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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3月14日 ·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根據聯合國憲章於1946年在 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 第一次會議上成立它是最早的兩個聯合國功能委員會之一另一個是 聯合國婦女地位委員會 )。 2006年3月15日聯合國大會以170票支持4票反對和3票棄權多數通過成立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取代聯合國人權委員會 [6] 。 2006年3月27日舉行的第六十二屆會議中在未經表決的情況下通過結束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工作委員會的工作亦全交由新成立的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自此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正式被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所取代 [7] 。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首次會議於2006年6月19日至30日召開。 一年之後,理事會通過了指導工作和設立其程序與機制的「體制建設一攬子計劃」,計劃詳細說明了作為工作基礎的程序、機制和結構。 [8]

  2. 人權理事會是在 聯合國系統 中一個更高層次的組織,是根據 聯合國憲章 所成立。 人權理事會是一個政治論壇容許成員國就所有國際上的人權議題進行討論而本組織僅根據《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成立其討論範圍僅局限於討論締約國並非所有192個成員國均為締約國在執行本條約時的進程。 對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爭議主要在於其功能是屬於 準司法機構 (英語:quasi-judicial body) ,還是僅是就有關條約作用權威性詮釋的機構。 人權事務委員會的會員需具備「高的道德標準並具備淵博及得到承認的人權知識」,任期為4年,但當中的一半成員需每兩年於 聯合國大會 中經投票確認,由每個成員國投出,但他們非代表其所屬國家而只以個人參選。 參見 [ 編輯] 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

  3. 其他人也問了

    • 定義
    • 歷史
    • 價值依據
    • 主要內容
    • 評判標准
    • 外部連結

    人權是所有人與生俱有之權利,它不分種族、性別、國籍、族裔、語言、宗教或任何其他身份地位。人權包括生命和自由之權利,不受奴役和酷刑之權利,意見和言論自由之權利,獲得工作和教育之權利以及其他更多權利。人人有權不受歧視享受這些權利。 國際人權法規定各國政府之義務,規定政府採取行動之特定方式或應避免之特定行為,以促進和保護人權及個人或團體之基本自由。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確立是否維護和保障人權成為憲法、國際法及國際社會評判的重要規範性價值標准;此外,比例原則等一干法律原則,亦為確保基本人權不受政府各種手段過度干預而生;不過在保護人權的法律實踐上,憲法及國際法的界定存在政治及學術爭議。學者張文貞認為,中華民國在施行兩大人權公約後,乃人權國際法與國內憲法的匯流。 人權...

    在古代社會,普世人權的概念尚未成熟,人僅因其身為一群體之成員而擁有權利。公元前6世紀的居魯士文書,當中居魯士大帝宣佈釋放所有巴比倫之囚中被擄的猶太人,使其可以重歸家園,此革命創舉是為人類史上首部人權宣言。有關個人權利的思想,很快便傳播到美索不達米亞鄰近的印度、希臘和羅馬。 1. 《大憲章》(英國,1215年):國王自始受到法律的約束,貴族的權利得到保障。 2. 《權利請願書》(英國,1628年):人民的權利及自由從此被制定。 3. 《美國獨立宣言》(美國,1776年):獨立宣言聲明了對於每個人對於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的權利。 4. 《人權和公民權宣言》(法國,1789年):自此以後,法律面前,公民一律平等。 《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其兩個《任擇議定書》(針對投訴程式...

    在當今主流社會的憲政體制中,憲法一般都將人權明細化和法制化。但是人權作為「人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並非由憲法賦予,憲法的作用僅是保障和實現人權的手段。 雅克·馬里頓説過:「人權的哲學基礎是自然法」。根據自然法的倫理學說,在某種意義上,支配人類行為的道德規範,起源於人類的自然本性或和諧的宇宙真理;而依照自然法的法學理論,法律準則的權威,至少部分來自針對那些準則所具的道德優先性的思量。 西塞羅曾説過:「事實上有一種真正的法律—即正確的理性—與自然相適應,他適用於所有的人並且是永恆不變的。……人類用立法來抵消它的做法是不正當的,限制它的作用是任何時候都不被允許的,而要消滅它則是更不可能的……它不會在羅馬立一項規則,而在雅典立另一項規則,也不會今天立一種,明天立一種。有的將是一種永恆不變的法律,...

