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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適用有效的法律(含法位階問題的考量) 針對社會生活所發生的事實選擇法規範以為適用時,必須注意該法規範是否是現行有效施行的法規範,亦即是否經過一定的制定程序,是否具備一定的條文形式,是否與憲法並無牴觸(即法位階問題的考量),是否業經公布施行已生效力,或者已被修改、廢止或暫停適用。 2.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倘若社會生活所發生的事實,同時涉及數個法規範,而此數個法規範中有適用於一般的人、事、時、地者,亦有適用於特定的人、事、時、地者,此時即有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的適用。 換言之,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 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六條)。 3.後法優於前法原則(含法規修正後之適用或準用的考量)
圖/陳怡芬 Portia Yi-Fen Chen 攝影. 文/陳怡如 Eunice Yi-Ju Chen 撰寫. 法律的種類僅為相對而非絕對的,因為一個法律可能同時兼具不同種類的特色,故此時在分類歸屬上,即須視個案予以彈性調整,以為妥善因應。. 根據不同的標準,法律大致可分為以下九大類 ...
法學入門(一):法律的意義. 1.法律是人類的行為規範,以公平正義為存在的基礎,以保障人民權益及維持社會秩序為目的,並以國家的強制力為施行方法的一種社會生活規範。. 因此,法律乃包含以下幾項要素:. (1)法律是一種社會生活規範。. (2)法律是以公平 ...
法學入門(六):法律的解釋. 推薦 3 收藏 0 轉貼 0 訂閱站台. 圖/陳怡芬 Portia Yi-Fen Chen 攝影. 文/陳怡如 Eunice Yi-Ju Chen 撰寫. 法律的解釋是適用法律時的基本前提,因為法律規定多半為抽象一般原則性規定,而社會實際生活又千變萬化,所以不僅法律制定之前 ...
凱爾生認為法是人類的行為秩序,並且是一種強制秩序,而法是由法律規範構成的體系,是一種金字塔型的階級體系(法律位階理論),此一理論對現代法律有深遠的影響。 該派所指實定法階層構造中之最高頂點──基本規範,究為何物,並未作確切說明。 五、自由法學派. 自由法乃主張法的自由發見,徹底排斥以往的偏於概念構成,強調法典權威的縮小,與之成對比者,即擴大法官的權威,尤其尊重法官的自由人格。 六、目的法學派. 又稱為利益法學。 其所代表者為耶林。 1、文理解釋固然應重視,但亦應嚴戒過分的受文理所拘。 法有其所欲追求的目的以及其所應實現之價值,因此,凡法的解釋亦應尊重該項目的及價值才是正確的。
2007年1月19日 · 「職業文憑」上的課,是實用的職業技能,畢業生立即投入職場工作,通常都不再升學。 若要上大學,一般沒有學分可轉,或僅有極少數的學分,能被大學承認;幾乎都需要從頭由大一讀起。 「學術文憑」則是讀 university-transfer,簡稱 UT 的大學轉學課程,唸的就是大學裏大一、大二的功課,主要都是基礎學術理論。 這種課程的畢業生,若要去找工作,老板們大概都會皺眉頭,因為所學到的不是實用的職業技術。 但轉學插班進大學,學分卻能獲得大學承認,可以插入大二或大三就讀。 就為了「學術文憑」 (Diploma in Arts and Science) 沒有專業,畢業生找工作困難,所以後來出現了一種新的學位,叫做 Associate,中文譯為「副學士」。
2020年2月22日 · 1.「選擇職業之自由主觀要件」的限制,係針對欲從事某一職業之人士本身應具備資格要件,例如需具備某種教育程度或具備某種能力,年齡條件等所為之設限條件,其限制理由則不得僅基於一般公益考慮,必須係基於保護重大的公益理由,始可限制。 2.「選擇職業之自由客觀要件」的限制,則非針對欲從事某職業之人士本身之資格而係指所欲從事職業需求性而言,而依市場之需求性而限定營業家數之規定;對此,立法者只有在為防止極明顯重大危害重要公共法益且屬迫切需要下,始得為之。 從而,再依上開德國「三階理論」之見解,就憲法第十五條有關工作權之保障及其限制問題,拿來檢視歷來釋憲案例的話,似可整理歸納如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