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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7年12月1日 · 1.全年海外所得未達新臺幣100萬元,無須申報海外所得. 2.全年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加計其他臺灣來源所得後,總所得在670萬元以下者,無須申報海外所得. 3.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加計其他臺灣來源所得後,總所得(即基本所得額)超過 670萬元者,須申報海外所得. 三、出售股票的損益是否要課稅? 出售國內有價證券,屬證券交易範圍,故不論個人或企業,依現行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惟營利事業仍需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基本稅額;如係買賣未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經銀行簽證發行的公司股票,因非屬證券交易,屬轉讓其出資額,其交易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成交價減除原始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申報所得。 四、獲配股利如何課稅?

  2. 2023年10月1日 · 不論個人還是企業買賣基金的損益皆以基金註冊地判斷所得來源比如基金註冊地為臺灣所產生的損益屬於證券交易所得為免納所得稅然而如果是證券交易損失當然也不准自所得額中減除。 如果基金註冊地為境外,其買賣產生的損益屬於海外所得,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 至於基金所配發之利息,其持有人不論是個人或企業,所得來源屬境內抑或境外,均須計入所得申報課稅。 個人購買境內基金,投資標的如果是臺灣境內的股票或債券,取得基金配發的股利或利息,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其中若利息部分屬於所得格式代號為5A者,可以享受27萬元(新臺幣,以下同)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但如果投資標的是境外地區(含香港及澳門地區),則投資人取得的股利或利息屬海外所得,須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3. 2017年11月1日 · 2017 年 11 月 1 日. 0. 1096. 胡碩勻. 國際與臺灣會計師CPA/CFP/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 在當前臺灣瀰漫反洗錢及反避稅的雙重壓力下,金融保險從業人員在銷售金融商品及規劃建議時,必須更嚴謹的考量整體的法規環境 ...

  4. 2019年4月1日 · 為協助受影響的民眾順利返臺投資,以吸引資金回流,帶動國內經濟發展,財政部於二 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發布解釋令,可透過下列3個原則判斷匯回資金是否需課稅,包括:辨認資金性質、區分課稅年度、檢視申報情形。 判斷海外資金是否課稅3大原則. 1.辨認資金性質. 將資產配置於海外構成因素及來源眾多,因此並非匯回的海外資金皆屬於海外所得,非屬海外所得也就毋須課徵所得稅。 根據相關的財政部解釋函令,規定個人需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資金來源證明文件,並自行辨認匯回海外資金構成內容,然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舉例:海外投資100萬元,數年後匯回本利和110萬元,僅須就孳息10萬元的部分計入海外所得額,並非以匯回海外資金全額110萬元課徵所得稅。 非海外所得: 投資本金、借貸款項、存款本金等。

  5. 2018年1月1日 · 原名為F股(代表外國發行人Foreign Issuers,取開頭第一個英文字母F),於二 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臺灣證券交易所對於外國企業來臺上市不再以開頭F來代表而是以公司名稱後面加上註冊地。 其中,KY代表註冊地位於英屬開曼群島(Cayman Island),故因其屬於外國公司,因此稅務議題上與投資國內上市櫃企業並不相同。 2.買賣「KY股」是否須課證券交易稅? 因《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一條並未明訂所稱「公司發行之股票」的範圍,即未明確定義以依臺灣《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者為限,並且也是依臺灣的法令發行的股票,因此買賣國外企業來臺上市股票,依該條例第二條規定,應按3 瓞x證券交易稅。 3.「KY股」的股利所得如何課稅?

  6. 2018年8月1日 · 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身故後留下600多億元遺產,須繳納119億元的遺產稅,創下臺灣最高遺產稅繳稅紀錄。 王家以實物抵繳方式繳納國庫,包括股票、債權及土地等約22億元的資產,剩餘的97億元稅金則以現金繳納國庫。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才可以申請實物抵繳。 至於能否以實物抵繳並非以繼承人的所得狀況來判斷,而是以被繼承人是否留下現金或銀行存款,不足的部分才得准予以實物抵繳。 另外,因實物抵繳的種類花樣愈來愈多,不僅在認定價值上容易產生爭議,對於收到實物後該如何管理、變現都是一大問題。

  7. 胡碩勻|保險稅務. 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國際及臺灣會計師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CFP認證理財規劃顧問. 此會員的帳號狀態是 已批准. 從李玟的遺產爭奪戰中,思考臺灣有否類似香港的長命契設計. 1 週 之前在: 名家專欄, 專欄部落格無留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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