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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條例第 25條訂定,在強制執行貸款協議或強制執行貸款保證 的法庭法律程序中,或在借款人本人或保證人本人向法庭申請濟助 時,法庭可查察該協議的條款,以視該等條款是否極之不公平或利率 過 ( 實際利率如超逾本條指明的利率,即可單憑該理由而推定該利 率過 ),而法庭在顧及所有情況後,可將該協議的條款更改,使其 對協議各方均公平。 對於向繳足款股本不少於 $1,000,000 的公司作出 的貸款或作出如此貸款的人,本條並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