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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8年11月1日 · 依照中國現行規定「居住滿一年」必須一併申報境內外來源所得,然而外籍及港澳臺人士尚有一項「五年豁免條款」的優惠,即居住超過五年的個人,自第六年起才須就其中國境內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惟若是一年內離境超過三十天,相當於居留不滿一年,即不屬於稅務居民,且可另重新計算五年。 然而新個人所得稅法於二 一九年一月一日起實施,規定只要在中國「有住所」或「居住滿一百八十三天」,即屬於稅務居民,應就境內外所得全部課稅(全球課稅),故將可能影響到長期在大陸工作的臺商,特別在境外領有巨額股利收入或出售股票資本利得收入的臺商。

  2. 2024年8月1日 · 業務員應詳細說明紅利的來源、計算方式以及可能影響紅利發放的因素,幫助客戶建立正確的期望。此外,銷售過程應強調分紅保單作為長期投資產品的性質,並清楚說明其與其他保險產品的區別。

  3. 2022年12月1日 · 王祿軍強調,業務員在與客戶相處時,不應該只是上門索取業績與收入,而是要互相幫助,先憂客戶之憂,提供自己能協助的,才能夠有生意。在香港現今的大環境,有這樣的互助精神,無論是哪個行業都非常重要。

  4. 2018年12月1日 · 減除費用從每月人民幣3,500元提高至5,000元,意味著所有工資階級都能享有減稅優惠,以前不用繳個人稅的工薪族,未來依然不用繳交,以前須繳交少量個稅的,則可能不用再繳;然而,過去分開計稅的項目將合併計算,對於領有多重收入的臺籍在陸員工 ...

  5. 2018年3月2日 · 由於查稅的目標為金融帳戶,因此有些人會認為可以藉由購買不動產、珠寶等有價物品進行規避,然而現代社會想避開銀行帳戶幾乎不可能,當進行交易時就會被發現現金流動有問題,進而發現規避行為進行追討。

  6. 2018年4月1日 · 1.營利事業所得稅由17%調高至20%,但為照顧中小型及新創企業,課稅所得額50萬元(以下幣別皆為新臺幣)以下的營利事業,將每年提高1%,提供緩衝時間。 2.廢除實行十九年的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改採股利所得二擇一的方案: A、股東可採用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股利的8.5%計算可扣抵稅額,但上限只有8萬元。 B、以單一稅率28%分離課稅,無可扣抵稅額,合併申報. 外資股東股利所得扣繳率由20%調高至21%。 未分配盈餘加徵稅率由10%調降至5%。 為讓讀者瞭解新制與舊制股利分配後對股東稅務上的影響,製表分析整理如下:

  7. 2019年4月1日 · 為協助受影響的民眾順利返臺投資,以吸引資金回流,帶動國內經濟發展,財政部於二 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發布解釋令,可透過下列3個原則判斷匯回資金是否需課稅,包括:辨認資金性質、區分課稅年度、檢視申報情形。 判斷海外資金是否課稅3大原則. 1.辨認資金性質. 將資產配置於海外構成因素及來源眾多,因此並非匯回的海外資金皆屬於海外所得,非屬海外所得也就毋須課徵所得稅。 根據相關的財政部解釋函令,規定個人需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資金來源證明文件,並自行辨認匯回海外資金構成內容,然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舉例:海外投資100萬元,數年後匯回本利和110萬元,僅須就孳息10萬元的部分計入海外所得額,並非以匯回海外資金全額110萬元課徵所得稅。 非海外所得: 投資本金、借貸款項、存款本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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