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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4日 · 建立完善職工醫保普通門診費用統籌保障機制,在做好高血壓、糖尿病等群眾負擔較重的門診慢性病、特殊疾病醫療保障工作的基礎上,逐步將多發病、常見病的普通門診費用納入統籌基金支付範圍,有效減輕普通門診就診費用負擔。 二是合理調整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結構。 一方面,將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統籌基金,增加的統籌基金主要用於門診共濟保障,提高參保人員門診待遇。 另一方面,繼續保留個人賬戶,在職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計入個人賬戶,計入標準原則上控製在本人參保繳費基數的2%;退休人員個人賬戶原則上由統籌基金按定額劃入,劃入額度逐步調整到統籌地區當年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2%左右。 個人賬戶的具體劃入比例或標準,由省級醫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以上原則,指導統籌地區結合本地實際研究確定。
2023年2月16日 · 事實上,醫保門診共濟保障機制並非新事物。 2021年4月,國辦印發《關於建立健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制的指導意見》,已經提出增強門診共濟保障功能、改進個人賬戶計入辦法、規範個人賬戶使用範圍、加強監督管理、完善與門診共濟保障相適應的付費機制。 有改革就有調整。 以改進個人賬戶計入辦法為例,上述《意見》指出,在職職工個人賬戶由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計入,計入標準原則上控製在本人繳費基數的2%,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統籌基金。 基於此可知,單位繳納的錢被統籌了,而不再進入個人賬戶,這正是參保人發現自己醫保賬戶中錢少了的原因。 那麼,個人賬戶上的錢減少了,是否意味著醫保待遇會受損? 這並不能從表面上的變化去理解。
2023年2月10日 · 為革除這一弊端,國務院辦公廳2021年印發了《關於建立健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制的指導意見》。 我認為,這一改革採取了“權益置換”的基本思路——在“做減法”方面,在收入端,逐步降低個人賬戶的金額和比重,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統籌基金。 而在“做加法”方面,一方面開放個人賬戶的“家庭成員共濟”,允許支付參保人員配偶、父母、子女的合規醫療費用。 另一方面,則做強“門診醫保報銷”,逐步將多發病、常見病的普通門診費用納入統籌基金支付範圍,將部分治療週期長、對健康損害大、費用負擔重的疾病門診費用納入共濟保障,從而解決醫保支付長期以來“重住院輕門診”問題,防止醫療機構“小病大治”加大群眾負擔。 跟個人賬戶弱化相對應的,是統籌基金的強化。
2023年2月16日 · 答:起付標準方面,參保職工在三類收費價格及以下收費類別醫療機構、二類收費價格醫療機構、一類收費價格醫療機構就診,門診統籌起付標準分別為30元/次、50元/次、80元/次。 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在職職工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1800元、退休職工2000元。 支付限額不結轉、不累加到次年度。 支付比例方面,在一類收費價格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門診費用,在職職工統籌基金支付50%,退休職工統籌基金支付55%;在二類收費價格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門診費用,在職職工統籌基金支付55%,退休職工統籌基金支付60%;在三類收費價格及以下收費類別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門診費用,在職職工統籌基金支付60%,退休職工統籌基金支付65%。 可以給家人支付哪些費用. 問:我的職工醫保可以給家裡人用嗎?
2023年2月10日 · 為革除這一弊端,國務院辦公廳2021年印發了《關於建立健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制的指導意見》。 我認為,這一改革採取了“權益置換”的基本思路——在“做減法”方面,在收入端,逐步降低個人賬戶的金額和比重,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統籌基金。 而在“做加法”方面,一方面開放個人賬戶的“家庭成員共濟”,允許支付參保人員配偶、父母、子女的合規醫療費用。 另一方面,則做強“門診醫保報銷”,逐步將多發病、常見病的普通門診費用納入統籌基金支付範圍,將部分治療週期長、對健康損害大、費用負擔重的疾病門診費用納入共濟保障,從而解決醫保支付長期以來“重住院輕門診”問題,防止醫療機構“小病大治”加大群眾負擔。 跟個人賬戶弱化相對應的,是統籌基金的強化。
02月26日 07:19 新浪網. 轉自:經濟日報. 近日,一些地方推進職工醫保門診共濟保障機制改革,引發部分群眾關注。 部分群眾對改革後職工醫保個人賬戶劃入減少有疑問,對改革後看病就醫便利性有顧慮。 針對此次改革中社會普遍關心的問題,國家醫保局有關司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此次改革的背景是什麼? 答:我國職工醫保制度於1998年建立,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保障模式。 具體而言,就是由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費。 單位繳費的一部分和職工個人繳費的全部,劃入個人賬戶,主要用於保障普通門診和購藥費用。 單位繳費的另一部分形成統籌基金,主要用於保障參保職工住院費用。
2023年2月16日 · 事實上,醫保門診共濟保障機制並非新事物。 2021年4月,國辦印發《關於建立健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制的指導意見》,已經提出增強門診共濟保障功能、改進個人賬戶計入辦法、規範個人賬戶使用範圍、加強監督管理、完善與門診共濟保障相適應的付費機制。 有改革就有調整。 以改進個人賬戶計入辦法為例,上述《意見》指出,在職職工個人賬戶由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計入,計入標準原則上控製在本人繳費基數的2%,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統籌基金。 基於此可知,單位繳納的錢被統籌了,而不再進入個人賬戶,這正是參保人發現自己醫保賬戶中錢少了的原因。 那麼,個人賬戶上的錢減少了,是否意味著醫保待遇會受損? 這並不能從表面上的變化去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