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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據我們所深知,本集團於報告期內已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對我們的放債業務有重大影響的所有法例及規例,包括但不限於香港法例第163《放債人條例》及香港法例第《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 ...

  2. 2024年4月23日 · 程序繁瑣:債務重組受法庭約束,故需牽涉委任代理人、宣誓、法庭聆訊、召開債權人會議等,整個過程需時3至4個月不等;破產聆訊日期由法院登記處編排,由呈請到上庭聆訊, 整個過程約4至6個星期,申請過程較債務重組,然而當中涉及大量文書工作與破產管理署的交涉。

  3. 本公司已根據2023年10月31日通過的股東決議案有條件採納了股份計劃(「股份計劃」),股份計劃於2023年12月5日上市後實施。本公司董事會可以根據股份計劃向合資格人士以股份獎勵或購股權授予獎勵。詳情請參閱本公司日期為2023年11月27日的招股書(「招股書」)的附錄四。

  4. Cash集團有限公司謹訂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二)上午十時正假座香港金鐘金鐘道95 號統一中心22 樓香港總商會演講廳A舉行股東週年大會,召開大會的通告載於本通函第15 至18頁。無論 閣下能否出席股東週年大會,務請按照隨附股東週年大會適用代表委任表格印列的指示填妥及簽署代表委任表格 ...

  5. 本招股章程連同「附錄五-送呈公司註冊處處長及展示文件」中列明的文件已按照香港法例第32《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42C條的 規定由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進行登記。

  6. 2.1. 委員會須由董事會委任,並須包括不少於三名成員,當中大多數成員須為本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 獨立非執行董事」)。委員會主席須由董事會委任,並須為董事會主席或獨立非執行董事。倘主席缺席任何會議,則其餘出席成員須推選當中一人主持會議。

  7. Cash Corporation Limited (the “Company”) was incorporated in the Cayman Islands on 25 October 2022, as an exempted company with limited liability under the Companies Act, Cap. 22 (Act 3 of 1961, as combined and revised) of the Cayman Islands. The address of the Company’s 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is 17/F, Wheelock House, 20 Pedder Street, Central, Hong K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