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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特里查达·佩查拉(泰語: ศ กด นร นทร มาลยาภรณ ,羅馬化:Treechada Petcharat,1986年10月5日 — ),昵称寶兒(Poyd),是泰国的新生代當紅的女演员、歌手、模特兼商人,現活跃於泰國、東南亞、中國大陸和香港的演藝圈。

  2. 這是一份跨性別人物列表清單,包括變性、第三性或變裝名人,以現代人物為主,歷史人物請見LGBT歷史人物列表。 亞洲 [ 編輯 ]

  3. 性別重置過程. 性別重置的過程,通常包括了實際生活體驗、 荷爾蒙 更換治療,以及旨在改造身體第一性徵的性別重置手術。 在制度嚴謹的國家和地區,欲進行荷爾蒙或手術治療的换性者往往需要持久並反覆地向醫師表達強烈的治療慾望,他(她)們才會獲得合適的診斷。 為了使身體與心理認同性別保持一致,很多换性的女性 (MtF)亦會選擇進行除毛、 隆胸 和磨平 喉結 等整容手術,而很多换性的男性 (FtM)亦會選擇儘早進行 縮胸 手術。 在 英語 中有時會用transsexual,以用來減少它和精神病以及醫學上的關聯性。 另外也有部分的"非手術的訴求" 跨性别者,在 英語 中會用 Non-Op TS (Non-Operative Transexual)称呼之。

  4. 這是一份跨性別人物列表清單,包括變性、第三性或變裝名人,以現代人物為主,歷史人物請見LGBT歷史人物列表。 亞洲 [ 编辑 ]

    • 背景
    • 重要事實
    • 議題
    • 爭辯及分析
    • 法院的命令
    • 案件的重要性
    • 外部連結

    案件的申訴人只是以W為作辨認。W出生時是一名男生,但後期被確診患有性別認同障礙。W自2005年開始接受醫學治療。在2008年成功接受變性手術後,她獲簽發新的身份證和護照,反映了她的性別為女性。2008年11月,W聘請了律師,向婚姻登記處確認她是否可以與她的男友結婚。W後來被拒。 婚姻登記官拒絕W與男友結婚,是基於她出生時的性別為男生,同時香港也沒有承認同性婚姻。另外,政府當時在處理婚姻事務上,只會以個人出世紙上所顯示的性別作準,並不會考慮當事人的身分證或護照。 之後,W入稟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指責婚姻登記官的決定侵犯了她憲法上的婚姻權和私隱權。高等法院原訟庭和上訴庭都維持婚姻登記官的決定,所以W其後上訴到終審法院。於2013年5月13日,終審法院推翻婚姻登記官的決定,裁決W可以與她的男友結婚。...

    終審法院在裁決的過程,參考了以下的一些事實: 1. 香港政府以及世衛的ICD-10都視變性癖(性別認同障礙和性別焦慮症) 為醫學上病症。 2. 在醫療領域中,一個人的性別身份包括一系列的生理以及心理特質。 3. 變性癖唯一受收認可的治療方式,包括一系列的荷爾蒙治療和變性手術。 4. 變性手術是不可逆轉的,而且受政府資助,並由醫院管理局管理。 5. 醫院管理局會在變性手術後發出「性別轉換證書」。 6. 入境事務處收到會由醫院管理局或由海外政府機構發出的「性別轉換證書」後,會向當時人發出新的身份證和護照。 (終審法院判詞第5, 6, 11, 14-17段)

    此案提交了兩條議題給予終審法院解決: 1. 議題一 婚姻登記官有沒有錯誤理解《婚姻條例》,而引致登記官拒絕W小姐與男友結婚呢? 1. 議題二 如果登記官的理解是對的,這樣理解《婚姻條例》的方式是否合乎《基本法》以及《香港人權法案》中對婚姻權和私隱權的保障呢? (終審法院判詞第4段)

    議題一

    下表列出了政府在案件審議過程中所提出的爭辯,目的用以顯示婚姻登記官沒有錯誤理解法例條文中的「女人」和「女性」字眼。表中也列出終審法院對相關爭辯的分析。

    議題二

    在處理議題二時,即婚姻登記官對婚姻條文的解讀方式是否侵犯了W的婚姻權及私隱權,終審法院有以下的分析,並發現婚姻登記官的解讀方式違憲。

    司法上的補救

    終審法院發出以下命令: 1. 一個宣布令 (declaration)指,W有權被包括在《婚姻訴訟條》第20(1)(d)條和《婚姻條例》第40條中,「女人」的含義中。 2. 另一個宣布令指,《婚姻訴訟條》和《婚姻條例》中對「女人」和「女性」的含義,應該包括持有獲醫療部門發證書認可的已經完成變性手術由男變女的變性人。 3. 對以上兩個宣布令發出一年的暫緩執行令。 (終審法院判詞第120, 150段; 終審法院補足判詞第11段)

    法院的立法建議

    除了上述的命令外,終審法院選擇不在此案中處理,當一名變性人在整個轉變過程中,在哪一個步驟應當被認為已經成功變性的問題。亦即,一名未曾完成所有變性手術的變性人,也可能可以被視為已經成功變性,但終審法院認為這個問題,最好交由立法會處理。所以,終審法院建議政府在起草法律條文時,可以參考英國政府制定了的《2004年性別承認法》(Gender Recognition Act 2004)來處理這個問題。 (終審法院判詞第120, 127-146段)

    有本地又或海外醫療部門證明,已經成功更改性別的變性人,有權以新性別結婚。
    即使婚姻權和建立家庭權出現在同一條法律條文裡,兩個是獨立的權利,並非兩個權利相互之間的前設條件。
    案件成為了一案例,使缺乏共識不能視為合理理由去拒絕小眾的基本權利。
  5. 梁表示她大約於六歲時知道自己想成為一個女孩. 因為當時她年幼,不知道如何面對質疑與欺凌,所以梁詠恩一直保守著她的秘密不讓人知道 [8]。隱藏變性的欲望一度讓她嵌入迷惘與痛苦中,曾經四度嘗試過自殺 [9]。2004年,她開始嘗試尋求協助,並向當時瑪麗醫院的性診所求醫,直到2009年進行了兩 ...

  6. 2024年9月11日 · 跨性別一詞因能跟「變性」(transsexual)和「易裝癖」(transvestite)區分開來,而得到廣泛推廣。. 相關推廣者包括易裝愛好者雜誌《Transvestia》的主编 弗吉尼亞·普林斯 (英语:Virginia Prince),其於該雜誌的1969年12月號中推广此一用語 [4][31]。. 在1970年,人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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