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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

      • 依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廢棄物依其來源可分成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所謂一般廢棄物即是指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事業廢棄物又可分為有害事業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二種,其區分是依照環境保護署所定之「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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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化學廢物 指《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中所列出對人類健康及/或環境構成潛在危險的物質。 醫療廢物 包括根據《廢物處置條例》第2條及附表8界定的各種從醫療、化驗所和研究等業務產生的廢物。 醫療廢物必須妥善管理,以盡量減低其對公眾健康構成的危險或對環境造成污染的風險。 廢置食用油 包括從任何煮食供人食用的過程中扔棄的食用油,不論這些食用油是否曾用作原本用途 (例如:隔油池廢物,經使用煮食油及未經使用但因各種原因例如品質變壞而需要棄置的食用油),但不包括來自家居的食用油。 廢置食用油應妥善管理,以促進本地資源回收再造,及防止它們重入食物鏈。 特殊廢物包括 動物屍體 、 禽畜廢物 、 輻射性廢物 、 隔油池廢物 、 污水廠污泥 及濾水廠污泥。

  3. 涵蓋「四電一腦」產品(即空調機、雪櫃、洗衣機、電視機、電腦、打印機、掃描器及顯示器,統稱「受管制電器」)的廢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責任計劃(廢電器計劃)已於2018年實施。. 自2024年7月1日起,優化廢電器計劃下納入了總容積不超過900公升的雪櫃 ...

  4. 一般廢棄物之廢食用油輸出國外處理,應由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以輸出至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會員國且具有處理設施者為限:

  5. 定義. [編輯] 據1989年《巴塞爾公約跨國界控制危險廢物和處置》第二條第一例:「根據國家法律,垃圾是廢棄處理、想要廢棄處理或必須廢棄處理的物質或物品」。 [4] 聯合國統計司《環境統計詞彙表》 [5] 將垃圾視為「非主要產品物質(並非市場商品),沒有商品、改造、消費利用價值,需要廢棄處理。 垃圾可能來自原材料開採、原材料加工成中間或最終商品的過程、最終商品消費和其它人類活動等。 不包括回收或再利用的殘餘品。 根據 歐盟 垃圾指令框架2008/98/EC第三條第一例,垃圾是「持有者丟棄,想要或需要廢棄處置的物品」。 [6] 分類. [編輯] 主條目: 垃圾分類. 據現代 垃圾管理 系統定義,主要垃圾種類包括: 城市垃圾,如 生活垃圾 、商業垃圾和工地垃圾. 危險垃圾,如 工業廢料.

  6. 都市廢物是指住宅和工商業場所製造的廢物。目前,本港約41%的都市廢物循環再造,比率較2002年增長5%,原因是去年廢金屬回收價格特別高。至於家居廢物的回收率則較低,僅達14%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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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一般廢棄物是企業生產或者人類生活的過程中所產生的不在國家規定的危險廢棄物範圍內的各種廢棄物,按照可回收性可將一般廢棄物分為可回收的一般廢棄物和不可回收的一般廢棄物兩大類。

  8. 五、 一般垃圾:指巨大垃圾、資源垃圾、有害垃圾、廚餘以外之一般廢棄物。 ,為利於後續之運輸、處理,將不同類別性質者加以分開之行為。 七、 貯存:指一般廢棄物於回�. 般廢棄物之子車、箱、桶、筒、袋及經執行機關規定之. 九、 排出:指一般廢棄物送出家戶或其他非事業之行為。 十、 回收:指將一般廢棄物中之資源垃圾、巨大垃圾及廚餘分類、收集之行為。 十一、 清除:指下列行為: ( 一) 收集、清運:指以人力、清運機具將一般廢棄物自產生源運輸至處理場(廠)之行為。 ( 二) 轉運:指以清運機具將一般廢棄物自產生源運輸至轉運設施或自轉運設施運輸至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置設施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