輪車電動平衡車電動滑板電動單車等依據道路交通條例 》( 第374章的定義,「汽車任何由機械驅動的車輛」,電單車不論是否附有側車的兩輪汽車」。 既然定義如此,從法律角度來看,電動單車就是電單車,所有其他電動可移動工具都是汽車了。 但運輸署編印的小冊子《路上禁止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卻指明路上禁止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 值得注意的是: 運輸署確認了電動可移動工具「相當可能屬於《 道路交通條例 》所指的『汽車』」這個法律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