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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要件三:和解內容應載明車禍發生的人、事、時、地、物. 和解內容可區分「原因事實」及「和解條件」兩部分,車禍就是原因,事實就是人、事、時、地、物的具體描述,我們也可稱之為「案由」,茲舉下面的例子來說明:. 民國98年8月15日下午3時許(發生的 ...

  2. 保險的基本概念. 出門在外,意外無所不在,因此「保險」的主要功能是就為了分散當事人在意外發生後所要承擔的風險。 騎車或開車上路,本就是一種製造風險的行為,然而這個行為是被社會所容許的風險,為了管控這個風險,因此必須透過制定交通法規及宣導來加以規範,以降低風險被實現的機會。 一旦這個風險被實現,也就是發生了車禍,造成車損人傷的損害時,「保險」就能適時發揮分散當事人損害的功能。...

  3. 本文就先從【車禍造成單純財物損壞】的情形,來看這樣的和解書要怎麼寫,才是對車禍雙方當事人都有保障的寫法: 【車禍和解書範例】 和 解 書. 甲 方: (生日、身分證號、戶籍地或通訊地、聯絡電話) 乙 方: (生日、身分證號、戶籍地或通訊地、聯絡電話) 見 證 人: (生日、身分證號、戶籍地或通訊地、聯絡電話) 車禍事實及經過:...

  4. 有了「 債權讓與同意書 」,受害車輛的車主就不必參與車禍的和解或調解,車禍肇事方也較能放心地把修車費賠付給不是車主的他方駕駛,讓車禍糾紛得以達到一次性解決的目的。

  5. 討論車禍糾紛中車輛折舊的問題,要從三種情形來看,(一)是受損車輛維修費用中涉及的折舊;(二)是受損車輛可以修復的折舊(此指車輛因毀損所減少的價額 );(三)是受損車輛無法修復或 修復顯有重大困難時 的折舊,茲分別說明如下:

  6. 車禍造成車體損壞,賠償義務人除了賠償修車所需費用外,因被害人無法使用車輛,可能還會衍生代步費 (例如作計程車) 或營業損失 (無法開計程車營業) 等修車費用以外的支出或損失,只要是在合理的範圍內,都可一併計入求償。

  7. 1.肇事原因. 所謂「無風不起浪,事出必有因」。 車禍的發生,也不例外,到底是什麼原「因」,造成車禍發生的結「果」,這個「因果關係」,關係到後續肇事責任的判斷。 因此,「肇事原因」指的是與車禍的發生,客觀上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的行為(例如:超速行駛)或事實(例如:路面坑洞)。 (1)客觀. 指肇事原因的研判,必須以車禍現場發現或存在的跡證為主要依據,而不是以當事人主觀的意思或想法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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