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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在業主會議上,業主須藉以過半數票通過的決議,決定管委會的委員人數管委會的委員人數必須符合下列的規定: 在決定管委會委員的最低人數時,“單位並不包括車房停車場或汽車間如果業主日後想更改管委會的委員人數,可以藉在法團業主大會上通過的決議更改在根據條例第33A或4條召開的業主會議上,業主須藉過半數票的決議決定管委會的委員人數。 如果業主其後想更改委員人數,也須在法團業主大會上,藉過半數票的決議通過更改。 決議怎樣才算獲得過半數票?棄權票應計算在內嗎? 在斷定一個決議是否獲業主以過半數票通過時,無須理會:條例第2B條. 要注意的是,獲業主委任代表他出席會議和投票的代表須視為出. 業主在決定管委會的委員人數後,便須藉決議從業主當中委任管委會委條例附表2第2(1)(b)段.

  3. 管委會委員業主可參選成為管委會委員也可以藉在法團業主大會上通過的決 議委任他們認為適合的業主擔任管委會委員條例附表2第5段如果業主不滿意個別管委會委員的表現可以在法團業主大會上通 過決議撤換管委會的任何委員條例第14(2)

  4. 任何並非管委會委員的人士,並不憑藉他獲委任為管委會秘書或司庫而成為管委會委員如公契規定,在該大廈居住的業主的配偶可獲委任為管委會委. 條例規定,只有業主可獲委任為管委會委員(根據條例第. 根據條例附表2第12段,如附表2與公契的條款有任何不一致之處,即以附表2為準因此,業主根據條例委任管委會委員,須遵照條例的規定,而不是公契的條款。 有關委任管委會委員的事宜,如公契的條款與條例的條文有不一致之處,業主應遵照公契的規定抑或條例的規定? 附表2第2(1)(b)、5(2)(a)、6(3)及12段. 條例附表2訂明管委會的組織和工作程序。 條例附表2第附表2第12段12段規定,如附表2與公契或任何其他協議的條款有任何不一致之處,即以附表2為準。

    • 法團的角色
    • 法團與業主委員會之別
    • 成立法團對業主的好處
    • 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步驟

    業主立案法團是根據大廈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規定而成立的獨立法人組織,具訴訟權力。 法團在法律上代表所有業主就大廈公共地方進行管理,照顧他們的利益和承擔責任, 行使和執行有關的權利、權力、 特權和職責,並有權任免物業管理公司職員及監督其工作。

    有市民會將業主立案法團與業主委員會混淆。業委會根據大廈公契成立,僅屬諮詢性質,作用是代表全體業主與物業公司溝通,其意見不具法律效力,亦無權監查物管職員之職能和薪酬。 部分大廈只有業委會,沒有法團,如對物管運作起疑,業委會亦不能代表業主入稟起訴物管。 相反,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的其中一項程序是委任管理委員會, 管委會除了擁有業委會的一切職能、權力及職責,更代表業主與法團溝通,並負責召開法團業主大會。如大廈已成立法團和委出管委會,管委會則作為業委會。 【買樓必讀】搜尋 600 萬內上車盤 →

    一個屋苑、一棟大廈內業主眾多,各持不同意見,難以全體對大廈管理的繁瑣事情作出一致決定。成立法團能有效地管理大廈,由法團代表業主決定和監察大廈的維修、清潔、保安、消防安全、人員僱用、投購保險等事宜,以減低意見分歧。 萬一業主有感物業管理公司管理不善,認為有需要問責、睇數簿,甚至索償,法團可代表全體業主,強制要求物管披露適用之內部資料,甚至入稟起訴物管。 另外,如有住戶拖欠管理費或違反公契,法團亦可代為追討欠款及損失。相反,如大廈只得業委會,業委會只能轉達意見,如業主決定提告物管,則須以個人身份行事。 【買樓必讀】搜尋所有放盤 →

    1. 由合計業權份數不少於 5% 的業主委任一名業主為召集人,召開業主會議。
    2. 召集人向全體業主發出最少 14 日的會議通知,並於大廈當眼處展示通知,以及刊登於一份認可報章。通知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成立管委會、委任主席、秘書及司庫等職務的決議案。
    3. 會議法定人數為業主人數一成。會議中,決議案要獲合計業權份數30%或以上的業主支持,每業權份數為一票,支持票須超過一半,方能通過成立法團,以及委出管委會的決議。
    4. 全體委員須於會議結束後 21 日內到民政事務處或土地註冊處作出法定聲明,表示符合資格擔任委員。
  5. 土地審裁署可以命令大廈業主必需在指定期間召開業主會議並且投票選出管委會或者建築物管理代理人什麼人士才能成為管委會委員除了租客代表以外所有委員必需為大廈的業主

  6. 為利便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法團管理委員會管委會的成立和鼓勵更多業主參與管委會工作當局已藉2014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條例》)的相關條文免去法團管委會委員須在獲選後宣誓的規定有關修訂將由二 一五年一月五日起生效根據條例的現行條文規定管委會委員必須在獲選後21天內在太平紳士公證人監誓員或其他獲授權監誓人士面前宣誓聲明他並非條例附表2指明的不合資格人士以確定其委員資格。 《條例》修訂後,不論是新成立法團的管委會委員、經改選或補選選出的管委會委員,只須在當選後的21天內向管委會秘書提交「申報資格陳述書」,說明其並非《條例》附表2指明的不合資格人士,而無須提交法定聲明(即宣誓)。

  7. 從管委會委員當中選出主席及副主席(如設 立)各一名 秘書及司庫可由管委會委員當中選出亦可 由非委員或非業主出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