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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2年11月1日 · 原審時代表12名被告的大律師黃志偉 (下稱黃)今於上訴庭作供資深大律師黃佩琪盤問時指出上訴理據之一為代表大律師嚴重失職並問及黃於開審前有否就控方證據向每名被告索取指示黃供稱沒有正式書面指示但曾與被告開會獲取指示後由他於結案陳詞中提出抗辯理由即各被告均不同意參與非法行為或協議認為做法均符合政府和法律要求。 黃供稱,開審前曾與各被告一同開會,次數已忘記,約為數次,亦沒有正式會議紀錄。 黃認為已獲取足夠指示,並於結案陳詞中提出抗辯理由。 黃續指曾向各被告解釋面對的串謀詐騙罪屬嚴重,並於開審前的會議中,曾提及估計定罪後須被判監,而非罰款。 上訴一方則指,黃及當時的事務律師曾向被告提及「呢單案好小事,罰錢嘅啫」,黃否認曾說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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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022年11月2日 · 大律師黃志偉。 (朱棨新攝) 指黃未通知出庭至全體缺席. 在本次聆訊中代表眾原居民的律師今繼續盤問審訊時代表他們的大狀黃偉強並指案件仍在區域法院處理時於2015年9月14日有聆訊惟當日只有律師出席11名涉案的原居民均未有出現原審法官曾作出批評黃大狀承認曾有此事發生但稱眾人當天下午已回到法庭應訊。 律師續追問稱,根據原居民的說法,他們因為未獲通知,所以才沒有出庭,黃卻回應稱,通知出庭非他的負責。 投訴未見黃使出秘密武器. 上訴人的律師又指,眾原居民在誓章提及,黃大狀曾表示會在原審時傳召專家證人,並有「秘密武器」,但表示不可以透露「秘密武器」是甚麼。 惟他們最終不知道為何沒有傳召專家,亦不知甚麼是「秘密武器」。

  4. 大律師黃志偉。 劉曉曦攝. 丁屋發展商李欽培被指向11名沙田原居民違法套丁」,申請興建丁屋時使用地契等假文件詐騙地政總署12人七年前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李欽培近年不幸去世餘下的11人不服定罪和刑罰提出上訴案件今於高等法院開審當年原審時代表12人現遭他們質疑失職的大律師黃志偉出庭被問時指他在審訊前的會議中取得他們的抗辯理由即12人均不同意他們有講大話並且指他們無犯法」,期間質疑上訴方問問題時捉字蝨」。 案件明續。 11名上訴人依次為陳志昌、黃卓帆、韋俊傑、韋震豪、溫貴麟、鄭國華、鄭宇宏、鄭興、邱貴珠、韋柏瀚、劉德勝。 他們認為辯方大律師黃志偉失職,原審時沒有傳召專家證人出庭作證,而12名被告亦沒有出庭作證。

  5. 2022年11月1日 · 11 人指控原審時的辯方大律師黃志偉嚴重失職」,上訴方庭上盤問提及多項指控包括指黃沒逐一就被告的案情索取指示沒跟進有被告稱信晒沙田鄉委會主席莫錦貴」,以及未仔細了解不諳英語的被告在律師樓簽署被指虛假文件的情況黃志偉否認失職稱不需逐一索取指示沒需要查問莫錦貴與被告溝通亦指沒逐名被告詢問簽文件他不知道詳情。 他又一度批評上訴方的說法「捉字蝨」。 審訊周三(2 日)續。 事隔 7 年上訴聆訊. 上訴方質疑原審代表「嚴重失職」 案件由上訴庭副庭長朱芬齡的、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主理。 律政司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11 名原居民則由資深大律師黃佩琪及陸貽信等代表。 上訴方指控,原審辯方大律師黃志偉及事務律師抗辯時「嚴重失職」。 原審大狀:曾「概括地」了解抗辯理由.

  6. 2013年9月24日 · 本報訊執業廿多年的大律師黃志偉八年前處理一宗盜竊案時被指先後發出三封信給當律師的控方女證人施壓要她引用法律專業保密權拒絕作證結果被區院裁定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並判監到昨日才終審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和刑罰黃志偉. 終院指出,雖然法律無規定律師在接觸對方的證人或準證人時要通知對方,但在未通知對方的情況下而接觸對方的證人,必然會令人懷疑是否涉及不正當的行為,希望所有律師要以此案為鑑,不要重蹈黃的覆轍。 案發於 五年十一月至 六年一月,黃當時代表一宗盜竊案的被告,控方證人女律師麥少芬曾受銀行指示見證該盜竊案被告簽署涉案文件,黃先後草擬三封信給麥向她施壓,要她向法庭以宣稱法律專業保密權而拒絕在案中作證。 區院於一 年裁定黃企圖妨礙司法罪成,判監六個月。

  7. 2010年5月25日 · 本報訊大律師黃志偉於2005年代表一宗盜竊案被告時涉嫌草擬3封信件指示律師楊威簽署後交予任律師的案中主要女證人藉此向她施壓而不出庭作證案件經審訊後黃於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法官昨日斥責黃為有豐富經驗大律師惟他有違專業撰信企圖妨礙司法公正判他即時入獄半年。 3度去信予控方證人施壓. 執業25年的被告黃志偉 (56歲),被控於2005年11月至2006年1月間,草擬3封信件企圖令麥少芬不作供。 法官鄧立泰判刑指,本港一直受司法制度高度保障,控方可享有自由傳召證人出庭作供的權利。 惟身為大律師的被告,在一宗案件審訊期間,於1個多月內,有計劃地3度去信予控方證人,向對方施壓令其不出庭作供,行徑妨礙司法公正,罪行嚴重,應即時判監。 被告有機會不能再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