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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19年10月29日 · 作為一名合格的保安人員不僅僅是企業的執法者更是公司職工以及企業財產的守護神保安人員誠信. 保安人員雖然不是執法人員可是因為工作需要涉及諸多法規法律因此所從事的工作基本與執法人員無異。 因此,必須做到遵紀守法,廉潔公正。 保安人員屬於公司管理範圍,其工作需要與被服務的客戶打交道,所以其代表著公司的整體形象。 其注意語言美、形象美,也有助促進社會精神文明的整體提升,密切人與人之間的關係。 因此,必須做到禮貌待人,文明執勤。 忠於本職工作是每一個保安員都必須具備的職業道德。 要信守合同,主動、耐心、周到、熱情地為客戶服務,還必須刻苦鑽研業務,掌握高超的防範技能,盡其所能,保證保安服務的完成。 因此,必須做到忠於職守,竭誠服務。 誠信是現代社會的基本要求,也是企業形象的一個根本規範。

  3. 根據保安及護衞服務條例》,任何沒有有效保安人員許可證的人為答允為自認是為或自認可為他人擔任保安工作即屬違法。 2. 如何申請保安人員許可證? 申請人須向警務處處長(警務處牌照課)遞交申請表。 有關表格可在警務處牌照課、委員會和各區民政事務處索取。 你亦可從委員會的網頁下載申請表-. http://www.sb.gov.hk/chi/links/sgsia/spp.html. 已填妥的申請表須以郵遞方式、親身交回或經由僱主遞交警務處牌照課。 申請許可證及許可證續期須繳付申請費用。 你可瀏覽委員會網頁的「怎樣申請-保安人員許可證」部份以獲得更多有關資料- http://www.sb.gov.hk/chi/links/sgsia/howto-spp.html 。

  4. 序言. 依性質概分. 各地保安員介紹. 圖集. 外部連結. 保安員. 香港繁體. 美國數碼公共圖書館 :Digital Public Library of America 的保安員. 地鐵站內舉牌引導客流的保安員. 保安員 (英語: Security guard ,在台灣也稱為 保全 、 警衛 、 守衛 、 安全管理員 或安管;港澳粵語也稱為 看更 、 護衞員 )是指負責安全保衛工作的人員。 依性質概分 [ 編輯] 數碼化影像監控保安員:此為監視系統畫面,通常都會搭配長駐衛保安員,來維護安全,且有保留證據,協助警察辦案之功能。 系統保安員、智慧化網絡保安員:採 電腦系統 設定樣式多元,當系統出現異常時,保安員公司派開車之保安員前往處理。 在車輛有 衛星定位 保安員,讓公司知道該車開往哪處。

  5. 保安人員. 第10條 - 對擔任保安工作的限制. 任何屬於個人身分的人,均不得為、答允為、自認為或自認可為他人擔任保安工作,但如他─ (a) 根據及依照一項許可證而這樣做;或 (b) 並非為報酬而這樣做, 則屬例外。 罪行:根據條例第31條 (2),任何人違反第10條,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被罰款$10,000及監禁3個月。 資料單張.

  6. 保安工作. 香港法例第460章《保安及護衞服務條例》 (“條例”) 授權保安及護衞服務業管理委員會 (“委員會”)簽發保安公司牌照。 而警務處處長 (“處長”) 則獲授權簽發保安人員許可證 (“許可證”)。 僱主及僱員均須遵守條例內容,任何人如違反條例規定,即屬犯罪。 僱主應注意的條例相關內容 (條例亦適用於業主立案法團) 除已經獲發保安公司牌照的公司外,任何人均不得提供、答允提供或自認正在提供任何人員為他人擔任有報酬的保安工作。 (條例第11 (1)條) 任何人均不得授權或要求並未持有有效許可證的人為他擔任有報酬的保安工作。 如住所佔用人僱用保安人員於該住所擔任保安工作者則不在此限。 (條例第12條)

  7. 常見問題. 保安及護衞業管理委員會. 怎樣根據保安及護衞服務條例. (香港法例第四六0章) 申請保安人員許可證. 保安人員許可證申請程序. 凡為他人執行保安工作以賺取酬勞的人士,均須申領許可證。 所有申請必須遞交警務處處長(下稱「處長」)審批。 處長會考慮申請人是否適合擔任某一類的保安工作。 有刑事記錄的申請人,不一定會被視為不合適的人選,處長將按個別情況審核,但他們在獲發許可證前,必須符合委員會所訂的準則。 申請人若未能符合要求,處長可把有關申請轉交委員會審議。 處長有權訂定許可證條件。 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或由處長指定的較短期限。 許可證期滿後須續期。 許可證持有人須於 該證到期前三至六個月內 ,向處長申請續期。 「保安工作」及「保安裝置」之定義. 「保安工作」指下列任何活動─

  8. 有關警務處處長向有犯罪記錄人士 簽發保安人員許可證的政策. 根據香港法例第460章保安及護衞服務條例第14(5),警務處處長(下稱處長」)審批保安人員許可證(下稱許可證」)申請時,必須信納申請人適合擔任保安 工作,方會發給他/她許可證。 假如申請人犯有刑事記錄,處長在決定申請人是否適當人選時,則會考慮下列各項: . (甲) 申請人被定罪與提出申請的時間差距。 五年前的定罪記錄可能不在計算之列; . (乙) 申請人所犯罪行的性質; . (丙) 法院判處的刑罰; . (丁) 申請人被定罪時的年齡;以及 . (戊) 申請人有否重犯相同或類似罪行。 倘若處長認為申請人過去的刑事記錄,足以顯示他/她並不適合持有許可證,處長便會將結果通知申請人,並會邀請他/她提交書面申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