    國際社會對人權的內容和分類存在著很大的分歧,各種理論之間不僅有衝突也有重疊之處。所以本章節將人權的各種元素從錯綜複雜的理論中提取出來分列如下。一些人認為人權的評判標準由西方國家界定,關於這點可見下面評判標准一節的說明。

    儘管對於人權的具體內容和保障人權的具體方式富有爭議,但終歸需要具體實在的判斷標准,以促進全人類的福祉。 在人類追尋統一人權標準的道路上,無人能夠迴避無奈現實。由於歷史,地理等諸多因素,有的國家能花費大量的社會資源去呵護寵物和家畜,但有的國家卻為給兒童提供最低限度的食物,醫藥和教育而掙扎。不僅各國的經濟發展水平有天壤之別,在文化傳統方面也往往是千差萬別。這些客觀事實嚴重阻礙人類關於人權在現實層面的共識,且歷史經驗表明,強制移栽的人權往往會出現「水土不服」的症狀。 為了解決這個難題,當代英國思想家米爾恩提出了「作為最低限度標準的人權」。核心內容主要有兩點,第一,由於社會發展的不平衡性和道德規範的多様性,得到某種共同體認可的權利,沒有足夠的理由被認為也同様適用於其他共同體。第二,無論社會發展和道德...

    保護人權與宗教自由協會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Association for the Defense of Human Rights and Religious Freedom (ADHRRF)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中共政府迫害宗教信仰人權狀況簡報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Stella del Mattino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4. 2024年3月14日 · 香港繁體. 工具.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 (英語: 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uncil ;法語: Conseil des droits de l'homme des Nations Unies ;西班牙語: Consejo de Derechos Humanos de la Naciones Unidas ;阿拉伯語: مجلس حقوق الإنسان ‎;俄語: Совет по правам человека Организации Объединенных Наций )是 聯合國系統 中的政府間機構,負責在全球範圍內加強促進和保護 人權 的工作,解決人權侵犯問題並對此提出建議,討論全年所有需要關注的人權問題和狀況。

  5. 2024年3月14日 ·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根據聯合國憲章於1946年在 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 第一次會議上成立它是最早的兩個聯合國功能委員會之一另一個是 聯合國婦女地位委員會 )。 2006年3月15日联合国大会以170票支持4票反对和3票弃权多数通过成立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取代聯合國人權委員會 [6] 。 2006年3月27日舉行的第六十二屆會議中在未經表決的情況下通過結束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工作委員會的工作亦全交由新成立的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自此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正式被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所取代 [7] 。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首次会议于2006年6月19日至30日召开。 一年之后,理事会通过了指导工作和设立其程序与机制的“体制建设一揽子计划”,计划详细说明了作为工作基础的程序、机制和结构。

  6.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 世界人權宣言 》(英語: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縮寫: UDHR ) 聯合國大會 於1948年12月10日在 法國 巴黎 夏樂宮 通過的一份旨在維護 人類基本權利 的 文獻 (聯合國大會第217號決議,A/RES/217),共有30條。 宣言起草的直接原因對 第二次世界大戰 的反省,第一份在全球範圍內表述 所有人類都應該享有的權利 的文件。 其 完整文件 由 聯合國 出版在其網站上。 《世界人權宣言》與《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兩公約)一起包含在 國際人權法案 中,兩個公約都在1966年通過。 [1] 結構和內容 [ 編輯]

  7.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人權團體 ,或稱 人權組織 ,是一類旨在維護 人權 的 非政府組織 ,他們藉由辨識人權侵害、蒐集事件資料、分析和出版這些事件的報告、在宣傳自己團體時提昇公眾對人權的注意,以及遊說政府官員阻止這類侵害等多種方式來維護人權。 和所有政府、營利事業以及個人一樣,非營利的非政府組織也有其 社會責任 存在,而人權團體也一樣也有道義責任; [1] 另外在 台灣 ,由於部分人權團體積極推動 廢除死刑 ,而台灣民眾普遍對廢除死刑有強烈的負面觀感之故,因此人權團體在台灣有一定的負面形象。 定義 [ 編輯] 和其他的非政府組織一樣,人權團體的特性可藉由法律上的定義來定義,其中一些定義條件如下: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