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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政府已於2015年12月18日刊憲宣佈由即日起把乙類保安人員許可證 (下稱許可證」)的年齡上限由 65歲提高至70歲 。 當局同時制定了新的許可證簽發準則及條件。 新的許可證簽發準則及條件訂明,從事甲類和/或乙類保安工作的持證人須向警務處牌照課 (下稱「牌照課」)提交由註冊醫生 (註冊醫生是指根據《醫生註冊條例》 (第161章)註冊的人士) 簽發的醫生證明書 (體格檢驗報告 (Pol.993) 可向各區民政事務處索取或 按此 下載),證明適合擔任保安工作。 有關規定如下︰. 如持證人在申請許可證時未滿65歲,須在其年屆65歲時提交醫生證明書,其後每兩年再提交一次;或. 如持證人在申請許可證時已年屆65歲或以上,須在提交申請時以及於獲發許可證後每兩年提交醫生證明書。

  2. 保安及護衞業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今日十二月十日宣布乙類保安人員許可證的年齡上限於二 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由六十五歲提高至七十歲管理委員會主席湛家雄表示這措施為體健的長者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亦有助紓緩業界的招聘困難持有乙類保安人員許可證者可就大部分處所提供無須攜帶槍械彈藥執行的一般護衞工作乙類保安工作是保安人員許可證持有人中最常從事的保安工作種類。 現時約有二十六萬人持有乙類保安人員許可證。 放寬年齡上限的決定,是為配合政府人口政策延長市民工作年期和釋放本地潛在的勞動力的目標。 這項放寬措施亦是深入諮詢業界後的結果。 湛家雄補充說:「作為行業的監管機構,管理委員會在作出有關更改時,已充分考慮維持業界服務質素的需要。

  3. 除第 (3)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僱用任何人員為該人自己或為他人擔任有酬的保安工作須於開始僱用後14日內將僱主的姓名或名稱僱員的姓名及開始僱用的日期以書面通知處長凡住所佔用人僱用或終止僱用為他擔任保安工作的人員而該人員是只擔任與該住所有關的保安工作的則第 (1)及 (2)款不適用於該佔用人。 在本條中,“住所” (domestic premises) 指純粹或主要用作居住用途,或擬純粹或主要用作居住用途,並且是自成一戶的單位。 罪行:根據條例第31條 (2),任何人違反第13條,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被罰款$10,000及監禁3個月。 保安人員. 第10條 - 對擔任保安工作的限制. 任何屬於個人身分的人,均不得為、答允為、自認是為或自認可為他人擔任保安工作,但如他─

  4. 乙類許可證的年齡上限為70歲。 如申請人年屆65歲或以上,須在提交申請時出示醫生證明書,證明其體格適合擔任有關工作,並於隨後每兩年一次提交醫生證明書。

  5. 從事這類保安工作的年齡上限為70歲申請人必須具備適宜執行職務的體格。 如申請人年屆65歲或以上,須提交由註冊醫生簽發的醫生證明書( 見註2),證明適宜執行所需職務。 如申請人未滿65歲,而警務處處長認為有合理需要,則或須提交由註冊醫生簽發的醫生證明書( 見註2)。 申請人必須品行良好,其受僱紀錄、刑事紀錄( 見註3)及其他有關因素均在考慮之列。 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要求: . 申請人必須在提交申請前的一年內,通過管理委員會認可,並以適當方式公布的技能測試;或. 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前的五年內,必須曾在香港合法地執行保安工作,而且累積至少三年工作經驗( 見註4);或. 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前的兩年內,必須曾在香港合法地執行保安工作,而且累積至少一年工作經驗( 見註4);或.

  6. 有效許可證持證人的年齡分布 ( 一九九五年至二零二三年) 技能測試. 大廈保安人員須知. 常見問題. 如有查詢,請致電2801 6181、傳真2537 5118或親臨位於九龍觀塘鯉魚門道12號東九龍政府合署8字樓813室的秘書處。 管 理 委 員 會 主 頁. 部分資料以 Portable Document Format (PDF) 檔案格式儲存, 須用 Adobe Acrobat Reader 來觀看或列印。 保安局 保安及護衞業管理委員會 保安人員許可證.

  7. 任何人僱用或終止僱用任何人員為該人自已或為他人擔任有酬的保安工作均須於開始僱用或終止僱用後14日內將僱主的姓名或名稱僱員的姓名及開始僱用或終止僱用的日期以書面通知處長。 (條例第13條) 僱員應注意的條例相關內容及許可證之條件 條例內容. 任何人必須持有由處長發出的有效許可證方可為他人擔任有報酬的保安工作。 (條例第10條) 持證人士必須遵照許可證之條件以擔任有報酬的保安工作。 (條例第10條) 許可證之條件 (條例第10條訂明持證人須遵守許可證條件) 除受僱於持牌保安公司者之外,持證人如更換僱主須在14日內以書面通知處長。 持證人如遭刑事檢控,須在14日內以書面通知處長。 罰則. 任何人如違反條例第11 (1)條,經定罪後可判處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