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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該缺額上其實有一個正式老師佔住位子只是該老師目前因某些原因而無法擔任該工作所以學校開一個代課缺找老師來暫時填補該工作的空檔。 兩者的差別: 擔任實缺或懸缺的代理教師,如果將來考上正式教職。 這一年將可併入教職的『服務年資』與『退休年資』。 至於其他原因的缺額,則只能併入『服務年資』。 (其中有一個比較特別的是『兵缺』,要看代理兵缺的老師有無合格教師證,如果有,則兩種年資都有;如無,這一年到了將來就只能計算『服務年資』) 『服務年資』與『退休年資』的差別. 簡單來說,後者是用來計算退休金用的,讓我們假設在舊制下,一位正式教師服務滿25年可以退休,目前有A與B兩位老師,其中: A老師第一年就考上正式教師,在公立學校服務25年。 B老師第一年代理兵缺,第二年考上正式教師,之後服務24年。

  2. 然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直轄巿長縣巿長鄉鎮巿長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鎮巿區公所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應係指直轄巿長、縣巿長、鄉鎮巿長及村里長,如有該當於上開規定情事者,應即停止其職務,似不以該犯罪事實發生於任內為必要(類似函釋:法務部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法律字第040066號函)。

  3. 行政法教室:中央、地方行政機關組織的準則性法規問題. 陳誠 大學助理教授/曾任國家文官. 筆者記得任職國家文官期間,「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實務見解係定位為中央法規命令)的草擬者,曾告訴我:. 該準則係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 ...

  4. 因此,現行刑法§10第二款所稱公務員,謂「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即屬最廣義說之公務員定義範圍。. (二)廣義說:即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所有人員。. 蓋公務員服務法§24:「本法於受有俸給(專任 ...

  5. 行政法教室:「公告」的法律定位及其效力位階問題. —以宜蘭縣政府調降非都市土地建蔽/容積率「公告」為例. 署名「Fulai」的讀者先進,在2004/10/09於「陳誠法政專業教學網」的留言版(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macotochen/ )提及,他說拜讀拙著有關宜蘭縣政府 ...

  6. 有關「停職」之相關規定. 考績應予免職 (年終考績丁等或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18)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13Ⅱ) 違反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13Ⅳ) (根據 ...

  7. 本篇短文雖初步歸類在財政法教室(而屬於公共行政法制系列的文章),但亦得歸類為地方制度法系列的專業評論。. 又本篇短文所談的是,何謂預算保留或經費保留?. 何以地方行政機關會想要辦理預算保留或經費保留?. 其辦理型態與行政程序分別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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