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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人員將送達的司法文書放在自治或警察機關
- 所謂寄存送達,就是郵務人員將送達的司法文書放在自治或警察機關(通常是轄區派出所),並製作送達通知書,一份貼在送達處所之門首、一份放入信箱或適當位置,讓應受送達人知道自己有司法文書寄放在自治或警察機關要去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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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3日 · 什麼是「寄存送達」? 其要件為何? 2020-02-23. 法院開庭通知、判決、函文都需要交付當事人,這就是所謂的「送達」,通常法院就是以郵寄方式由郵差交寄(掛號附送達證明),而最理想的情形,就是直接由當事人簽收。 但郵差都是在白天送信,而許多人白天要上班,家中也沒人,導致一直寄送不到,但也不能因此使文書無法送達,故有寄存送達機制存在。 寄存送達的意義.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Ⅰ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Ⅱ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Ⅲ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
- 什麼是送達?送達的規定在民事訴訟法及行政程序法都有,本文只介紹民事訴訟法的部分。所謂「送達」,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將文書送到應受送達人手上,讓他知悉文書的內容。
- 送達的方法。送達的方法分為5種:一般送達、補充送達、寄存送達、留置送達及公示送達,以下說明法律如何規定這幾種送達:(見圖1)(一)一般送達。將文書送到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 收到郵局的招領通知單,不去領信會影響我的權益嗎?最新的實務見解認為只要收到招領通知單,就等同於已經知悉信件上的內容,理由是因為收到招領通知單的人,隨時都可以去領取信件,因此就算沒有去領取信件,甚至信件被退回,仍然會被認定已知悉對方要傳達的信件內容,除非收到招領通知單的人能夠證明客觀上有不能領取的正當理由。
- 法院文書通常由誰送達?一定要透過郵局送達才會生效嗎?法院文書由法院書記官交給執達員或郵務機構送達,現在實務上主要是交給郵局送達。另外,法院書記官也可以在法院內,將文書交給應受送達人,例如當庭把文書交給當事人並要求簽收,就算不透過執達員或郵務人員寄送,也會發生送達效力。
2020年8月3日 · 什麼是「寄存送達」? close. 指法院文書無法送達予當事人或其同居人及受僱人時,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送達效力。 /關於法院文書的送達,一般人可能未加留意其重要性,其實送達在訴訟法上也是一種「訴訟行為」,而法院是否有合法送達,將影響著許多訴訟程序的起算日。 舉例來說:民事訴訟法上,如果不服一審的判決結果,應該在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起上訴,因此,判決何時「合法送達」(即符合法條上的送達規定),將關乎著上訴期日何時起算,及被告是否合法在20日內提起上訴。 而因法院文書都是採雙掛號的方式寄送,故難免會發生當事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無法收受的情況,因此,民事訴訟法上即設有比較變通的方式,也就是「寄存送達」。
寄存送達,不領文書也生送達效力 葉雪鵬 (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家中只有他與母親兩個人,白天都因為上學和做事而沒有人在家,一般郵件都由郵差直接投入一樓走道的信箱中,放學回家由他打開信箱帶上樓。 掛號郵件則由大樓管理員代收,以後再拿印章到管理員那裡領取,也許是他家生活簡單,多年來都沒有感到有什麼不便的地方。 最近他注意到位置在他家信箱下方不同層樓的那戶人家信箱,經常被各種信件和文件塞爆。 因此他推論這戶人家大概不常住在這裡。 有一天,他還是與往日一樣在放學回家的時候順道打開信箱取信。
送達與寄存送達. 送達 指的是當行政機關要以書面的方式通知人民一些重要事項、或是給予行政處分時,將文件遞送給人民的方式,又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一般送達(行政程序§ 72 ) 指的是文件直接送到收件人手中,由 本人親自簽收 的情形。 補充送達(行政程序§ 73 第 1 項) 文件送到收件人的住居所或營業(工作)場所,但是由 同居人或受僱人 等人簽收。 留置送達(行政程序§ 73 第 3 項) 如果收件人自己或是他的同居人或受僱人拒絕簽收的話,可以將文件 留置在應該送達的處所 ,也算是完成送達。 寄存送達(行政程序§ 74 )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當文書通知無法送達當事人手上、也無法請人代收時,可以「寄存送達」的方式寄存在送達地的自治或機關,並以送達通知書通知當事人。
所謂寄存送達,就是郵務人員將送達的司法文書放在自治或警察機關(通常是轄區派出所),並製作送達通知書,一份貼在送達處所之門首、一份放入信箱或適當位置,讓應受送達人知道自己有司法文書寄放在自治或警察機關要去領取。 (2)寄存送達何時發生送達之效力? 司法文書和行政文書並不相同,司法文書,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不管本人在寄存送達生效後有無前往領取,均已發生送達本人之效力;但是,如果本人在寄存送達生效之日前前往領取司法文書,則以實際領取時發生送達之效力。 至於行政文書,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於寄存送達當日即發生送達之效力,並沒有經10日發生效力之規定,大法官釋字第797號,認此尚無違背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 4、留置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