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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3年3月8日 · 大樓管理委員會規定仲介帶人看屋每次收取一百元清潔費請問合法嗎筆者受邀多次講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時都被問過這個題目當然房仲業面臨這個問題時自有業界生態與平衡來做答案這個問題的來源很有趣

  2. 2012年4月11日 · 佔用公寓大廈共有的法定空地小心觸犯竊佔罪. 按建築物留設之法定空地,依建築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包括建築物與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之距離,其寬度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而公寓大廈之法定空地為全體住戶共有,且係依法留設,不得擅 ...

  3. 2009年4月16日 · 所以公寓大廈共有的財產如果遭到侵占(如侵占住戶繳納之管理費等)、竊佔(如在頂樓加蓋違建佔用等)或毀損(如故意破壞社區大門等),因受害人是公寓大廈的每個區分所有權人所以應該以區分所有權人一部或全部的名義而非以管委會名義提出刑事告訴

  4. 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公寓大樓管委會向住戶催討管理費範例). 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正,並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計算之利息。.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一、債務人係 社區大樓住戶,亦即該住所房屋之 ...

  5. 一、吉富春建設自經營房地產事業以來,總是經常與購屋者閒聊關於建築相關的法律常識,以讓購屋者能確保自身權益,尤其是「首次購屋者」更要知道。 現在涉及房地產的法令愈來愈多如未加以注意則恐損及自身權益例如日前頒布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已實施一般期間的奢侈稅」(105年取消)或即將實施的房地合一稅」(105年開始),這些規定在在攸關購屋者的權益。 三、在購買房地產尤其是集合住宅時,常常會遇上「專有」及「共有」的問題,如:土地、房屋均可以共有;而如果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的「區分所有建物」與「區分所有權人」除了「專有部分」 (主建物)外,還會有「共有部分」 (公設)。 四、對於共有部分,有時會運用到「分管」或「約定專用」。

  6. 法院的見解: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七年度重上國更字第一號判決意旨為:「管委會之權責即在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以及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工作是公寓大廈法定或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清潔等工作均屬管理委員會之權責如因執行此等工作肇致他人損害應由管委會負損害賠償責任。 」認定應由應由管委會負損害賠償責任。 然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二號判決,發回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最高法院認為:「管理委員會係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會所設立之組織,其權責僅在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以及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工作,屬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執行機構,並無「實體法上之權利能力」,其行為即為區分所有權人之行為,苟其行為肇致他人損害,自應由區分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7. 2013年9月24日 · 首先來瞭解一下老舊公寓管路配置的基本概念!. 一般老舊公寓管路配置一樓浴室排水、馬桶糞管是獨立使用,二至五樓的浴室排水及馬桶糞管分層分開使用後再匯集成二支公共管路,經過管道間排水則流至水溝或銜接下水道,糞管則流經化糞池,便便經層層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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