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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2 工程會議應包括但不限於: (1) 施工前會議。(2) 進度會議。1.3 會議前準備工作: (1) 會議議程。(2) 安排會議地點。(3) 會議通知須於開會前4 天發出。(4) 安排開會所需之資料,文具及設備。1.4 會議後工作: (1) 製作會議紀錄,包括所有重要事項及決議。

  2. 2.2 工程會議應包括但不限於: (1) 施工前會議。(2) 進度會議。2.3 會議前準備工作: (1) 會議議程。(2) 安排會議地點。(3) 會議通知須於開會前4天發出。(4) 安排開會所需之資料,文具及設備。2.4 會議後工作: (1) 製作會議紀錄,包括所有重要事項及決議。

  3. 4.會議議程項目(視實際需要得予以增減): (1)依契約內容釐清各單位在各階段之權責,並說明權責劃分規定。 (2)講解設計理念及施工要求、施工標準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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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一)工程會議應包括但不限於: 1.施工會議。 2.進度會議。 3.工程查核、督導準備及檢討會議. 四、會議. (一)廠商應要求其分包廠商指派具職權代表該分包廠商作出決定之人. 員出席會議。 (二)施工前會議. 1.由監造單位在工程開工後十日內召開施工協調會議。 2.選定開會地點。 3.與會人員: (1)機關代表(主管、主辦工程司、設計者、管理單位等)。 (2)機關委託之技術服務廠商代表。 (3)廠商之工地負責人員、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品管人員. 及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4)主要分包廠商人員。 (5)其他應參加之分包廠商人員。 4.會議議程項目(視實際需要得予以增減): (1)依契約內容釐清各單位在各階段之權責,並說明權責劃分規. 定。 (2)講解設計理念及施工要求、施工標準等規定。

    •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 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工作協調及召開工程會議規定事項
  6. 2016年4月18日 · 工地會議是監理工程師和 業主 與從業單位或從業單位內部對工程進行全面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方法之一,旨在檢查、監督承包人對承包工程的合同執行情況和解決施工中存在的質量、 技術 、工藝問題,協調有關從業各方關係,促進從業各方認真履行合同文件規定的職責、權利和義務。 (1)第一次工地會議的目的是監理工程師和業主對工程開工前各項準備工作進行檢查,確保工程有良好的開端。 第一次會議也是說明監理程式、辦事原則和程式、項目管理辦法、 工程變更 、監理授權、解答承包人疑問的通報會議。 (2)工地會議是施工工地全方位管理和監督協調的有效方式。

  7. 4. 法團會議及其程序. 根據條例附表3第1段,下列各方可召開法團業主大會:附表3第1段. (a) 管委會。. 管委會須每年召開業主大會一次,並可就其認為恰當的事宜隨時召開業主大會。. (b) 管委會主席。. 在不少於5%的業主要求下,管委會主席須就業主所指明的事宜召開 ...

  8. 會議後工作: 製作會議紀錄,包括所有重要事項及決議。 會議後7天內將會議紀錄送達所有與會人員,及與會議紀錄有關之單位。 會議 廠商應要求其分包廠商指派具職權代表該分包廠商作出決定之人員出席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