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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郵務人員將送達的司法文書放在自治或警察機關

      • 所謂寄存送達,就是郵務人員將送達的司法文書放在自治或警察機關(通常是轄區派出所),並製作送達通知書,一份貼在送達處所之門首、一份放入信箱或適當位置,讓應受送達人知道自己有司法文書寄放在自治或警察機關要去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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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0年2月23日 · 什麼是寄存送達」? 其要件為何? 2020-02-23. 法院開庭通知判決函文都需要交付當事人這就是所謂的送達」,通常法院就是以郵寄方式由郵差交寄掛號附送達證明),而最理想的情形就是直接由當事人簽收但郵差都是在白天送信而許多人白天要上班家中也沒人導致一直寄送不到但也不能因此使文書無法送達故有寄存送達機制存在。 寄存送達的意義.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Ⅰ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Ⅱ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Ⅲ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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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麼是送達?送達的規定在民事訴訟法及行政程序法都有,本文只介紹民事訴訟法的部分。所謂「送達」,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將文書送到應受送達人手上,讓他知悉文書的內容。
    • 送達的方法。送達的方法分為5種:一般送達、補充送達、寄存送達、留置送達及公示送達,以下說明法律如何規定這幾種送達:(見圖1)(一)一般送達。將文書送到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 收到郵局的招領通知單,不去領信會影響我的權益嗎?最新的實務見解認為只要收到招領通知單,就等同於已經知悉信件上的內容,理由是因為收到招領通知單的人,隨時都可以去領取信件,因此就算沒有去領取信件,甚至信件被退回,仍然會被認定已知悉對方要傳達的信件內容,除非收到招領通知單的人能夠證明客觀上有不能領取的正當理由。
    • 法院文書通常由誰送達?一定要透過郵局送達才會生效嗎?法院文書由法院書記官交給執達員或郵務機構送達,現在實務上主要是交給郵局送達。另外,法院書記官也可以在法院內,將文書交給應受送達人,例如當庭把文書交給當事人並要求簽收,就算不透過執達員或郵務人員寄送,也會發生送達效力。
  3. 2020年8月3日 · 什麼是寄存送達」? close. 指法院文書無法送達予當事人或其同居人及受僱人時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送達效力。 /關於法院文書的送達,一般人可能未加留意其重要性,其實送達在訴訟法上也是一種「訴訟行為」,而法院是否有合法送達,將影響著許多訴訟程序的起算日。 舉例來說:民事訴訟法上,如果不服一審的判決結果,應該在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起上訴,因此,判決何時「合法送達」(即符合法條上的送達規定),將關乎著上訴期日何時起算,及被告是否合法在20日內提起上訴。 而因法院文書都是採雙掛號的方式寄送,故難免會發生當事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無法收受的情況,因此,民事訴訟法上即設有比較變通的方式,也就是「寄存送達」。

  4. 寄存送達不領文書也生送達效力 葉雪鵬 (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家中只有他與母親兩個人白天都因為上學和做事而沒有人在家一般郵件都由郵差直接投入一樓走道的信箱中放學回家由他打開信箱帶上樓掛號郵件則由大樓管理員代收以後再拿印章到管理員那裡領取也許是他家生活簡單多年來都沒有感到有什麼不便的地方。 最近他注意到位置在他家信箱下方不同層樓的那戶人家信箱,經常被各種信件和文件塞爆。 因此他推論這戶人家大概不常住在這裡。 有一天,他還是與往日一樣在放學回家的時候順道打開信箱取信。

  5. 送達與寄存送達. 送達 指的是當行政機關要以書面的方式通知人民一些重要事項或是給予行政處分時將文件遞送給人民的方式又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一般送達(行政程序§ 72 ) 指的是文件直接送到收件人手中,由 本人親自簽收 的情形。 補充送達(行政程序§ 73 第 1 項) 文件送到收件人的住居所或營業(工作)場所,但是由 同居人或受僱人 等人簽收。 留置送達(行政程序§ 73 第 3 項) 如果收件人自己或是他的同居人或受僱人拒絕簽收的話,可以將文件 留置在應該送達的處所 ,也算是完成送達。 寄存送達(行政程序§ 74 )

  6.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當文書通知無法送達當事人手上也無法請人代收時可以寄存送達的方式寄存在送達地的自治或機關並以送達通知書通知當事人

  7. 所謂寄存送達就是郵務人員將送達的司法文書放在自治或警察機關通常是轄區派出所),並製作送達通知書一份貼在送達處所之門首一份放入信箱或適當位置讓應受送達人知道自己有司法文書寄放在自治或警察機關要去領取。 (2寄存送達何時發生送達之效力司法文書和行政文書並不相同司法文書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不管本人在寄存送達生效後有無前往領取均已發生送達本人之效力但是如果本人在寄存送達生效之日前前往領取司法文書則以實際領取時發生送達之效力。 至於行政文書,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於寄存送達當日即發生送達之效力,並沒有經10日發生效力之規定,大法官釋字第797號,認此尚無違背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 4、留置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