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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可否代表死者展開人身傷亡訴訟? 在控告犯錯的一方之前,我需要依循甚麼程序? 就致命意外而言申索可以死者遺產的名義去提出即以死者名義提出申索但由其代表處理)。 在收到授予遺產管理書或遺囑認證書後,訴訟代表應把文件發出的日期、文件編號、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的資料,詳列在申索陳述書內。 閣下可就死者在意外發生至死亡期間所招致的非經濟損失及經濟損失,向被告人索償。 經濟損失包括醫療開支、殮葬費用及失去將來可累積的財富。 受死者供養的人士(例如子女或配偶)亦可就失去依靠索償;死者的親人也可就非經濟損失,如喪親之痛(情緒抑鬱/因家人身故導致精神受害)提出申索。 死者及索償者的姓名及出生日期均須寫在申索陳述書上。

  2. 若然一名僱員因工及在僱用期間遭遇意外(或患有條例訂明的 職業病 )而死亡,僱主須就其僱員之死亡而向其家庭成員負上賠償的責任。 死亡個案賠償 的計算方法是以已故僱員的年齡及生前月入為參考(《 僱員補償條例 》 第6條 ),詳情如下: * 無論如何,賠償金額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低於 HK$486,300。 就計算死亡個案的賠償額時,月入之最高金額為HK$36,550。 賠償之金額將由已故僱員的家庭成員自行分配。 此外,僱主亦有責任向已支付 殮葬費及醫療費 之人士補貼該等費用,最高金額為$94,690。 就計算有關補償的進一步詳情,請聯絡勞工處的 僱員補償科 (熱線電話:2717 1771; 電郵: enquiry@labour.gov.hk )。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

  3. 實務指引18.1及18.2:人身傷亡案件審訊表及僱員賠償案件審訊表 實務指示31並不涵蓋人身傷亡及僱員賠償案件。而實務指示18.1及實務指示18.2,就涵蓋了這些案件,並列舉了非常詳盡的條文。有關指引的理念,是希望透過調解,早日達成和解。 在展開法律程序之前,各方應該真誠地嘗試探索和解 ...

  4. 無論死者生前有沒有訂立遺囑,任何人在處理死者於香港的遺產前,通常要先往高等法院的遺產承辦處,取得有關遺產之 授予承辦書 。 換句話說,授予承辦書即是某人有權處理死者遺產之證明文件。 如果遺產涉及外地因素,例如死者在外國擁有物業,或死者並非香港居民但在港留下財產,便經常會出現以下問題 ─ 究竟這些遺產的管理及繼承權應由哪個國家的法例規管? 一般來說,下列規則或可釋除此疑問: 繼承「不動產」(例如樓房或土地)通常會由財產所在地的法例規管。 舉例,如閣下身為香港居民但在英國擁有一個單位,當閣下身故後,該單位通常會受英國的遺產繼承法所規管。 繼承「可移動財產」(例如金錢、公司股票或個人財物)會受死者在去世當日的居籍地點之法例所規管。

  5. 以下是部分常見的情況。 有關詳情可參閱香港法例 第73章 《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 第4條 。 (A)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 如果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但沒有後裔、父母、有血緣關係(同父母)的兄弟姊妹、或上述兄弟姊妹的後裔,那麼在生的丈夫或妻子,便有權取得死者的 剩餘遺產 (即在扣除死者的債務、稅項、葬禮費用、法律及遺產管理費用後,所剩餘的全部產業)。 (B)死者遺下配偶及後裔. 如果死者遺下配偶及後裔,無論死者是否有父母或兄弟姊妹在生,死者的配偶可先取得以下遺產: 死者所有的 非土地實產 ; 剩餘遺產中的500,000元。 在上述的 5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餘之數,便會再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死者的所有子女。 (C)死者遺下配偶、父母及兄弟姊妹,但沒有後裔.

  6. 首頁 » 主題 » 醫療疏忽 » 我可以申索到多少錢? 涉及致命事故的申索. a) 殮葬費用. b) 喪親悲痛的補償,現時為港幣231,000元. c) 失去依靠的損失. 指受養人(如有)如死者的子女、配偶及父母因失去依靠而蒙受的損失。 有關賠償會參考死者家庭的實際支出及收入來計算,並會考慮受養人的年齡。 d) 財富積累之損失. 評估有關賠償時,會參考死者身故時所擁有的資產價值,以及如死者沒有遭遇醫療疏忽事故並自然離世,其本可累積的資產價值。 有關計算亦會考慮死者實行的任何儲蓄計劃,或假設死者自然離世,其實行儲蓄計劃的可能性。 e) 喪失服務. 有關申索基本上由在生的配偶提出,並根據在生配偶提出的證據,證明死者曾協助處理家務,例如煮食及照顧子女。

  7. 死因裁判法庭有甚麼作用? 死因裁判法庭的作用是為死因有可疑的事故展開研訊確定死者的死因及肇事情況死者的家人常有誤解認為死因裁判法庭可找出過失者並對之施以懲罰但這是錯誤的。 死因裁判法庭屬於研訊法庭,並非刑事或民事法庭。 死因裁判法庭透過研訊得出的死因,可包括死於自然、工業/職業疾病、倚賴/非倚賴性濫用藥物、出生時欠缺照顧、自殺、企圖墮胎、意外、死於不幸、自我疏忽、合法殺人、非法殺人、胎兒死亡或死因不明(死因不明意指法庭無法就死因作出任何可靠的裁決)。 然而,於死因裁判法庭呈堂的證供將可用於相關的民事訴訟,就疏忽索償。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