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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Hello Kitty藏屍案 是指1999年5月26日在 香港 揭發的一宗肢解案 [1] ,案中23歲女死者樊敏儀因錢債問題,遭多人禁錮於 尖沙咀 加連威老道 31號一幢 唐樓 的3B單位裡,在遭到多番虐待後傷重死亡 [2] ,死後被肢解、烹屍,頭顱更被塞進一個 美人魚 造型的 Hello Kitty 洋娃娃 頭部位置內,其餘軀幹不知所踪,涉案的13歲女童阿芳於案發一個月後將案情告訴社工,並以 污點證人 身份指控陳文樂、梁勝祖及梁偉倫,三人被控以 謀殺 、非法禁錮及阻止屍體合法殮葬三項罪名 [3] [4] 。

    • 1999年3月17日到1999年4月15日
    • 誤殺
    • 多種武器
  2. Hello Kitty藏屍案 是指1999年5月26日在 香港 揭發的一宗肢解案 [1] ,案中23歲女死者樊敏儀因錢債問題,遭多人禁錮於 尖沙咀 加連威老道 31號一幢 唐樓 的3B單位裡,在遭到多番虐待後傷重死亡 [2] ,死後被肢解、烹屍,頭顱更被塞進一個 美人魚 造型的 Hello Kitty 洋娃娃 頭部位置內,其餘軀幹不知所蹤,涉案的13歲女童阿芳於案發一個月後將案情告訴社工,並以 污點證人 身份指控陳文樂、梁勝祖及梁偉倫,三人被控以 謀殺 、非法禁錮及阻止屍體合法殮葬三項罪名 [3] [4] 。

  3. 2022年8月14日 · Hello Kitty藏屍案而被判監禁18年的梁勝祖因非禮10歲女童而再度入獄亦令人再次關注當年的慘案梁勝祖是三名被告之一庭上透露在受害人死後梁勝祖負責劏肚放血最終被裁定誤殺等罪名成立及後上訴成功獲減型成為唯一一名案中的行兇者毋須終身監禁這宗轟動全港的案件發生於1999年3月23歲公關小姐樊敏儀因欠債被3名兇手陳文樂梁勝祖及梁偉倫禁錮在尖沙嘴一個唐樓單位。 期間3人對 ...

  4. 2024年4月10日 · Hello Kitty藏尸案 是指1999年5月26日在 香港 揭发的一宗肢解案 [1] ,案中23岁女死者樊敏仪因钱债问题,遭多人禁锢于 尖沙咀 加连威老道 31号一幢 唐楼 的3B单位里,在遭到多番虐待后伤重死亡 [2] ,死后被肢解、烹尸,头颅更被塞进一个 美人鱼 造型的 Hello Kitty 洋娃娃 头部位置内,其余躯干不知所踪,涉案的13岁女童阿芳于案发一个月后将案情告诉社工,并以 污点证人 身份指控陈文乐、梁胜祖及梁伟伦,三人被控以 谋杀 、非法禁锢及阻止尸体合法殓葬三项罪名 [3] [4] 。

  5. 2022年6月1日 · 全球首位華人齒科法醫梁家駒醫生做客 J2節目《逝者代言人》 ,講述1999年轟動全港的Hello Kitty藏屍案」。 最新影片: 活得健康啲. 【活得健康啲】「吹啲咑」喃嘸師傅兼任夜總會樂手 日煲50支煙解壓肺全黑險死. 案中23歲女死者樊敏儀,因錢債問題被禁錮於尖沙咀加連威老道一幢唐樓單位內。 禁錮期間,3名兇手對其進行多項不人道虐待,例如被迫吃糞便飲尿、滾油灌進口腔,導致其傷重死亡;隨後更被肢解、烹屍。 其軀幹不知所終,而烹煮過的頭顱則被塞進一個美人魚造型的Hello Kitty公仔頭部位置內。 「相片重疊法」辨認失DNA死者身份. 梁法醫表示,人的頭骨、毛髮、指甲及牙齒的保存時間很長。 尤其牙齒十分堅固,可抵受逾千度高溫及燃燒6小時。 從牙齒也能推斷逝者年齡、性別及種族。

  6. Hello Kitty藏屍案是指1999年5月26日在香港揭發的一宗肢解案案中23歲女死者樊敏儀因錢債問題遭多人禁錮於尖沙咀加連威老道31號一幢唐樓的3B單位裏在遭到多番虐待後傷重死亡死後被肢解烹屍頭顱更被塞進一個美人魚造型的Hello Kitty洋娃娃頭部位置內其餘軀幹不知所蹤涉案的13歲女童阿芳於案發一個月後將案情告訴社工並以污點證人身份指控陳文樂梁勝祖及梁偉倫三人被控以謀殺非法禁錮及阻止屍體合法殮葬三項罪名。 2000年12月6日,陪審團於裁定三被告謀殺罪名不成立,但誤殺及其餘兩控罪成立,法官阮雲道判處三人終身監禁,是誤殺罪中最嚴厲的判刑,並形容被告極度喪心病狂、殘忍、冷酷無情、墮落、暴力及惡毒,並非人類對待人類所能做出的行為。

  7. 2022年8月15日 · Hello Kitty藏屍案被告之一梁勝祖2011年刑滿出獄後再犯案他去年在寓所內聲稱要替朋友的10歲女兒按摩」,期間伸手入對方衣服沿著腰間向上其乳房。 被告否認一項猥褻侵犯罪,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獄一年。 裁判官施祖堯指,其行為完全超越「按摩」的界線,任何心智正常的人都會同意這是猥褻。 被告與女童年齡相差38載,利用她對自己的信任犯案,情節比隔著衣服非禮嚴重。 裁判官明言,被告涉及的誤殺罪與本案性質不同,雖然不會構成加刑因素,但不要奢求法庭以寬容方式處理本案。 裁判官讀出案例稱判刑時要考慮案件惹起公憤的程度,法例需保障兒童免受侵害。 雖然本案不涉及暴力、利誘或恐嚇,不過被告破壞女童X對他的信任。 被告否認控罪沒有悔意,令X要出庭作供再次回憶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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