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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4月8日 · 由王牌數位創新公司經營的「ACE王牌交易所」涉嫌利用「Alfred Wallet」APP(阿福錢包)及銷售「A+Card」虛擬貨幣儲值卡詐財、洗錢;台中地檢署偵查後,今(8)日依詐欺取財、組織犯罪、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嫌,起訴王牌交易所創辦人潘奕彰、策略長詹智雄、富海公司實際負責人許佑紹及員工等7人提起公訴,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宣告沒收扣押的3000餘萬元不法所得。

  2. 2020年6月4日 · 獨家報導. - 2020 年 6 月 4 日 下午 2:54. 今年9月1日起,雜誌社出版的電子雜誌,無論是自家或是其他平台上架,若是可供讀者下載並永久保存,維持免稅;但若有閱讀期限的雜誌,則依法課稅。 (示意圖) 文:盧鈺苓|圖:編輯部. 針對電子雜誌如何課稅,過去並未明確規範,引發部分業者疑問,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指出,今年9月1日起,雜誌社出版的電子雜誌,無論是自家或是其他平台上架,若是可供讀者下載並永久保存,維持免稅;但若有閱讀期限的雜誌,則依法課稅。 財政部表示,依據營業稅法規定,出版紙本雜誌可免徵營業稅,但隨著時代演變,逐漸出現電子雜誌等新興閱讀型態,並曾在2011年作出釋令,雜誌社將自身出版的紙本雜誌上傳到網路上,供人瀏覽並收費,也可適用免稅。

  3. 2017年12月10日 · 獨家報導. - 2017 年 12 月 10 日 下午 4:18. 穿著正統和服的管家,為旅客引路。 文:李宥榛|責任編輯:吳育文|圖:日勝生加賀屋提供. 承襲日本「女將精神」的日勝生加賀屋,以面面俱到、精緻細膩的日式文化精神,走出一條獨特的路,在競爭激烈的頂級飯店市場中,立於不敗傳奇。 純正和風標準房,感受日本文化的靜寂之美。 「以 客為尊、服務至上」是飯店經營的最高準則,近年來許多星級酒店紛紛借鏡西方管家模式,試圖將飯店服務這項無形商品極致化,滿足金字塔頂端客群挑剔的品味。 只是在一片標榜私人管家、24小時全管家的飯店市場,又要如何建立品牌區隔,爭取市場認同? 日勝生加賀屋是百年老招牌日本加賀屋首間海外分館,由台灣日勝生集團引進,選址台灣一級溫泉戰區新北投。

  4. 2017年6月8日 · 獨家報導. - 2017 年 6 月 8 日 上午 11:30. 文:李永然律師(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遺 贈」乃指遺囑人運用「遺囑」,在遺囑中交待對於「受遺贈人」無償的給與「財產上利益」的行為。 現代人運用遺囑進行遺贈逐漸增加,例如:甲雖有親人,但在親人之外,覺得乙對他不錯,甲想在自己身後給乙一筆財產;乙雖然無繼承權,但也可以因甲於遺囑中的「遺贈」,而取得部分遺產。 受遺贈人對於「遺贈」須注意以下三點: 首先,受遺贈人須了解遺贈的種類。 遺贈為一「法律行為」,遺贈的內容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行規定或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刑法》第71條、第72條),即應承認其效力。

    • 某甲與某乙間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之存在,應係由何人負舉證責任?如係某甲就該借名登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某甲應如何舉證?
    • 如係某甲就該借名登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某甲應如何舉證?
    • 某甲與某乙間不動產借名登記之關係,需立約於法院公證才會生效嗎?需注意那些法條?
    • 某甲與某乙間不動產借名登記之關係,需注意那些法條?
    • 某乙如未經某甲之同意,而擅自處分借名登記不動產之效力為何?

    (一) 某甲與某乙間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之存在,應係由何人負舉證責任? 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75號民事判決意旨:「『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主張借名登記者,應就該借名登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準此,某甲如主張與某乙間有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之存在,應係由某甲就該借名登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按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98號民事判決要旨:「證明借名登記契約成立之證據資料,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倘原告就利己之待證事實,苟能證明在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上,足以推認該待證事實存在之間接事實,非不得憑此等間接事實,推理證明彼等間存有借名登記契約。」,準此,證明借名登記契約成立之證據資料,不以直接證據為限,苟能證明在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上,足以推認該借名登記契約存在之間接事實,亦包括在內。 因此,某甲如要證明與某乙間不動產借名登記之關係存在,應提出直接證據,例如:借名登記書面契約,但如沒有書面契約時,某甲應可提出:購買不動產的出資證明,不動產所有權狀正本的保管事實,不動產的水電費、保險費用、房屋稅、地價稅的繳納證明,某甲與房客就不動產簽立不動產租約收取租金證明不動產收益權之證明,以資證明某甲與...

    (一) 某甲與某乙間不動產借名登記之關係,需立約於法院公證才會生效嗎? 按借名契約,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借名者)經他方(出名者)同意,而就屬於一方之財產,以他方之名義,登記為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但無使他方取得實質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之意思,其性質乃無名契約,我國實務並肯定借名登記契約之效力。 因此,借名登記得以口頭約定或書面契約皆可,是故,某甲與某乙間不動產借名登記之關係,並不需立約於法院公證才會生效。

    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45號判決意旨「借名登記契約性質上既與委任契約相同,是借名者得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規定,請求出名者將財產移轉於借名者。」,準此,我國實務上是肯定借名契約之法律效力,且類推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其中較重要者,如「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此為民法第549條第1項、第541條第2項定有明文。某甲與某乙間之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應類推適用民法上有關委任契約之相關規定,某甲應可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以存證信函通知某乙終止雙方間借名登記法律關係之意思表示。如某甲與某乙間之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已因終止而消滅,則某甲可本於借名登記契約終止後回復原狀,並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委任之法律關係...

    (一) 最高法院對於上述問題,於民國106年2月14日以106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有不同的見解,列出三說有權處分說,原則上有權處分說及無權處分說,決議採有權處分說,茲敘述如下: 有權處分說:該說認為不動產借名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的債權契約,屬於出名人與借名人間的內部約定,其效力不及於第三人,借名人未經出名人同意,將不動產移轉於第三人,出名人既登記為該不動產的所有權人,其將該不動產處分移轉登記予第三人,自屬「有權處分」。 (二) 因此,某乙如未經某甲之同意,而擅自處分借名登記不動產,依最高法院於民國106年2月14日以106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應屬「有權處分」。

  5. 2022年3月23日 · Switch遊戲終於可以做成資料夾. 由. 獨家報導. - 2022 年 3 月 23 日 上午 10:30. 文:涂開司|圖:編輯部. Switch玩家恐怕都有類似的心聲:「遊戲那麼多,任天堂就不能出個分類功能,讓我自己設個資料夾嗎? 」任天堂於3月22日上午8點發佈 Nintendo Switch主機14.0.0更新,增加了兩個重要功能,第一個是主頁面中可以開啟資料夾來分類遊戲,第二是可以用主機來調節藍牙耳機的音量。 首先,HOME選單的「所有軟體」內新增了「群組」功能,玩家可以把喜愛的軟體登錄在建立的「群組」內。 最多可建立 100 個「群組」,每個「群組」可以登錄最多 200 個軟體。 功能仍有一個小缺點,那就是整理好的群組「僅能在「所有軟體」頁面看到」。

  6. 2023年12月29日 · 連結: https://www.ddtarot.com/tarotcard.php?card=5 24小時線上抽排系統,不再受時間地區影響,24小時之內就能獲得解答。 圖/塔羅任意門官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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