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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破產後的生活開支表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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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律師代表免出庭,即入紙停追數,28年經驗,專業可靠,曾辦過20000宗破產案. 本行的破產及債務重組服務,歷史悠久,負責同事多番獲電視台、電台、報章、周刊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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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當破產後破產主任會要求你列出一份支出表,如支出後人工有餘款便需要給破產管理處扣除作還款之用。 現列出一份支出表給大家作參考之用: 食飯錢 - $2900-$3100 (通常預$100一日,多數都批)

  2. 至於破產人破產後的收入(包含工資與其他收益),只能留下一小部分家庭基本開支,以應付生活中包括基本的衣、食、住、行、教育、醫療及稅款等的支出,具體金額會由受託人來制定。

  3. 2024年4月15日 · 破產人獲解除破產後,便可獲免除所有可證債項,但不包括以欺詐方法招致的債項、因觸犯法例而被判處的罰款和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傷而須作出的賠償等。 回到目錄 申請破產2024|解除破產後的財產安排

  4. 法庭發出破產令後,破產受託人/破產管理署會根據破產人士的生活需要,批出每月可用的生活費用。開支項目則包括:住屋,例如﹕租金、公用設施費用等;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入息稅;法例規定強制性公積金供款﹔以及任何其他被認為合理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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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請破產程序
    • 破產的後果
    • 債務重組與破產有何分別?

    1. 填寫表格:以中文或英文填妥表格「債務人破產呈請」及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債務人破產呈請),申請文件可於破產管理署下載。 2. 繳交款項:前往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高座10樓破產管理署接待處(辦公時間: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4時30分),繳付$8,000的款項。 3. 見證:在律師/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獲授權的破產管理署職員面前進行見證,並要在律師、監誓員或獲授權監誓的法院人員面前,就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進行宣誓。 4. 支付法庭費用 5. 在高等法院存檔:在高等法院登記處櫃位取得破產案編號,向高等法院登記處高級司法書記,取得聆聽的日期和時間,把呈請書和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各影印兩份副本,以供呈交給破產管理署和自行保留記錄。 6. 向破產管理署提交文件:向破產管理署接待處提交1份呈請...

    不要以為破產後仍能享受原有生活,破產對財產、生活及事業上會帶來重大負面影響: 1. 財產: 在破產令頒佈後,不論是自資物業還是出租物業,本地還是海外物業,均無法避免。如果本身為公務員,在頒佈令發放後便會停止發放。破產令完結後,所有已歸屬受託人的財產將繼續歸屬受託人,受託人將繼續為債權人的利益管理你的破產產業,即使是人壽保險也不得繼續供款。 2. 生活: 破產令為期4年,破產人士扣除每月利息的支出後,餘款便用作還款之用,期間如果沒有合理理由,不得乘坐的士。在破產期間,破產人士不能申請私人貸款,亦不能購買貴重物品、買樓及汽車。另外,破產人士亦不得自費海外旅行。 3. 事業: 破產人士不得從事保險、律師、地產代理等工作。如果在銀行業工作,必須向僱主申報。 4. 申請按揭困難: 破產人士日後如果有置...

    在《破產條例》中其實有提供另一個方案,稱為債務重組(individual voluntary arrangement,IVA)。申請人要在法庭申請,基於無法根據原有與債主的協議中清還貸款,因此希望訂立一個雙方均認可的方案。債務重組的好處是仍可出任管理層及持有物業,支付債權人的開支也能大減。 申請債務重組的方法: 1. 由律師或會計師擔任代理人,向債權人提出建議 2. 經過法庭聆訊及頒佈臨時命令 3. 經過代理人還款 債務重組的限制: 1. 欠債人士不可持有信用卡 2. 欠債人的部份薪金需要被扣起 3. 欠債人士申請債務重組仍會被僱主知悉,有可能影響晉升機會。 4. 還款期大概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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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所謂「合理需要」是指破產人的衣食住行、教育、醫療、入息稅支出及強積金供款等開支。 署方或受託人會調查破產人在提交破產呈請前如何處置其所有資產。 如果破產人企圖以欺詐方法轉移任何資產,破產人或會被檢控。 破產資產轉移追溯期. 了防止破產前逃避債項,法律規定凡破產呈請前五年之低於市價交易 (transactions undervalue),破產官可申請討回。 又若債務人於破產呈請前,將資產償還其他債權人(這叫不公平的優惠 unfair preference),破產官可追討呈請前半年之交易。 若是配偶,親戚及生意合伙人等聯繫人仕,追討期為兩年。 破產後借錢是否犯法? 香港現行法例並無明文規定破產人不可以借貸。 但破產人士取得貸款時沒有披露有破產令在身就是犯法。

  7. 破產人獲得入息後,有權保留其中款項以應付其本人及其家庭的合理家庭需要,包括﹕. 住所開支,例如﹕租金、公用設施費用等 (必須為合理並與該家庭的需要相稱)﹔. 膳食開支﹔. 衣服開支﹔. 教育開支﹔. 交通開支﹔. 醫療開支﹔. 入息稅開支﹔. 法例規定的強制性公積金供款﹔以及. 在家庭需要的範疇內任何其他被認為合理的家庭開支。 如有任何收入盈餘,可能要繳付予受託人。 根據《破產條例》 (第6章)第43E條,受託人可向法院申請,作出一項收入付款令,規定破產人或破產人的僱主,把破產人收入的一部份繳付予受託人。 破產人有權就有關申請向法院提出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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