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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交官於駐在國所享有的某種程度的特權

      • 外交官於駐在國所享有的某種程度的特權。 如不受地主國司法、行政機關管轄,出入境不受檢查等。 若外交官職務終止,則豁免權於其離境時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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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外交豁免權 (英語: Diplomatic immunity [1] ,法語: L'immunité diplomatique [2] ),又稱 外交特權 [3] ,是國際間為方便外交代表執行正常職務,各國依據相互尊重主權及平等互利原則,按照慣例或有關協議,互相授予外交豁免權;其性質為絕對的,故為 絕對豁免權 。 [4] 豁免權以廣義區分,分為 絕對豁免權 和 功能性豁免權 。 1961年,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將習慣法整編成設定的《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目前世界各國大部分已簽署。 歷史. 现代意义上的外交始于17世纪的 欧洲 [5] 。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規定外交官在從事外交任務的過程中不受迫害和不受 法律 制裁。 假如這些外交官若因犯法被母國取消豁免,則需在該派遣國受法律制裁。

  3. 外交豁免權 (英語: Diplomatic immunity [1] ,法語: L'immunité diplomatique [2] ),又稱 外交特權 [3] ,是國際間為方便外交代表執行正常職務,各國依據相互尊重主權及平等互利原則,按照慣例或有關協議,互相授予外交豁免權;其性質為絕對的,故為 絕對豁免權 。 [4] 豁免權以廣義區分,分為 絕對豁免權 和 功能性豁免權 。 1961年,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將習慣法整編成設定的《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目前世界各國大部分已簽署。 歷史 [ 編輯] 現代意義上的外交始於17世紀的 歐洲 [5] 。 《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規定外交官在從事外交任務的過程中不受迫害和不受 法律 制裁。

  4. 2023年9月16日 · 外交豁免权 (英语: Diplomatic immunity [1] ,法语: L'immunité diplomatique [2] ),又称 外交特权 [3] ,是国际间为方便外交代表执行正常职务,各国依据相互尊重主权及平等互利原则,按照惯例或有关协议,互相授予外交豁免权;其性质为绝对的,故为 绝对豁免权 。 [4] 豁免权以广义区分,分为 绝对豁免权 和 功能性豁免权 。 1961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将习惯法整编成设定的《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目前世界各国大部分已签署。 历史 [ 编辑] 现代意义上的外交始于17世纪的 欧洲 [5] 。 《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规定外交官在从事外交任务的过程中不受迫害和不受 法律 制裁。

  5. 外交豁免權英語: Diplomatic immunity [1],法語: L'immunité diplomatique [2] ),又稱外交特權 [3],是國際間為方便外交代表執行正常職務各國依據相互尊重主權及平等互利原則按照慣例或有關協議互相授予外交豁免權其性質為絕對的故為

  6. 外交豁免權英語Diplomatic Immunity),屬 外交特權 之一,系國際間為方便外交代表執行正常職務,各國依據相互尊重主權及平等互利原則,按照慣例或有關協定,互相授予外交豁免權。 由於外交代表是外國主權國家的代表,其地位應被視作與外國的地位相當。 根據“平等國家之間無管轄權”的 國際法 原則,外交代表在駐在國享有管轄豁免權。 這種權利包括: 司法管轄豁免 、訴訟豁免、執行豁免。 外交豁免本質上屬於代表的國家,而不屬於外交代表個人,因此個人無權自行放棄。 解釋. 通俗地說,豁免權就是享受特殊待遇,外交豁免權也就是外國代表和外國使館在駐在國享有的特殊權利和優惠待遇,又稱為外交特權。 按照國際法或有關協定,外交豁免權包括司法管轄豁免、訴訟豁免、執行豁免。 具體來分主要有:

  7. 外交豁免权英语Diplomatic Immunity),属 外交特权 之一系国际间为方便外交代表执行正常职务各国依据相互尊重主权及平等互利原则按照惯例或有关协议互相授予外交豁免权。 由于外交代表是外国主权国家的代表,其地位应被视作与外国的地位相当。 根据“平等国家之间无管辖权”的 国际法 原则,外交代表在驻在国享有管辖豁免权。 这种权利包括: 司法管辖豁免 、诉讼豁免、执行豁免。 外交豁免本质上属于代表的国家,而不属于外交代表个人,因此个人无权自行放弃。 [1] 解释. 播报. 编辑. 通俗地说,豁免权就是享受特殊待遇,外交豁免权也就是外国代表和外国使馆在驻在国享有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又称为外交特权。

  8. 於現代該概念也可部分地適用於實體處所諸如賦予 外交機構 、外國 軍事基地 或 聯合國 機構等的豁免權。 現代國際中三種公認的賦權形式,即涉及外國 國家 和 政府首腦 的個人和所有物,涉及 外事使節 及其他 外交官 的個人和所有物,以及處於 公海 的船隻。 在較狹義範圍內,其也適用於在另一國領土上的訪問軍隊,以及在外國領水內的軍艦和公有船舶 [9] :136 。 釋義及辨識 [ 編輯] 早期關聯的實踐未有固定的概念定義,至公元1275年 拜占庭君主 就 熱那亞人 問題所簽署的外交文書中,首先是以Capitulation作為該概念的專用名稱,而隨後其被專指 鄂圖曼帝國 境內的外國居民所享有的法律豁免權與自治權,該專屬名詞形成的曆程,也被認為是治外法權首次制度化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