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香港 搜尋

搜尋結果

  1. 2020年10月5日 · 個人出售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842) 免徵營業稅不等於免開立統一發票(835) 自105年度起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816)

  2. =550萬元. 課稅所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55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450萬元. 註:土地增值稅10萬元不得列為費用. 二、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及課稅所得之計算: (一)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 =交易時成交價額-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註)-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 (二)課稅所得.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 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註: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為交易日所屬年月已公告之最近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請參閱第三項) 三、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計算調整後之價值之方法:

  3. 營業人無償移轉貨物開立統一發票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無償移轉貨物時,如該貨物於購入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移轉時視為銷售,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 ...

  4. 一、所得人為營利事業(不論在境內有無固定營業場所)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不論每次應扣繳稅額是否超過新臺幣2,000元,仍應按規定的扣繳率扣繳稅款。 二、所得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規定,如有所得稅法規定應扣繳之各類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 但下列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 (1)短期票之利息。 (2)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3)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 (4)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 (組、注)獎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 (5)告發或檢舉獎金。

  5. 2013/07/18 從102年起只要利息達5,000元就要收2%補充保險費,為什麼銀行告訴我利息所得為5,000元至19,999元時,先不扣取補充保險費,要等到明年再由健保署開單給我繳費?

  6. 該局表示,員工參加機關、公司或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摸彩活動所取得之獎金或實物獎品 (如汽車、電視、電腦、MP4等獎品及禮券),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扣繳單位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於給付時按各類所得 ...

  7. 應備文件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及國稅局核准被投資公司減資清算之相關登記文件若是被投資公司辦理清算應該再取得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回執聯。 雖然,依據公司法規定清算應受法院監督,清算完結並應向法院聲報核准,才能完成清算,公司之法人人格才消滅,然而,並不是每一家公司清算都遵循法院程序,通常只向公司登記機關(即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辦理解散登記,並向國稅局辦理各項稅務申報,因此,目前實務上還沒有要求法院核准清算完結之證明。 另外,還有一種稅法未明文規定,但應該認定為投資損失之情形,就是被投資公司宣告破產,須取得法院之裁定書為憑。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