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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小民於1987年於英國基理大學取得社會科學士(法律及經濟)學位,1989年後完成英國法律教育委員會大律師公會期終試。 分別於1989年及1990年取得英國及香港 大律師 資格並開始於香港執業 [2] 。 1997年,沈小民獲委任為 裁判官 ,2012年9月晉升為區域法院法官 [2] 。 受爭議案件. 2017年3月17日,沈小民判決三名參與2016年 旺角騷亂 的被告入獄三年 [4] 。 沈小民曾處理數宗反修例涉及暴動控罪的案件,曾被《 文匯報 》批評「放生暴徒」。 沈小民先後於2020年10月及2021年2月下旬,處理 831 及 10.1 案,兩案十四名被控暴動罪、串謀參與暴動罪的被告,均獲沈裁定罪名不成立。
沈小民於1987年於英國基理大學取得社會科學士(法律及經濟)學位,1989年後完成英國法律教育委員會大律師公會期終試。 分別於1989年及1990年取得英國及香港 大律師 資格並開始於香港執業 [2] 。 1997年,沈小民獲委任為 裁判官 ,2012年9月晉升為區域法院法官 [2] 。 受爭議案件 [ 編輯] 參見: 2016年農曆新年旺角騷亂 、 2019年8月31日香港示威 和 2019年10月1日香港示威. 2017年3月17日,沈小民判決三名參與2016年 旺角騷亂 的被告入獄三年 [4] 。 沈小民曾處理數宗反修例涉及暴動控罪的案件,曾被《 文匯報 》批評「放生暴徒」。
中国. 民 族. 汉族. 籍 贯. 浙江绍兴. 出生日期. 1963年5月. 毕业院校.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 政治面貌. 中共党员. 目录. 1 人物履历. 2 担任职务. 3 职务任免. 4 人物成就. 人物履历. 播报. 编辑. 1979.09-1984.09 温州医学院 儿科系儿科专业学习. 1984.09-1987.07 温州医学院儿科系儿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习. 1987.07-1987.11 浙江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医师. 1987.11-1988.02 温州医学院儿科系助教. 1988.02-1991.02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儿科系儿童保健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习.
2021年10月8日 · (星島日報報道)本報得悉,曾被譽為「釘官」的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早前已正式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請辭,提早六十歲退休,生效期為下月初。 消息指,沈官將偕同妻子及一對兒子移民英國,放棄每月二十三萬多元的薪酬。 於一九六一年在香港出生的沈官,在處理一六年旺暴案時,以「逃跑屬參與暴動」為由,將案中三名被告裁定暴動罪成,各囚三年,但卻在一九年的灣仔暴動案中,認為眾被告遇警即逃有可能是「應警方警告而離開」,甚或基於對警方的「恐懼」的「自然反應」,結果一度被外界質疑持雙重標準。 沈官成為《香港國安法》訂立後,首名決定離港移居海外的本地法官。
2021年10月8日 · 1987年在英国取得社会科学士(法律及经济)学位的沈小民,1989年在英国法律教育委员会完成大律师公会期终试。 随后分别在英国及香港取得大律师资格,并于1990年起私人执业,直至1997年获委任为裁判官,2012年9月晋升为香港区域法院法官。 根据司法人员薪级表显示,担任香港区域法院法官的沈小民,每月薪金为23.095万港元。 另外,法官及司法人员也享有各项福利和津贴,其中包括房屋福利、医疗及牙科福利、本地教育津贴、司法人员服饰津贴,以及就休假外游所提供的交通服务等。 根据《司法人员条例》,区域法院法官的正常退休年龄为65岁,但可以自愿选择提早退休。 港媒此前曾整理出沈小民“经手”的部分黑暴案.
