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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5月4日 · 法官考慮案件涉及仇警及以暴力恐嚇他人噤聲決定就非法集結及非法禁錮罪判三人入獄一年及向X賠償一萬元而考慮被告蘇瑋善是教師對社會有貢獻獲酌情減刑至十個月而另一名被告黃子隆非禮罪成則判入獄半年其中三個月分期執行

  2. 2021年5月4日 · 法官練錦鴻就非法禁錮罪及非法集結罪判各被告囚1年首被告黃子隆連同非禮罪共囚15個月次被告社工吳睿哲則囚1年而練官考慮過第三被告女教師蘇瑋善的求情後減刑2個月即囚10個月。 另每人須向事主賠償1萬元。 練官指黃子隆的角色最為吃重他一直箝制着被指為便衣女警的事主X更以手及下體觸到X的臀部而吳睿哲用身體擋着X去路又叫人築起人鏈阻X離開蘇瑋善則語氣溫和地向X查問有否拍攝又指若她交出電話可獲放行。 練官認為,即使蘇稱在場希望調停,但X在公眾場所拍照並非犯法,就算X真的是在場調查的便衣警員,也非將她拘留及凌虐的理由,而蘇亦施加壓力,對X作出不合法的要求。 官:被告非禮事主為宣洩性別支配權.

  3. 2021年2月23日 · 3名被告為黃子隆31歲任職廚師)、吳睿哲23歲報稱學生及蘇瑋善24歲任職教師),同被控一項非法囚禁他人罪及一項非法集結罪黃子隆另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 控方早前向法庭申請匿名令,禁止傳媒報道有機會披露事主X身份的資料獲批准。 女事主X昨日獲准於屏風後作供,法庭也採取措施避免傳媒及公眾人士看到X的樣貌。 X作供時指,案發當天她相約友人於旺角晚膳,到達現場時發現聚集眾多黑衣人,警方在外圍拉起封鎖線,她被困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無法離開,於是用手機發短訊予友人,有人突然大叫:「佢喺度影相! 」有人企圖搶奪其手機,她欲逃離現場,豈料被眾人圍追及撲倒,「有好多人追住我、拉住我。

  4. 2021年4月1日 · 法官練錦鴻指當日30歲女子X被指偷拍示威者並遭懷疑為便衣女警她被5至6人包圍及箝制包括首被告黃子隆亦有人要求她刪相首被告黃子隆被指非禮X包括以手摸胸部及用下體觸及她臀部X曾反手打向他次被告吳睿哲被指用手擋住X拒讓她離開第三被告蘇瑋善被指用手拉住X。 被告事後四肢多處瘀傷,右眼眉腫脹及觸痛。 練官指,本案的議題是首被告黃子隆是否為X口中侵犯他的人、以及被告的行為是否行使市民的拘捕權。 練官指X被拘留後曾大聲求救及呼喊,表明不同意被拘留。 練官指閉路電視見首被告黃子隆離家及返家的時間與案發時間吻合,他在返家時亦穿着案發衣服。 警方亦在被告家中檢取的背包上驗出X的DNA,故證明被告是案中侵犯X的男子。

  5. 2021年5月5日 · 2021-05-05. 首被告 黃子隆32歲廚師) 判決 非法禁錮、參與非法集結及非禮罪成,判囚15個月. 判詞 被告案中犯罪情節嚴重。 他曾緊捉X不讓離開,在X被禁錮及遭眾人大型凌辱時,一直大聲侮辱X的性傾向、女性身份及質疑X是女警,更將自己的下體抵住X的臀部等。 被告的行為比普通非禮案中「鬼鬼祟祟」的干犯有很大不同,對X的傷害更大,其所作所為是為滿足其對男權的慾望,宣洩其性別的支配權。 僅非禮一罪,就足以判監6個月,其中3個月刑期須與另兩罪分期執行。 次被告 吳睿哲(24歲/社工) 判決 非法禁錮、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判囚12個月. 判詞 以暴力擋住X離開,再以粗言穢語辱罵X。 他的參與時間雖較短,卻是事件的中堅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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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21年5月4日 · 3名被告依次為32歲男廚師黃子隆24歲社工吳睿哲和25歲女教師蘇瑋善。 3人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以及非法囚禁女事主X。 首被告另被控一項非禮罪,指他在同日同地非禮X。 辯方爭議黃非涉案者,而吳、蘇則自辯指當時上前只欲協助澄清及調解。 辯方求情指蘇在親友同事眼中皆善良有愛心,且本有大好前途,但被定罪後相信難以再拾教鞭,希望法庭量刑時稍加考慮。 法官判刑時重申,雖然X當時拍照及被挾制後的行為或許不智,但在公眾地方拍照並非犯法亦不用解釋,且本案並無證據顯示X到底犯了甚麼錯,更不是令X遭受集體欺凌的理由。

  8. 2021年5月4日 · 法官在判刑時說被告黃子隆在女事主X被禁錮時一直大聲侮辱X的性傾向女性身份及質疑X是女警更對X作出非禮動作斥責有關行為是對女性不公平的待遇以滿足其對男權的慾望最終就非禮一罪判黃子隆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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