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香港 搜尋

搜尋結果

  1. 2019年11月1日 · 一、章程得載明限制股份轉讓限制. 就股權轉讓限制,有別於一般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自由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閉鎖性公司章程可以訂定限制轉讓條款,這將可以保障家族公司之股權不會在未經其他股東(家族成員)的同意下流落至外人手裡。 二、特別股的種類多元.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能夠發行,如複數表決權股之特別股,或對特定事項否決之特別股(俗稱黃金股)、保障當選董事席次、限制或禁止當選董事監察人、轉讓限制等內容的特別股。 就控制權行使來說,家族企業在做傳承規劃時,第一代如果希望生前將部分股權分配給第二代,透過分年贈與股權,以及未來的公司股利由下一代獲配,如此便能節省未來遺產及贈與稅;然而,同時又希望不要因為股權已經轉移給下一代,卻讓自己喪失企業經營權。

  2. 2023年10月1日 · 不論個人還是企業買賣基金的損益,皆以基金註冊地判斷所得來源,比如基金註冊地為臺灣,所產生的損益屬於證券交易所得為免納所得稅;然而,如果是證券交易損失,當然也不准自所得額中減除。 如果基金註冊地為境外,其買賣產生的損益屬於海外所得,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 至於基金所配發之利息,其持有人不論是個人或企業,所得來源屬境內抑或境外,均須計入所得申報課稅。 個人購買境內基金,投資標的如果是臺灣境內的股票或債券,取得基金配發的股利或利息,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其中若利息部分屬於所得格式代號為5A者,可以享受27萬元(新臺幣,以下同)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但如果投資標的是境外地區(含香港及澳門地區),則投資人取得的股利或利息屬海外所得,須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3. 2018年9月1日 · 臺灣為求進步,創新創業的新經濟模式,成為當前政府推動的重大政策,為配合現今創業所需,讓新創企業有更多經營彈性及籌資管道,允許股東得以現金及現金以外的財產出資外,開放股東可用勞務或技術等其他利益出資。 然而,若以非現金出資入股取得的股份,在稅務上有哪一些規定? 是否需要課稅? 如何課稅? 本文將針對以非現金出資的課稅議題探討。 課稅相關規定. 二 一五年九月四日,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施行上路,允許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勞務或信用抵充之。 然而,公司設立登記時得以勞務為出資,其實已於無限公司與兩合公司規定,並非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所創;惟因過去無限公司與兩合公司數量屈指可數,對於勞務、信用的課稅方式似乎無太多的解釋。

  4. 2024年3月1日 · 方法1 假設同意法. 經過前面的一系列工作業務員對客戶的經營已到了促成階段不少人在此時會假設客戶已經同意成交引導客戶填寫投保的基本資訊如詢問客戶請問您的受益人是誰? 」、「請問您喜歡年繳還是月繳? 」、「請問您的健康狀況如何? 」等問題。 這些常見的做法雖有助於引導客戶成交保單,但客戶聽多了,也會不容易被打動。 面對這樣的情況,業務員可以轉換思維,從強調保單利益的角度著手促成。 例如,客戶在同意成交之後,將獲得怎樣的保障、享受哪些服務、能為家庭解決什麼問題等。 當這些美好的景象在客戶的腦海中浮現,客戶就會希望更快擁有這些權益,讓自己和家人安心,作出購買決定也就更容易了。 更多內容請見《Advisers財務顧問》雜誌419期──

  5. 2022年3月1日 · 12594. 胡碩勻. 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臺灣與英國國際會計師CPA CFP認證理財規劃顧問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著有節稅的布局重複的力量2022年初有則新聞根據證交所公告,「航海王之一的長榮大股東張國華與其配偶於今年初申報轉讓20萬6,900張持股信託給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財產專戶轉讓市值高達290億8,000萬元。 市場人士推測,這是否跟節稅規劃與財產保全及傳承有關? 由於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設計得好亦有節稅的效果,於是便有財經媒體來採訪諮詢我,到底為什麼股票信託能節稅,以及大概能節省多少稅金? 信託 & 贈與稅. 契約信託依信託利益是否歸屬於委託人本身,可分為自益信託及他益信託:

  6. 2018年3月2日 · Advisers財務顧問雜誌.com. - 2018 年 3 月 2 日. 995. 1. 有些高資產客戶在國外設有子公司或者紙上公司,藉由利潤轉移等操作以規避稅賦,然而從美國的FATCA與經濟合作發展組織的CRS開始,全球各國家地區開始重視這部分少徵的稅收,透過各國金融機構的合作與資訊交換,監控各企業的報稅情形,不但要將少繳的稅賦補齊,更要將未來的稅收給緊緊看牢。 身為高資產客戶的金融理財顧問,保險業務人員應該如何因應CRS所帶來的衝擊與挑戰,又該如何從中抓緊機會發展? 什麼是CRS?

  7. 2023年11月1日 · 5大措施包括:限制換約轉售、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重罰炒作行為、檢舉獎金制度、解約申報登錄。 一、限制換約轉售. 政府為了避免透過預售屋或新成屋換約轉售牟利並哄抬價格,規定簽訂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後,買受人除配偶、直系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或符合內政部公告的特殊情形,例如簽約後因非自願失業等重大事故,並經地方政府核准外,不得讓與或轉售第三人,建商也不得同意或協助契約讓與或轉售;違規者將按戶(棟)處罰50萬~300萬元。 二、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 原則上私法人應該無居住需求,近年法人購屋的情形卻愈來愈普遍。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