大马简体. 工具.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沈小民 (英语: Sham Siu-man ,1961年 — [2] ),前 香港区域法院 法官 ,在 新加坡 长大 [3] [来源可靠? ] 。 据《 头条日报 》报导,沈小民是《 香港国安法 》订立后首名决定移居海外的法官 [1] 。 背景 [ 编辑] 沈小民于1987年于英国基理大学取得社会科学士(法律及经济)学位,1989年后完成英国法律教育委员会大律师公会期终试。 分别于1989年及1990年取得英国及香港 大律师 资格并开始于香港执业 [2] 。 1997年,沈小民获委任为 裁判官 ,2012年9月晋升为区域法院法官 [2] 。 受争议案件 [ 编辑]
2021年10月8日 · 法官沈小民于去年九月审理前年的「八三一」 湾仔暴动案的八名男女被告中,于去年九月先裁定控方针对女社工陈虹秀的表面证据不成立,下令女社工毋须对控罪答辩,当庭释放。 同年十一月再裁定馀下七名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 沈官在裁决时接纳辩方的部分看法,即不排除被告等人是希望到场「见证这难得的历史时刻。 」至于针对各被告当时身穿黑衣,沈官称「选择服饰颜色纯属个人喜好」,而带备「猪嘴」,「口罩」,「眼罩」或「手套」等用作「保护自己」也是「无可厚非」。 沈官在裁决时更称各被告遇警即逃有可能是「应警方警告而离开」,甚或基于对警方的「恐惧的自然反应」,乃裁定其馀七名被告的暴动罪脱。
2021年2月28日 · 法官沈小民在裁決時稱,署理警長與處理證物的警員口供有矛盾,法庭無法肯定事情的始末是否真如警員所形容,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2019年8月31日灣仔暴動案. 法官沈小民裁決時接納辯方的部分看法,稱不排除眾被告是希望到場「見證」這「難得的歷史時刻」。 針對被告身穿黑衣,沈官稱「選擇服飾顏色純屬個人喜好」,不應將穿着黑衣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而帶備「豬嘴」、口罩、眼罩或手套等用作「保護自己」也是「無可厚非」的。 眾被告遇警即逃不一定因為畏罪,有可能是「應警方警告而離開」,甚或基於對警方的「恐懼」的「自然反應」,最終裁定8名被告全甩暴動罪。 2019年10月1日黃大仙暴動案. 20歲男生林子浩在黃大仙紀律部隊宿舍外,走出傘陣並向警方防線投擲磚塊,他否認參與暴動罪受審。
2023年7月15日 · 2023-07-15 08:31:18 香港.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區域法院前法官沈小民前年裁定兩宗灣仔暴動案共13名被告罪脫,律政司早前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訴。 上訴庭昨日頒下判詞,批駁沈小民處理證據時犯下一系列嚴重錯誤,完全抹殺了2019年10月1日發生暴動這一事實的有力舉證價值,引起嚴重不公,又批評沈小民作出各種有利於辯方的臆測,裁決有悖常理,在女社工陳虹秀於無需答辯階段就裁定其表證不成立更是錯用所謂「酌情權」。 上訴庭下令撤銷陳虹秀等4名被告的無罪裁定,發還區域法院另一法官席前重審。 被沈小民放生的首宗案件5名被告,分別為報稱電競選手的張浩輝、學生胡凱富、學生陳子斌、女文員蘇美莉、李盈莉。
2021年2月28日 · 案件在區域法院審訊後,法官沈小民於今年2月19日裁定6人罪名不成立。 沈官在該案裁決時,對「串謀」及「不法協議」的法律原則提出質疑,聲稱有被告可能「純粹想參加有不反對通知書嘅遊行,見唔對路就走人」。 他續稱,控方希望法庭從單位搜出的物品作出推論,單位是用作儲存示威物品,及供示威者休息之用,但控方證供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推論各被告之間有計劃參與暴動並使用汽油彈,或有計劃參與非法集結,控方亦未能肯定第六被告為涉案單位的租客,故裁定他們全部罪名不成立。 日前,律政司針對法官沈小民就該案第一至第五被告的無罪裁決,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八十四條,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訴。 警檢白電油豬嘴 料單位作暴徒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