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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憲法. 憲法為國家的根本大法,主要乃規範國家的基本組織、人民的權利義務以及基本國策等三大部分,並於第一章總綱的部分明文揭示我國的政體、國體(憲法第一條有關「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之規定,)及主權歸屬(憲法第二條有關「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之規定)。 由於其內容本質具有重要性與根本性,故在法體系上乃賦予其位階效力的最高性,並在修改程序上亦增加其嚴謹性與繁複性,以確保憲法秩序的穩定性與權威性。 茲就其位階效力及修改程序分別說明: (1)位階效力:此可觀諸憲法第一七一條第一項有關「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以及憲法第一七二條有關「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之規定。 足見自法位階觀之,憲法之效力乃優先於法律及命令。

  2. 在經濟持續低靡的情況下,政府開始提高稅收、減少各項預算與社會福利經費等公共支出,這些措施可望換取歐元區的資金援助,為國庫帶來可觀的收入,解救當前經濟困境。 但這並非長久之計,由於政府大舉實施撙政策,經濟動能因而轉弱,長期而言,往往會導致整體經濟成長下滑,若沒有進一步的投資政策行動來就業與促進投資,經濟將陷入長期遲緩的走勢。 此次歐債危機中,歐元區已經花費了數十億美元讓歐元區 5 個國家免於破產。 而歐元區負債累累的國家更進一步採取嚴厲的緊縮措施來控制赤字。 但是,儘管政府削減開支並提高收稅,歐元區失業率仍然不斷上升,截至 2013 年 4 月 30 日止,歐元區國家失業率不但連續增加 23 個月,更已達歷史新高的 12.1%,其中青年失業率最為嚴重。

  3. 2011年3月7日 · 首先,第三人占有法拍屋,通常是債務人在房子被查封前,已將房子出租給第三人,訂有租賃契約,之後,房子經法院拍賣而由他人得標,拍定人取得房屋所有權。 雖然照理說,租賃契約是一個債權契約,租賃關係只會存在承租人與出租人(即債務人)之間,承租人只能持租賃契約,向之前的出租人(即債務人)主張,而不得對抗新的房屋所有權人(拍定人),不過,因為我國民法為了保護通常是經濟上弱者的承租人,而將原本存在於債務人與承租人之租賃契約,移由拍定人承受,使得承租人在原有租賃契約存續期間得以繼續居住而不用搬家(修正前民法第425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

  4. R.S.法律新聞週報 第338期 R.S. Legal News Weekly 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 ∕ 撰文:王泓鑫主持律師 出刊日期:2023/10/23 【法律加油站】:樓上水管破裂滲樓下,樓下可要求到樓上家中修繕嗎? 【事...

  5. 我國目前的法律教育,是個非常封閉的體系;它源自早期民國時代,當時主要採大陸法系,學習的對象是德國法律。 但因德國屬於歐陸軍國主義盛行的國家,故在其建構的法律體系裡,多少存有「威權牢不可破」的「結構暴力」問題。 在這方面,通常採用海洋法系的陪審團與不成文法概念,來加以矯正;這方面主要學習的是英美法律。 目前司法院推行的人民觀審制,主要是模仿英美式的陪審團制度,但加以變形,讓人民陪審員無司法裁決權。 司法院這樣推的用意,可能是擔心全面實施陪審制會使既有司法體系崩解;故先採觀審制作為預備,日後隨時可以變更為陪審制;但觀審制因在國際上無先例,故遭到一些民間團體嚴厲批評。

  6. 2013年2月11日 · 民法第417條則規定受贈人如故意不法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贈與人撤銷贈與,贈與人之繼承人得於知有撤銷之原因起6個月內撤銷贈與。 民法第418條尚規定如果贈與人於贈與約定後,其經濟狀況顯有變更,如贈與對其生計有重大影響或妨礙其履行扶養義務,得拒絕履行贈與。 何謂道德贈與? 按民法第408條第2項:「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本件新聞所稱道德贈與,應即指「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 但道德義務為何? 前揭條文並未明確規定。

  7. 根據不同的標準,法律大致可分為以下九大類: (一)成文法與不成文法. 1.分類標準. 以是否具有一定的立法、公布程序及條文、法典形式為區別標準。 2.個別定義. (1)成文法又稱為制定法,係指經由立法機關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成條文的形式,形成整齊劃一的法典,並由國家根據一定程序所公布的法律,例如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均屬之。 (2)不成文法又稱為非制定法,係指成文法以外,由國家加以認可或採用而具有法律效力的法源,例如習慣、法理、判例等均屬之。 3.分類實益. 成文法與不成文法各有優缺點,儘管晚近世界各國立法多趨向於制定成文法典,但仍可截長補短相互補充,以豐富整個法秩序。 (二)普通法與特別法. 1.分類標準. 以法律效力所及的適用範圍為區別標準。 2.個別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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