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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数字公民身份理论重申残障人保护的人权模式,关注残障人在信息无障碍实现过程中的主体性和参与性,强调在产品、技术和标准的早期阶段就要充分考量并融入无障碍标准,试图通过残障视角来架构信息社会的秩序、标准、原则和价值。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结合我国信息无障碍法制现状以及当前无障碍环境立法草案,分析我国信息无障碍领域法制建设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若干针对性的建议。 二、残障人信息无障碍权的传统理论:平等服务. 在20 世纪七十年代以前,残障人的无障碍权聚焦于物理环境的无障碍,要求在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社会服务、商业设施等方面创造条件以便残障人通行、进入和使用,尽可能使残障人有效参与经济社会活动,获取医疗、教育、商业等服务。 在实现方式上,反歧视制度构成了残障人无障碍权的重要保障机制。

  2. 一、问题的提出. 残障人信息无障碍权,是 指残障人有效、便 利、无 障碍地接入、交 互、使 用网络和信息,参与政治经济社会活动,获 取公共服务的权利。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残障人信息无障碍权的内容包括文字提示、盲 文、手 语、语 音等信息交流服务的无障碍,软 件系统和电子终端的无障碍,网页内容无障碍,以 及应用程序无障碍等。 〔1〕 无障碍是联合国《残 疾人权利公约》(以 下简称《公. 究.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讲师。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残障人信息无障碍权的法制保障研”(项 目编号: 22CFX086)的 阶段性成果。 〔1〕参见建飞主编:《残 障人法教程》,中 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年版,166第 页。

  3. 认识特征和意志特征的过失心理构造的法理阐述。〔2〕传统理论将过失理解为行为人主观上 的心理态度,试图从认识与意志两个维度,对过失犯的主观根据做统一的解读。这种观点在当 前仍有相当的影响力。〔3〕晚近以来,主要是由于受到日本刑法理论的影响,我国有关过失犯

  4. 2019年9月16日 · 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主张对用人单位供其使用的工具、物品等动产行使留置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键词】留置权;劳动债权;用人单位. 【裁判规则】 留置权是平等主体之间实现债权的担保方式;除企业之间留置的以外,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主张对用人单位供其使用的工具、物品等动产行使留置权,因此类动产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标的物,与劳动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主张。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5. 法分则条文的规定而被提升为正犯行为。相反,其依然是帮助犯。该说主要为张明楷、宏二 位学者所主张。依照该说,可以得出如下结论:①关于本罪的成立,应坚持共犯的从属性原理。只有正犯(被帮助对象)着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才成立本罪。

  6. 叶霖歆 祝新宜 张玥 张孜扬 指导老师:夏昊晗 刘征峰 [关于本刊] 封面题字:吴汉东 教授 封面寄语:王泽鉴 教授 创刊寄语:刘仁山 教授 版面设计:贺佳曦 [刊号] ZUELSSN-2019-19 [联系我们] 投稿邮箱:nhlawreview@163.com 微信公众号

  7. 张双根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法宝视频提供多种类型的法律课程,如:民商事、刑法与犯罪、宪法与行政法、经济法与社会法、程序与诉讼法、诉讼与辩护、理论与素养等,您可通过法律课程视频来学习法律知识,并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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