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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11月29日 · 1. 處理過的中港夫妻特殊/複雜案例? 案件一: 由於披露義務的差異以及香港離婚可以處理全球資產許多夫妻尤其是尋求對方支付的一方傾向於在香港進行離婚我們代表丈夫處理離婚案件。 丈夫為答辯人。 因上述原因,妻子試圖在香港提出訴訟。 儘管丈夫在香港一家上市公司擔任高級職位,但他以遠端操作該公司,除了商務目的和短期出差外,很少在香港。 我們成功協助丈夫對香港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管轄權提出質疑。 通常情況下,香港法院是否有權處理離婚案件是顯而易見的,然而,是否選擇在香港或內地進行離婚的問題則更為重要。 隨著香港與中國內地之間聯繫的加強,特別是大灣區的推動,這個法律問題可能變得複雜,因為當事人可能同時與兩個地方有重大聯繫,包括但不限於在兩個地方擁有重要資產。

  2. 2021年4月19日 · 只要雙方同意離婚並協商好任何與財產和子女相關的安排離婚則純粹涉及行政手續30日冷靜期旨在阻止衝動草率的離婚決定並鼓勵暫被怒火蒙蔽雙眼的夫婦冷靜下來然後在離婚路上設下關口讓雙方有足夠時間回顧婚姻關係以免夫婦太快進入離婚程序。 新法例的基本原則如下: 任何一方可在30日離婚冷靜期内撤回離婚申請期間不會予以登記成為離異夫妻。 若撤回申請,離婚申請將會被視為無效;若雙方之後仍然堅持離婚,則須重新經歷整個流程,並再次等候30日。 在30日離婚冷靜期届滿後30日内,任何一方須到婚姻登記處遞交申請。 若任何一方未能完成上述行為,離婚申請將被自動撤回。 30日離婚冷靜期僅適用於離婚協議。 由於家暴往往涉及訴訟,所以冷靜期對因家暴而離婚的夫婦實屬罕見。

  3. 2023年11月29日 · 1. 中港夫妻若希望在香港離婚申請手續是怎樣申請手續與一般離婚手續無異需要向法庭提出離婚申請然後由法庭頒佈離婚令。 如果是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請,申請人需要向法庭提交離婚呈請書及其他相關文件,並將法庭蓋章的文件送達至另一方手上。 如果是由雙方共同提出申請,則雙方需要一同簽署共同申請書及提交其他相關文件。 如果是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請,我們一般建議申請人委任律師代表,因爲申請人需要將離婚呈請書送達到另一方手上,而根據《婚姻訴訟規則》(香港法例第179A章)第14 (3)條,申請人並不可親自面交進行送達,需要由他人代勞。 同時,如果另一方現居内地,並需要在内地送達文件,送達的手續有機會牽涉到内地的司法機關,程序會較爲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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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19年12月2日 · 離婚前要知道的五件事. 1. 共識. 離婚訴訟法律費用龐大。 若果在離婚前能雙方能就財產分配、贍養費、子女撫養及探視權等達成共識,除了減省對簿公堂的開支,更可避免訴訟帶來的精神折磨。 夫婦亦可選擇家庭調解,由專業的調解員協助雙方在保密的情況下作出溝通和協商。 2.財產分配. 一般來說,法庭會以50/50的原則作起點分配資產。 但如果婚姻太短暫,加上沒有子女,法庭傾向不會依從平均分配原則,反而會考慮雙方之需要作合理分配。 在一般情況下,法庭都會考慮一筆過付款,以協助雙方重新過生活。 如夫妻兩人曾簽訂婚前協議書,法庭亦可能會把它納入考慮因素之一。 3.贍養費. 法律並無男女之分。 若妻子有充足的經濟資源,丈夫亦可向妻子索取定期支付的贍養費。

  6. 2021年5月3日 · 離婚夫婦須提供以下五種事實其中一項證據以證明雙方婚姻處於完全破裂和無法挽回的狀態包括通奸不合理行為雙方同意下分居一年雙方不同意下分居兩年或遺棄/抛棄。 雖然雙方可遞交聯合申請,但須至少分居一年。 與此同時香港離婚法例支援過錯離婚 ——即需要對另一方提出指控雖然經常使用情節較溫和的細節/要項)。 若能證明婚姻已處於完全破裂、無法挽回的狀態,法庭只會頒發有條件命令。 離婚夫婦在正式批核離婚前須等待至少六個星期。 實際上,這段時間也稱得上「離婚冷靜期」,只不過出現在離婚過程後期,而非開端。 這與澳洲、加拿大和英國的情況相似。 雙方須在婚前1個月作出結婚通知,而離婚申請只能在結婚年滿至少一年後提出(若在澳洲,則須結婚年滿2年)。

  7. 2019年11月21日 · 若共同申請離婚雙方須向法庭證明在申請前分居最少連續一年或在申請離婚前不少於一年已向法庭呈交一份經雙方簽署的同意書而該通知書未被撤回。 如果申請人單方面提出離婚呈請,便需要向法庭證明雙方已分居一年(需要雙方同意)或兩年,或受到不合理對待、遺棄行為最少一年,或配偶曾與人通姦。 根據政府資料顯示,香港在2018年共有50,000對新人結婚,而同年離婚個案則有20,321宗,離婚率高達41.2%,數字雖與過去五年相約,但比1996年卻高出五倍有多。 離婚前要知道的五件事: 共識. 離婚訴訟法律費用龐大。 若果在離婚前能雙方能就財產分配、贍養費、子女撫養及探視權等達成共識,除了減省對簿公堂的開支,更可避免訴訟帶來的精神折磨。

  8. 2022年1月24日 · 「照顧及管束」是指子女日常與父母那一方同住,而非同住的家長與子女見面安排稱為「探視」。 由於研究指出若離異父母能夠繼續共同培育為子女,有助子女身心得到平衡發展。 所以,法庭在判決管養令時的起步點是由雙方共同管養子女。 當然,這需視乎每個家庭的實際情況而定。 至於為何一般人會以為法庭會將照顧權判給媽媽,相信主要是因為歷史原因,在舊社會中大部份媽媽是家庭主婦,在家照顧丈夫及子女,所以媽媽會被視為主要照顧者 (Primary carer),除非有特殊情況,一旦父母分居,法庭會認為對子女最佳利益是由媽媽繼續照顧子女,以減低對子女日常生活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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