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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對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等重要人事的任命除民選首長身旁的機要人員機要職目前似有以下幾種任命方式: (一)以政務職方式予以任免者,例如直轄市政府之局處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首長為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餘均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政務官」,且必需與直轄市長同進退。 (二)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任免者,例如縣市政府之一級單位主管中,得有三至五名以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單位主管。 必需注意的是,該等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一級單位主管實質上屬政治任命(類似於「政務官」,且須與行政首長同進退),但在法律上或實務見解上仍不屬於「政務職」,而屬於「事務職」。

  2. 對照於此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也規定類似規定如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為二個層級為限其所屬一級機關稱」(惟以協調統合業務或處理特定事務並採合議制方式運作者應定名為委員會)、二級機關用大隊中心之名稱。 那麼到底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一分局、萬華分局等到底算『老幾』? 坦白說,這是目前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的闕漏吧! 不惟如此,「區公所」是直轄市政府的『派出機關』,真的因為兼受直轄市政府民政局之管轄,就算是直轄市政府所屬二級機關嗎! 更重要的是,國家機關之組織為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則難道地方機關之組織並非重要事項,而毋須以法律定之? 又僅以「中央法規命令」(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予以規範的話,真的符合「層級化的法律保留」理論,以及「授權明確性原則」嗎?

  3. 本篇行政組織法專題2011年政府再造與組織改造之基本課題」,是筆者近日之口頭講演報告的內容實際上也是個人上課的教材內容之一整篇的論述復涉及了憲法行政法地方制度法與公共管理等跨學科領域的整合算是主題型的法律政策分析之寫作方式 ...

  4. 地方制度法專題區公所組織功能的實務解析.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 0 訂閱站台. 區公所的法律定位、組織功能為何?. 又區公所應如何轉型為區級政府?. 請看本篇的說明...... 一、區公所的法律定位. 按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 ...

  5. 行政法教室公務員的定義與範圍. 這是筆者上課內容的片段係由筆者口述並由就讀東吳大學政治學系的家慧同學協助整理而成謹因教書授課之需將其掛置於教學網站上……. 有關公務員的定義應該如何下筆可先參考德文Beamte的意涵亦即to be the arm 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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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行政法教室:行政機關之認定標準與實務見解.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 0 訂閱站台. 本篇是前篇「行政法教室:具備行政處分性質的觀念通知」(筆者2005/04/30所撰)的補充說明,剛好也是筆者近期準備至基層自治組織(如:台北縣五股鄉公所清潔隊)解說「行政處分 ...

  8. 其適用要件及時機為已依第一項規定受停職處分經依法再度參選並當選原公職有宣誓就職之事實。 上開要件均具備者,方可排除同條第一項之規定。 又其立法意旨係考量依同條第一項停止職務且未復職者此時因其任期屆滿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者其新任職務是否再依第一項規定停止職務滋生疑義基於法律既無限制其不得參選原公職殊無在其當選並就職後復以原相同的停職依據再度停職之理爰予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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