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電動輪椅法例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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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運輸署在2020年6月發表了一份討論文件《檢討電動可移動工具在香港的使用》,稱電動輪椅屬於「電動個人移動輔助工具」, 也是「輪椅的電動版本, 是殘疾人士及長者重要的出行工具。 我們認為這些人士有需要在行人路上使用電動個人移動輔助工具。 若把該等工具的速度限制於某個水平, 預計對行人的影響輕微。 」。 在比較電動可移動工具和個人移動輔助工具時,該份文件提出以下的論述:「我們亦需考慮到香港人口密集和道路汽車流量高。 因此,在研究及建議本港規管電動可移動工具時,須顧及多項本地因素,包括道路及行人安全、交通環境、道路設計及相關的交通影響,以及電動可移動工具可為使用者帶來的裨益。 就此,我們已審慎考慮電動個人移動輔工具使用者的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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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3日 · 禁止在路上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 在行車道、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例如:電動滑板車、電動單輪車、電動平衡車、電動滑板、電動單車等)可能違反《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及其附屬法例,以及其他相關法例。.
為教育輪椅使用者正確使用電動輪椅,醫管局轄下醫院的專職治療師在處方電動輪椅時會根據患者的個人需要,教導他們如何安全和正確地使用輪椅。 此外,醫管局轄下的社區復康中心亦為電動輪椅使用者提供有系統的小組培訓,讓他們學習安全使用輪椅的技巧及態度,以應對不同的情況,包括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設施,以及應付室外障礙物等情況。 在「香港好.易行」計劃下,運輸署現正進行「提升香港易行度顧問研究」,預計本年內完成,研究多項與鼓勵步行有關的議題,以及在香港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的可行性,和現時就電動輪椅的監管政策。 政府會參考研究的結果,檢討對電動輪椅的規管。 完. 2020年1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00分.
電動可移動工具 (包括電動滑板車、電動單輪車、電動單車、電動輔助單車及電動平衡車)在香港用作康樂用途及短途代步日趨普及。 反映這股熱潮,2018年電動可移動工具的留用進口量急增至逾100萬台。 電動可移動工具雖可便利市民出行,但魯莽使用 (如超速及穿插而行)亦會危及使用者本身、汽車司機及行人的安全。 2019年第四季,兩名電動滑板車使用者分別在將軍澳和大埔的單車徑意外中身亡,令公眾再度關注電動可移動工具的安全問題。 事實上,立法會議員在過去5年曾至少4度在立法會討論電動可移動工具的規管事宜。 由於電動可移動工具是由"機械驅動",運輸署目前會將其界定為"汽車",若在公共空間使用它們作代步工具,須受《道路交通條例》 (第374章)的規管。
政府有意更新法例,一方面為電動可移動工具制訂妥善的規管架構,另一方面希望日後的法例可容讓規管當局能積極接納可便利個人出行的新科技和創新發明。因此,運輸署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委託顧問進行「提升香港易行度顧問研究」,除了檢視多項有關易行度的議題外, 亦包括不同司法管轄區/城市就電動可移動工具的規管政策,以及在香港使用該等工具的議題。 海外地方的做法和規管要求. 6. 運輸署研究了12個司法管轄區/城市就規管電動可移動工具的做法 5 。 有關做法和規管要求摘要載於附件B,而主要研究結果詳載於第7 至11段。 准許在行人路、行車道和單車徑上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的情況. 7.
政府建議為電動可移動工具訂立規管架構,以分階段容許電動可移動工具在香港的使用。 本文件將闡述建議的規管架構,並就有關的法例修訂建議徵詢委員的意見。 背景. 2. 根據現時《道路交通條例》(第374 章)(《條例》),由於電動可移動工具是由機械驅動,符合《 條例》中「汽車」的定義,因此必須領牌才可於道路或私家路上行駛。 電動可移動工具主要包括: 電動個人移動工具,例如電動滑板車、電動單輪車及電動平衡車等;及. 電動輔助單車1。 3.從道路安全或交通暢達的角度考慮,電動可移動工具不宜與一般汽車共同使用路面,亦不適合在行人道上使用。 再者,未受規管的電動可移動工具質素參差,有多方面使用上的安全隱患。 因此,政府的一貫政策是不會為電動可移動工具按現行《條例》登記或發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