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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2月16日 · 所以23條立法要有一個先決條件那就是香港必須有民主因為無民主政體下的國家安全法將會被濫用來箝制自由國家安全變成當權者的安全可以永遠獨攬權力而人民就更加不安全由於大家觀點不同但各有道理所以2003年的立法意圖就無法實現。 第三,香港人對引入內地的「反革命罪」有很大的擔憂....

  2. 2024年3月20日 · 週二香港通過了23條立法將賦予這個中國領土上的官員更多權力來遏制異見在21年前大規模抗議活動曾迫使政府撤回實施此類法律的計劃。 該立法 針對叛國和叛亂等政治犯罪 ,刑罰嚴厲,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並擴大了可被視為犯罪行為的範圍。 中國政府2020年在持續了數月的大規模反政府抗議活動後 對香港實施了國安法 ,當地官員表示,「23條」將彌補其中的漏洞。...

  3. 2020年6月18日 · 近日的香港示威中反對23條仍然是示威者會表達的訴求。 中國全國人大早前決定繞過香港立法會,在當地實施港版《國家安全法》,引起爭議。 反對者認為人大的做法繞過立法會令香港公眾無法參與立法工作或給予意見損害香港的高度自治。 支持一方認為,香港本身有憲制責任就保護中國國家安全立法,但主權移交至今仍然未成事。...

  4. 2011年5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 范徐麗泰 表示行政長官需要面對多項挑戰更有責任及有需要為在2003年立法失敗的基本法第23條立法同時表示23條並非洪水猛獸市民無需過於擔憂。 [9] 習近平 自2012年11月 中共十八大 後出任 中共中央總書記 成為 最高領導人 以來,特別關注中國國家安全問題 [10] 。 2014年4月15日,習近平主持召開 中國共產黨 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 第一次會議,提出「 總體國家安全觀 」,強調國家安全在各領域的重要性 [11] 。 2012年11月22日,時任 國務院港澳辦 副主任 張曉明 在報章撰文,指基本法23條規定了特區應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香港需要在適當時候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防止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

  5. 2017年3月30日 · 二十三條條例草案的爭議. 2003年的《國家安全 (立法條文)條例草案》 (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之所以引起激烈反彈,並在龐大的反對聲音下未獲通過,主要是因為其部份內容存有很大爭議,引起市民憂慮及不安;當中最大的爭議點,主要是圍繞擔憂其可能對人權與自由的侵犯,以及罪行的定義及影響範圍。 這些爭議簡述如下: 國家安全及各罪行定義廣泛而模糊. 二十三條的立法原意就是立法禁止上述七種行為內容類似內地的國家安全法》。 簡單而言,就是防止有人在香港進行威脅中央政府的活動。 由於維護國家安全與民主制度中容許人民監察政府的理念可能有矛盾,因此提出二十三條立法難免影響香港公眾對保持既有自由和權利的信心。

  6. 2020年6月18日 · Getty Images. 近日的香港示威中反对23条仍然是示威者会表达的诉求。 中国全国人大早前决定绕过香港立法会,在当地实施港版《国家安全法》,引起争议。 反对者认为人大的做法绕过立法会,令香港公众无法参与立法工作或给予意见,损害香港的高度自治。 支持一方认为,香港本身有宪制责任就保护中国国家安全立法,但主权移交至今仍然未成事。...

  7. 2024年3月1日 · 2024年3月1日. 同樣是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諮詢相隔21年後香港的社會氣氛和輿論有強烈的對比2024年初香港政府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開展諮詢工作為期1個月這是繼2020年北京在香港實施港區國安法第二部聚焦國家安全的法例。...

  8. 2024年2月2日 · 就這兩點看23條已經使香港的司法制度完全與大陸的制度接軌。 本來,兩制之間的差異最終會落到司法的差異上,即同一個行為,例如「初選案」,在香港「不是罪」,但在大陸就「是罪」。 全面銜接後,這種差異將會徹底消失。...

  9. 2024年3月19日 · 港澳. 粵 普. 政府一直強調23條立法是憲制責任2003年嘗試立法但不成功及後出現佔中」、旺角暴動及反修例暴亂等。 《基本法》第23條列明,本港應自行立法維護國家安全,回歸5年後,第二屆政府啟動立法程序。 時任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稱:「侵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世界各地都不常見,可說是幾罕有,與一般市民生活是無關。 3個月諮詢期,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包括要求以「白紙草案」,讓公眾就立法條文給意見。 葉劉淑儀表示:「有多少人真的有興趣看『白紙草案』? 難道真的平常坐車的的士司機、酒樓侍應、麥當勞服務員,會拿著跟我逐條辯論? 時任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頻頻落區解說。 葉劉淑儀指出:「你會相信葉局長是沒有騙你們的,『放長雙眼』看吧,各位。

  10. 2024年5月4日 · 香港繁體. 工具. 此條目介紹的是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條文。 關於根據相關條文制定的法例,請見「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 《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第二十三條 ,簡稱 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23條 ,是《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中第2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最後一條,其用意是促使立法禁止任何有損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主權 、 領土完整 、 統一 及 國家安全 的行為。 [1] 內容主要包括禁止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和顛覆中央政府等行為。 2002年至2003年期間,《 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 》的立法過程在香港引起巨大爭議,最終終止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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