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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香港公務員 ,是 香港開埠 後到 香港特別行政區 時期,與 香港政府 整體處於常規 僱傭 關係的 僱員 群體。 另外,以非公務員合約聘請的政府僱員和 外判 下僱用的僱員,則不視為公務員之一部分。 有關管理公務員事宜的規例,在1997年 香港主權移交 前分別載於《 英皇制誥 》、《殖民地規例》及《公務員事務規例》的有關條文中 [1] 。 《殖民地規例》內屬管理公務人員的行政細則條文,在1997年後大部分轉載入《公務員事務規例》;剩餘其他條文,由第一任行政長官 董建華 根據《 香港基本法 》第四十八 (四 )條發出《公務人員(管理)命令》,而令政府保留繼續管理公務人員的行政權力 [2] 。

  2. 制度的建立和發展. 在殖民地時期某些職系的公務員會獲配公務員宿舍圖為文輝道高級公務員宿舍. 港督 羅便臣 於1858年推行香港公務員制的前身——「官學生計劃」開始定期每年向英國本土各大學院招錄學生進行考核通過者會再到香港接受培訓再獲授政府要職並可獲得優厚薪酬 [4] 。 之後逐步發展出一個「隨政府意願」為原則的公務員體系以防管治的運作出現危機。 到1950年代的時候,就建立起規定已具備一整套針對公務員行為的規例,包括要求公務員不能參與黨派政治和選舉活動,還有只能在國務大臣或港督的授權下才能發表政治性言論,另外更要求公務員必須完成系列的宣誓,一旦未宣誓或不遵守誓詞的,是可被當局罷免或撤銷任命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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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歷史.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董建華 於第二屆任期2002年7月1日-2005年3月12日時開始推行主要官員問責制俗稱高官問責制英語: Principal Officials Accountability System ;簡稱POAS改革將所有司長和局長職級由 公務員 職位改為以 合約 方式聘任,並須為過失負 責任 。 不過要注意此制度包括的成員與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主要官員 不完全相同。 當初 董建華 的構想中,高官問責制成立以後,由問責局長思考制定所屬決策局的政策,而由常任秘書長前往立法會代局長回應立法會議員質詢。 由於決策局申請開設職位等需要經立法會的事務委員會通過,有新政策需要通知這些委員會,而且立法會會議中,議員亦提出不少質詢。 局中官員需要前往各立法會解答質詢。

  5. 香港特別行政區時代的公務員體制決策局以下的公務員須遵守政治中立的原則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同時亦不受政治委任官員變動影響這個制度的好處是可以保障政府施政穩定性和公務員士氣2021年起所有公務員都需要簽署擁護香港基本法的聲明首長級公務員粵语首長級公務員人數佔整體公務員編制人數不足百分之一 [3] ,開設首長級公務員常額或編外職位需要得到 立法會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 及 財務委員會 通過和批准。

  6. 香港繁體.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香港公務員房屋資助制度 ,是 香港公務員 的 員工福利 之一。 按照資助方式分類,有關津貼大致可分為 公務員宿舍 、合作社建屋、各類現金資助、首期貸款,以及公務員申請 公營房屋 配額五類。 有關房屋津貼的事務,主要由 公務員事務局 轄下的「住屋資助及編制政策部」負責 [1] ,並與有關的政府部門合作。 津貼類別 [ 編輯] 歷來的香港公務員房屋津貼可分為五種 [2] [3] : 公務員宿舍 :主要分為非部隊宿舍、 紀律部隊 宿舍,以及高級公務員宿舍三類。 建屋合作社 :供本地公務員自行組建合作社,向政府申請撥地興建宿舍。 與一般公務員宿舍不同,此制度下的單位由他們共同持有,並可於合作社解散及補地價後轉為私人住宅 [4] 。

  7. 根據《 香港基本法 》,是指 特區政府 中的所有 司長 、 決策局局長 ,以及屬於 部門 首長的高級政府官員或公務員廉政專員 、 審計署 署長、 警務處處長 、 入境事務處 處長和 海關 關長 [1] 。 任免職務除由 行政長官 建議,還須得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1] 。 2002年開始實行之 主要官員問責制 只包括司長及局長,而作為 香港公務員 最高的 常任秘書長 職級 雖然較部份部門首長為高,但不屬主要官員。 根據《基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主要官員由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十五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 香港特別行政區 永久性居民 中的 中國公民 擔任。 現任主要官員 [ 編輯] 就任誓詞 [ 編輯] “

  8.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 ,簡稱 國家公務員公務員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條之定義是指「 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包括 法官 、 檢察官 、 政協 工作人員等非國家行政機關的公職人員。 此外,根據《公務員法》第一百零六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准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 的 公務員 依管理權限由各級黨委組織部(政府公務員局)進行管理。 公務員管理的全國性機關為 中共中央組織部 ( 國家公務員局 )。 公務員通過 國家公務員考試 進行錄用,並建立相應的升降機制和退出機制。 公務員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 歷史 [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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