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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何行使你在條例下的查閱個人資料權. 法律協助. 機構. 六項保障資料原則. 資料外洩事故通報. 這連結會以新視窗打開。 個人資料私隱管理系統. 專業研習班. 這連結會以新視窗打開。 開發及使用人工智能道德標準指引. 這連結會以新視窗打開。 內地《個人信息保護法》簡介. 歐盟《通用數據保障條例》 快速連結: 專題網站: Office of the Privacy Commissioner for Personal Data, Hong Kong.

  2.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專員」)根據條例成立擔任專責資料私隱的監管機構如果你發現有人在處理你的個人資料時可能違反條例你可以向專員作出投訴視乎個案的事實和證據專員會決定是否就投訴個案進行調查或終止進行調查

  3.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簡稱 私隱專員公署私隱署 ; Office of the Privacy Commissioner for Personal Data, Hong Kong , 縮寫 : PCPD ),為於1996年8月1日成立的 香港法定機構 ,目標是為確保 香港 各界遵從於1996年12月20日生效的《 香港法例 》第486章《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 ,以保障 個人資料 私隱 的恰當應用。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總部位於 香港島 灣仔 皇后大道 東248號 大新金融中心 12樓及13樓1301-1304室,於2006年3月25日前位於 港灣道 1號 會展廣場辦公大樓 。 歷任首長.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首長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簡稱私隱專員,由行政長官委任。

  4. 《個人資料 (私隱)條例》旨在保障有關個人資料方面的私隱。 條例賦予國際認可的保障資料原則法定效力,並設立一個獨立的法定機構 —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 (下稱 私隱專員 ),以負責條例的執行工作和促使各界人士遵守條例的規定。 條例適用於任何直接或間接與個人有關、可切實用以確定那個人的身分,而其存在形式令查閱和處理均是切實可行的資料。 不論公營部門或私營機構的個人資料使用者,都必須遵守條例的規定。 條例的主要特色如下:- 條例設立一個獨立的法定機構 — 私隱專員,以負責條例的執行工作和促使各界人士遵守條例的規定。 條例賦予國際認可的保障資料原則法定效力。

  5.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備註: 1. 如果在香港以外地方致電的話,請在電話號碼之前加撥地區號碼「852」(不適用於駐海外辦事處)。 2. 如果想查看更多資料,請在該職員名字/詢問處上點擊。 3. 本網站的所有資料均由有關決策局/部門及有關機構提供和更新。

  6. 私隱專員已向聯盟闡述條例草案的目的和相關範圍聯盟亦認同起底是一個嚴重問題需要打擊起底以保障個人資料私隱而聯盟亦澄清目前其成員並無任何意圖就其業務撤離香港。 雙方並同意日後繼續加強溝通,令業界更清楚了解《條例草案》的目的及相關內容,以釋除疑慮。 政府發言人補充指,《條例草案》將於下星期三(七月二十一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和二讀。 政府會全力配合立法會的審議工作,爭取盡快通過《條例草案》。 完. 2021年7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0時58分.

  7. 書籤列表. 列印列表. 查閱簡易資訊整合RSS摘要. 以電郵訂閱. [ 切換到簡易模式] 第486章 《個人資料 (私隱)條例》 ── 附表1 保障資料原則.

  8. 私隱條例訂明的六項保障資料原則. 任何人士或機構在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個人資料時,必須遵守條例 第4條 及 附表1 訂明的六項保障資料原則。 (註: 與該個人資料相關的個人稱為「 資料當事人 」,而不論是獨自還是聯同其他人共同控制該個人資料的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的人士或機構則稱為「 資料使用者 」。 第一項原則 ─ 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及方式. 個人資料必需要為合法目的而收集,收集目的亦須直接與使用該等資料的資料使用者之職能或活動有關。 所收集到的資料足夠便可,而不應超過有關目的之實際需要。 個人資料須以合法及公平的方式收集。 舉例,盜用他人的銀行戶口紀錄或信用咭資料,便屬於用不合法的方式去收集個人資料。 如果某人 / 機構蓄意用誤導的手法來收集個人資料,便屬不公平的收集方式。

  9. 個人資料 (私隱)條例》 (下稱“條例”)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生效,以保障市民的個人資料私隱權益。 根據條例的規定,個人有權要求他人,例如某政府部門或某公司證實是否持有他或她的個人資料,以及要求它們提供一份該等資料的複本。 這就是本小冊子所指的查閱資料要求。 個人提出查閱資料要求的一些常見例子包括病人要求索取他們的醫療紀錄的副本,僱員要求僱主提供與僱傭有關的紀錄的副本,例如工作表現評核報告,以及信貸申請者要求索取他們的信貸報告副本。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已發出查閱資料要求表格 (表格OPS003),供提出查閱資料要求的市民使用。 以下為一些常問問題及答案,以協助市民提出查閱資料要求。 「本小冊子所載的資料只作一般參考之用,並無為《個人資料 (私隱)條例》內的相關條文提供詳盡的指引。

  10. 在講解條例的細節前,須先了解一下條例下一些主要概念的定義: 個人資料 是指與一名在世人士有關及可確定個人身份的資料,亦必須以可供查閲及處理的方式記錄下來。 資料當事人 是指屬於相關個人資料的當事人的個人。 資料使用者 是指控制個人資料的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的人,不論是獨自還是聯同其他人共同控制。 資料處理者 是指非為本身目的而是代另一人(資料使用者)處理個人資料的人。 資料處理者並不受條例直接規管,但資料使用者有責任透過合約規範或其他方式,確保他們的資料處理者符合條例相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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