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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英語: 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 ;簡稱 強積金 或 MPF ),是 香港 的一項退休保障計劃, 香港立法局 於1995年7月27日通過《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並在2000年12月1日正式實行。 除了少數人士獲豁免外,該計劃強制18至65歲的香港僱員參與。 僱主及僱員雙方共同供款以成立 基金 。 一般情況下,僱員要年滿65歲或提出特殊原因,才可取回供款。 質疑. 強積金實行後,成效受到質疑,包括被指回報率不大理想,甚至可能錄得虧損,又被質疑行政費高、作為中介的金融機構成了最大得益者,以及對現時的老人無助等負面評價。 [1] 背景. 早於1966年, 港英政府 已就在香港設立中央 公積金 的可行性展開研究。

  2.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英語: 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 ;簡稱 強積金 或 MPF ),是 香港 的一項退休保障計劃, 香港立法局 於1995年7月27日通過《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並在2000年12月1日正式實行。 除了少數人士獲豁免外,該計劃強制18至65歲的香港僱員參與。 僱主及僱員雙方共同供款以成立 基金 。 一般情況下,僱員要年滿65歲或提出特殊原因,才可取回供款。 質疑 [ 編輯] 強積金實行後,成效受到質疑,包括被指回報率不大理想,甚至可能錄得虧損,又被質疑行政費高、作為中介的金融機構成了最大得益者,以及對現時的老人無助等負面評價。 [1] 背景 [ 編輯] 早於1966年, 港英政府 已就在香港設立中央 公積金 的可行性展開研究。

  3.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 (英语: 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 ;简称 强积金 或 MPF ),是 香港 的一项退休保障计划, 香港立法局 于1995年7月27日通过《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并在2000年12月1日正式实行。 除了少数人士获豁免外,该计划强制18至65岁的香港雇员参与。 雇主及雇员双方共同供款以成立 基金 。 一般情况下,雇员要年满65岁或提出特殊原因,才可取回供款。 质疑 [ 编辑] 强积金实行后,成效受到质疑,包括被指回报率不大理想,甚至可能录得亏损,又被质疑行政费高、作为中介的金融机构成了最大得益者,以及对现时的老人无助等负面评价。 [1] 背景 [ 编辑] 早于1966年, 港英政府 已就在香港设立中央 公积金 的可行性展开研究。

  4.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簡稱 強積金管理局 或 積金局 ,英文: 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 Authority ,縮寫 MPFA )是 香港法定機構 之一,根據《 香港法例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於1998年9月成立,專門負責規管及監督 強制性公積金 計劃的運作。 歷任首長 [ 編輯] 主席︰. 李業廣 (1998年-2007年) 范鴻齡 (2007年-2009年3月17日) 胡紅玉 (2009年3月17日-2015年3月17日) 黃友嘉 (2015年3月17日-2021年3月17日) 劉麥嘉軒 (2021年3月17日-) 行政總監︰. 黃志光 (署任;1999年2月2日-2000年5月31日)

  5.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 哥倫布 」重新導向至此。 關於其他用法,請見「 哥倫布 (消歧義) 」。 克里斯多福·哥倫布 (西班牙語: Cristóbal Colón ; 義大利語 : Cristoforo Colombo ;1451年10月31日—1506年5月20日) 歐洲 中世紀 至近代的著名 航海家 、 探險家 與 殖民者 ,其出生於中世紀的 熱內亞共和國 (今 義大利 西北部) [3] [4] [5] [6] 。 在 西班牙 君主 伊莎貝拉一世 及 費爾南多二世 的贊助下,哥倫布於1492年到1502年間四次出海橫渡 大西洋 ,並成功到達 美洲 大陸,他的一系列航行以及建立永久居民點的努力使得美洲大陸接入了近現代的人類文明,也為西方日後在美洲的拓殖奠定了基石。

  6. MPF项目. 「機動防護火力」(Mobile Protected Firepower,MPF)計畫是美國陸軍於 2017 年11月提出,共有 通用动力 地面系統(General Dynamics Land Systems,GDLS)和 贝宜系统 (BAE Systems) 兩家公司進行競標。 GDLS以英國Ajax(阿賈克斯步兵戰車)底盤為基礎,開發「獅鷲」(Griffen)輕戰車構型,主武裝可選擇120公釐XM360輕量化主砲或50公釐 XM913機砲,重量依任務搭配可從27公噸到50公噸不等。

  7. 強積金對沖機制 -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按照香港的《 僱傭條例 》(香港法例57章),當僱員有權依其服務年資獲得僱主須支付的 遣散費 或 長期服務金 時,僱主可在僱員的 強積金 供款中,抽取僱主供款部份及其累算權益,以抵銷應向僱員支付的 遣散費 或 長期服務金 。 歷史 [ 編輯] 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的條文於1974年和1986年引入《僱傭條例》時,容許僱主從其按年資支付的酬金或公積金抵銷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即所謂「對沖」安排)。 其後強積金制度亦承襲了有關安排。 僱主在向僱員發放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後,可從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內僱主供款部分的累算權益中,提取相等的金額以作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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