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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如需以HTML格式列印整章法例,請先按目錄下方的 鍵,然後按。如要在同一頁面中列印雙語內容,請把頁面方向調校至水平(橫向)。如法例同時備有RTF格式的選項,你可直接往頁底的下載區,下載並列印整章法例的RTF文本。

  3. 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人權法案"(Bill of Rights) 指在第 II 部列出的香港人權法案; “生效日期"(commencement date) 指本條例的實施日期; “先前法例"(pre-existing legislation) 指在生效日期前制定的法例; “法例"(legislation) 指可藉條例修訂的法例。 人權法案受第 III 部規限。 (* 不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本條例不得解釋為政府或任何主管當局、團體或個人有權從事活動或實行行為,破壞人權法案確認之任何一種權利與自由,或限制此種權利與自由逾越人權法案規定之程度。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五‧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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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載於附件)在一九九一年六月六日制定,. 在一九九一年六月八日實施。 這本小冊子旨在方便廣大市民了解條. 例的內容,以及認識條例的重要性。 背景 . 2. 聯合國大會在一九四八年訂立《世界人權宣言》,臚列有關. 人權的一般原則,作為“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的共同標. 準"。 3. 《世界人權宣言》只載列國際法的一般原則,並無訂明有關. 國家必須落實這些原則。 因此,聯合國在一九六六年通過兩項有關. 人權的公約,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 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在兩項公約內載列了各項基本人權和自. 由,並訂明各締約國都有責任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貫徹這些權. 利。 這兩項公約在一九七六年開始生效。 同年,聯合王國政府經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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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Main. Subsidiary Legislation. Others. [ Switch to complete mode] 第383章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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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制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通過普通法有關法例和行政措施以落實公約規定。 [3] 立法過程. 1989年 六四事件 後, 香港政府 欲以人權法穩定人心並回應香港社會就以本地立法落實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訂明權利的要求。 [3] 惟 中方 態度強硬認為立法毫無必要削弱政府維護公共安全之能力違反基本法甚至「衝中方而來」。 中方更聲言保留主權移交後廢除法例的權力。 港府於中方壓力下放棄按本地情況制定人權法,以確保法案符合基本法規定。 除英國政府就公約適用範圍作出之保留條文和聲明外,港府認為聯合聲明及基本法訂明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於主權移交後繼續生效。

  8.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分為三個主要部分共14條: [11] 第I部-導言 (第一至七條):條例效力、補救措施及減免條例所賦權利之特定情形; 第II部-《香港人權法案》 (第八條):收納公約適用於香港之原文,共有23條條文;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