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對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等重要人事的任命,除民選首長身旁的機要人員(機要職)外,目前似有以下幾種任命方式: (一)以政務職方式予以任免者,例如直轄市政府之局處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首長為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餘均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政務官」,且必需與直轄市長同進退。 (二)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任免者,例如縣市政府之一級單位主管中,得有三至五名以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單位主管。 必需注意的是,該等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一級單位主管實質上屬政治任命(類似於「政務官」,且須與行政首長同進退),但在法律上或實務見解上仍不屬於「政務職」,而屬於「事務職」。
對照於此,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也規定類似規定,如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為二個層級為限,其所屬一級機關稱「局、處」(惟以協調統合業務或處理特定事務,並採合議制方式運作者,應定名為委員會)、二級機關用「處、大隊、所、中心」之名稱。 那麼到底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一分局、萬華分局等到底算『老幾』? 坦白說,這是目前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的闕漏吧! 不惟如此,「區公所」是直轄市政府的『派出機關』,真的因為兼受直轄市政府民政局之管轄,就算是直轄市政府所屬二級機關嗎! 更重要的是,國家機關之組織為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則難道地方機關之組織並非重要事項,而毋須以法律定之? 又僅以「中央法規命令」(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予以規範的話,真的符合「層級化的法律保留」理論,以及「授權明確性原則」嗎?
本篇「行政組織法專題:2011年政府再造與組織改造之基本課題」,是筆者近日之口頭講演報告的內容,實際上也是個人上課的教材內容之一,整篇的論述復涉及了憲法、行政法、地方制度法與公共管理等跨學科領域的整合,算是主題型的法律政策分析之寫作方式 ...
地方制度法專題:區公所組織功能的實務解析.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 0 訂閱站台. 區公所的法律定位、組織功能為何?. 又區公所應如何轉型為區級政府?. 請看本篇的說明...... 一、區公所的法律定位. 按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 ...
行政法教室:公務員的定義與範圍. 這是筆者上課內容的片段,係由筆者口述並由就讀東吳大學政治學系的家慧同學協助整理而成,謹因教書授課之需,將其掛置於教學網站上……. 有關公務員的定義應該如何下筆,可先參考德文Beamte的意涵,亦即to be the arm of ...
其他人也問了
什麼是公務員?
公務員的定義應該如何下筆?
公務員之學理定義為何?
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等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由誰任免
行政法教室:行政機關之認定標準與實務見解.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 0 訂閱站台. 本篇是前篇「行政法教室:具備行政處分性質的觀念通知」(筆者2005/04/30所撰)的補充說明,剛好也是筆者近期準備至基層自治組織(如:台北縣五股鄉公所清潔隊)解說「行政處分 ...
其適用要件及時機為:一、已依第一項規定受停職處分;二、經依法再度參選並當選原公職;三、有宣誓就職之事實。 上開要件均具備者,方可排除同條第一項之規定。 又其立法意旨係考量依同條第一項停止職務且未復職者,此時因其任期屆滿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者,其新任職務是否再依第一項規定停止職務,滋生疑義,基於法律既無限制其不得參選原公職,殊無在其當選並就職後,復以原相同的停職依據,再度停職之理,爰予明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