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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2年1月12日 · 證監會可向流動專業人士施加發牌條件,從而令他們 (i) 在每個公曆年內可在香港從事受規管活動的時間不得超過30日;及 (ii) 在香港進行受規管活動時,時刻都必須由一名持牌人/註冊人陪同。

  2. 2022年2月9日 · 證監會可對中介人的牌照或註冊施加條件,要求有關中介人必須符合作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保管人的所有適用規定。 另請參閱 《有關實施修改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的通函》 (只備有英文版) 及 《有關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常見問題》 (只備有英文版) (問題 ...

  3. 2024年4月16日 · 本頁概述證監會對持牌法團、持牌個人、註冊機構及中介人的有聯繫實體所施加的若干持續法定責任。 展示牌照或註冊證明書 就持牌法團及註冊機構而言,你須在你的主要營業地點的顯眼處(例如客戶接待處)展示你的牌照或註冊證明書。

  4. 2024年7月2日 · 於2024年6月更新的《證券及期貨條例》下持牌人及註冊機構資料 (只提供英文版) : 新增的持牌人及註冊機構 刪除的持牌人及註冊機構

  5. 關《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 �. 本《常見問題》 旨在為《操守準則》第6.2(i)段的適用情況提供指引。 A. 資產管理活動. 1. 獲發牌或註冊從事第9類受規管活動(資產管理)的中介人是否須在其與客戶簽訂的協議中加入《操守準則》第6.2(i)段所載的新條款(“新條款”)? 正如在2015 年12 月8日發表的《有關客戶協議規定的諮詢總結》(“《諮詢總結》”)所述,所有中介人(包括獲發牌或註冊從事第9 類受規管活動的中介人)均應將新條款納入客戶協議中。

  6. 2020年12月11日 · 在《持續培訓的指引》,證監會提出建議包括: 規定每名個人從業員每年必須達到指定的持續培訓時數; 持牌代表及有關人士的最低持續培訓時數規定指明為每年10小時,負責人員及主管人員而言則為12個小時等。 相關文章: 證監會覆檢委員會:部分執法行動延誤 有個案調查多年後因關鍵人士失蹤而不行動. 【港股實名制】證監會今起諮詢投資者識別制度 最快2022年首季實施. 證監會擬修改《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 放寬REITs投資物業限制 領展︰歡迎修訂. 編輯:麥德銘. 開啟hket App,閱讀全文. 金融監管機構 證監會. 看文章 ・ 賺取 ET Points. hket會員只要做齊報價專區任務並儲夠積分,就可以兌換高達$3000優惠券. 立即領取. 訂閱《香港經濟日報》電郵通訊.

  7. 證監會近期對選定持牌法團進行主題檢視2 ,以評估它們有關以最佳條件執行交易指示的安排是否具有成效及充足。. 在今天發出的《關於以最佳條件執行交易指示的主題檢視報告》中,證監會詳細闡明在檢視中的觀察所得,並列出良好的業界作業手法,以供持牌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