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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5月19日 · 2021年5月19日. 很多人都對公司清盤和債務重組有一個負面印象甚至避而不談但從法律層面來看一個現代化及高效率的清盤制度其實是有利於營商及投資律政司在5月14日與最高人民法院簽訂了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的會談紀要》,容許香港的清盤人向內地法院申請認可在香港的清盤程序同時內地的破產管理人亦可以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認可在內地的破產程序。 這項合作機制帶出了三個優點、兩個突破和一個目標。 優點包括: (一) 平衡及保障債權人和債務人利益: 建立兩地相互認可清盤程序和相互協助清盤人的制度,可加強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避免因為缺乏機制而無法完全收回債務人資產,有利於公平有序處理相關持份者的利益。

  2. 2021年6月28日 · 這項合作機制有兩大突破香港成為內地以外唯一的司法管轄區容許進行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的程序合作機制亦超越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1997年頒布的跨境破產示範法的相關條文明確涵蓋內地的破產和解和重整程序以及香港的債務重組 ...

  3. 2021年5月14日 · 新合作機制明確涵蓋內地的破產和解和重整程序以及香港的債務重組程序鼓勵通過重組挽救企業便利兩地和國際債權人盡早就重組計劃達成共識提高債務人獲重生避免破產的機會長遠有助加強投資者的信心完善兩地的營商環境。 《會談紀要內容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將指定若干試點地區有關中級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區法院依法開展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區政府會分別就兩地開展的相關工作發布 意見 和 實用指南 ,並保持溝通,持續完善有關機制,逐步擴大試點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首階段指定上海、廈門和深圳作為試點,這些城市與香港經貿關係密切,並且是香港在內地投資的重點地方。

  4. 2021年8月13日 · 這項合作機制不但保障債權人和債務人利益更有助提升香港作為提供清盤和債務重組服務的區域地位完善了兩地破產及債務重組的制度繼而優化了兩地的貿易和投資環境仲裁方面在2019年4月簽訂並在10月生效的內地與香港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香港成為了唯一及首個內地以外的司法管轄區在以香港作為仲裁地時當事人可以向內地法院申請保全例如凍結資產取證等進一步加強香港在仲裁方面的實力。 此外,律政司繼續積極向中央政府爭取在大灣區實施「港資港法港仲裁」。 去年通過的《深圳經濟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條例》的有關規定,民商事合同一方為港資企業時,合同各方可自由約定選用香港法律作為合同的適用法,而不會以無涉外因素為由認定選用香港法律的條文無效。

  5. 2022年1月24日 · 終審法院審視《香港國安法》的背景、脈絡和目的後,指出該條旨在與憲法保障的權利和自由及其他適用的法定常規一同運作,是一個連貫整體的一部分。 法院又指出: 「《香港國安法》的主要目的清晰明確,就是首重保障國家安全,以及防範和遏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這解釋了為何有一些改變,包括[《香港國安法》第42條第二款]就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採用更嚴格的保釋條件。 」(註六) 2021年另一宗重要的《香港國安法》案件是唐英傑(註七)案。 由三位法官(註八)組成的原訟法庭分析了《香港國安法》第21條煽動分裂國家罪和第24條恐怖活動罪的罪行元素,認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在相關情況下可蘊涵分裂國家的意思,被告人因此被裁定罪名成立。

  6. 2019年5月8日 · 申請者需年滿60歲持有效香港身份證沒有破產或涉及破產呈請或債務重組計劃本月30日起接受申請11月8日截止。 按揭證券公司表示,該計劃連同安老按揭計劃、年金計劃均設優惠,參加者可享現金獎賞或保費折扣。

  7. 2024年1月23日 · 2024年1月23日.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本月29日生效律政司指兩地法院不會就案件情況或當事人提出的執行申請交換資訊而內地判決不會自動在港生效債權人須先向香港法庭提出申請律政司今日回應傳媒查詢表示留意到有討論指互認安排生效後兩地法院會就案件的資料或執行情況等相互通報或者交換資料律政司指此說是謬誤。 互認安排只涉及兩地民商事判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而是否有需要在另一地申請執行判決,完全是當事人的選擇。 申請執行判決是由當事人主導,這與現行根據普通法及相關成文法的原則,申請在港執行非香港作出的判決是一致的。 另有指互認安排實施後,內地的法院判決結果將自動適用於香港,且在港的資產可被內地直接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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