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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英語: Hong Kong Bill of Rights Ordinance ),通稱《 人權法 》,是《 香港法例 》第383章。 現行條文將《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中適用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 的規定收納入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並對附帶及有關連的事項作出規定。 背景 [ 編輯] 英國政府 於1976年5月20日批准《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及《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 》。 作出若干保留條文和聲明後,英國政府將兩項公約引伸至適用於各 英國屬土 (包括香港)。 [2] 《 中英聯合聲明 》和《 基本法 》第39條亦列明 主權移交 後,兩項公約繼續生效。

  2. 《香港人權與民主法》 (英語: Hong Kong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cy Act ),是一項 美國聯邦法律 ,該法案要求 美國政府 制裁“負責侵犯香港人權的 中國 及 香港 官員”,並要求 美國國務院 和其他美國政府機構每年進行一次審查,以確定香港政治地位的變化是否有理由改變美國和香港之間獨特的貿易關係。 此法律由 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 主席众议员 克里斯·史密斯 和聯席主席参议员 馬可·魯比奧 分別提出 [1] 。

  3.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英語: Hong Kong Bill of Rights Ordinance ),通稱《 人權法 》,是《 香港法例 》第383章。 現行條文將《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中適用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 的規定收納入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並對附帶及有關連的事項作出規定。 背景 [ 编辑] 英國政府 於1976年5月20日批准《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及《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 》。 作出若干保留條文和聲明後,英國政府將兩項公約引伸至適用於各 英國屬土 (包括香港)。 [2] 《 中英聯合聲明 》和《 基本法 》第39條亦列明 主權移交 後,兩項公約繼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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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基本法第39條訂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抵觸。 」。 1991年6月, 香港立法局 通過香港法例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言論自由 [ 編輯] 抗議以言入罪的 香港人. 主條目: 香港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 是根據《基本法》第27條的第16條人權法案。 2022年3月14日, 國際特赦組織 報告說,總部位於英國的組織香港觀察已受到 香港警察部隊 國家安全部門 的刑事制裁威脅。 香港觀察的網站在香港被封鎖。

  6. 1948年12月10日, 聯合國大會 通過世界人權宣言 》,確立是否維護和保障人權成為 憲法 、 國際法 及 國際社會 評判的重要規範性 價值 標准 [5] ;此外, 比例原則 等一干法律原則,亦為確保基本人權不受政府各種手段過度干預而生 [6] ;不過在保護人權的法律實踐上, 憲法 及 國際法 的界定存在政治及學術爭議 [7] [8] [9] 。 學者張文貞認為, 中華民國 在施行 兩大人權公約 後,乃人權國際法與國內憲法的匯流 [10] 。

  7. 世界人權宣言 》(英語: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縮寫: UDHR )是 聯合國大會 於1948年12月10日在 法國 巴黎 夏樂宮 通過的一份旨在維護 人類基本權利 的 文獻 (聯合國大會第217號決議,A/RES/217),共有30條。 宣言起草的直接原因是對 第二次世界大戰 的反省,是第一份在全球範圍內表述 所有人類都應該享有的權利 的文件。 其 完整文件 由 聯合國 出版在其網站上。 《世界人權宣言》與《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兩公約)一起包含在 國際人權法案 中,兩個公約都是在1966年通過。 [1] 結構和內容 [ 編輯]

  8. 2024年3月14日 ·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由聯合國大會於2006年3月15日通過其第60/251號決議創立其由47個通過聯合國大會選舉的成員國組成總部設在瑞士 日內瓦,取代了之前的在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下的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 ( 英語 :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Hu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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