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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0年6月4日 · 今天來說一個原告亂起訴被法院判賠6萬塊的故事. 本文不做營利、商業用途. 來源連結在文章最底下. 原告與劉哲嘉法官、蕭淳尹法官間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法院裁定原告處6萬元罰緩.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249.2、249.3. 249.2:原告之訴,依所訴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可不經由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 249.3:前項情形,法院可處原告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緩. 原告主張蕭淳尹法官「往法 裁定」等等,經查詢之後原告所指的裁定應該是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2678號裁定,裁定的內容是;【被告是.

  2. 2015年11月17日 · 這時你是本訴被告,反訴原告. 那證據怎該取啥名、又該如何自稱? 其實也不難,你就以反訴原告第一人稱. 一路用反證就可以了,包含對本訴的答辯, 原該是被證,但直接用反證亦無不可. 主要以不產生混亂,法官看的懂就可. 再舉例,假設民事你告人,一審你贏了所以不上訴. 對方不服上訴,這時對方自稱上訴人,而你就是被上訴人. 而不再以原告被告稱呼. 若兩方都提上訴,則兩方都是上訴人暨被上訴人. 而在書狀中以第一人稱稱自己為上訴人、對方為被上訴人即可. 舉例. 上訴人暨被上訴人馬小九(下稱上訴人) 被上訴人暨上訴人陳阿扁(下稱被上訴人) 而法官稱你們分別為 上訴人馬、上訴人陳. 若姓一樣只好稱全名了. 另對於自稱或他造稱呼不瞭解的 自稱自己姓名、亦稱他造姓名,這也是可以的. 再談列證的編排法.

  3. 2010年8月7日 · 聞紅軍去年被迫害離家,流落到天津薊縣,以修理家電維生,養活八十多歲的老母親和手腳殘疾並患有癲癇的妻子。 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薊縣國保、激溜派出所因聞紅軍修煉法輪功將他綁架、非法起訴,薊縣法院對他非法庭審。雖然律師為他做了無罪辯護,但十個多月過去了,法院至今沒 ...

  4. 2024年9月5日 · 畢竟法官是人 阿需 柯文哲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的部分事實,柯「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給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讓京華城獲得超過200億利益,為了保全證據羈押禁見。

  5. 2014年6月17日 · 在各類法律書狀中,常常可以看到以『實感德便』來作為一個段落之結尾. 舉例:如蒙恩准實感德便、如蒙所請實感德便. 這個實感德便,意思是啥呢? 實:就是實在、非常. 感:當然指感謝. 德:恩德、恩惠. 便:方便、幫助. 意指,非常感謝你的恩惠,讓我得到方便 (或幫助) 翻成英文,即是thanks very much的意思. 只要是應用文,舉例如公文、或法律書狀等,只要帶有請求的. 常會於該段末以這四字來作結尾. 或許有人會問,這麼基本的常識,筆者提他作啥呢? 這裡筆者先來談『依法請求』這四個字. 所謂依法請求者,代表依法具請求、申請 (聲請)權. 而受請求機構並不得不作為. 舉例如我用政府資訊公開法,向市政府聲請一份文件資料. 市政府接到我的文書後,他必需有所作為.

  6. 開庭法官對檢方巴洛克提出疑問,以往他經手的案子,都是財政或貴族等對社會影響力重大的案件,今天卻涉入此件單純的強盜殺人案,讓法官感到相當意外,巴洛克回覆他無法忍受二點,就是以巨大的財力當作武器,裝成好人欺騙社會的大壞蛋,以及就是裝成一

  7. 2021年12月31日 · 不過霸主引爆的地雷後面還連著一座火藥庫,之後是否檢察官會從影片證據另案提起妨害性自主公訴,法官送霸主去體驗浪漫監獄風雲,叔叔趁機回收樹屋,出獄無家可歸去和火車站遊民比鄰,都得等明年才能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