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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0年11月26日 · 影星周星馳遭前女友于文鳳追討逾7,000萬分紅案26日於高等法院續審周星馳今續作供指袁指周與于於2010年3月分手為何之後仍要履行口頭餽贈周供稱唔係好清楚準備邊一年分手」,周澄清與于的關係由情侶慢慢變淡」,關係再轉差就朋友都唔係喇」,所以真正分手是連朋友都唔係嗰種關係」。 周供稱其後于有新男友後便完全明白情況,周坦言「佢搵到一個佢喜歡嘅人,我都替佢開心嘅」。 周星馳今續作供指,于於2009年12月3日就天比高16及18號屋出售後,要求支付佣金1,400萬,而周沒有立即同意支付,因于要求金額相當大,周亦不認同其計算方法,周指雙方就此事拉鋸了數天,而于之後向周重複數次提出要求。

  2. 2020年12月23日 · 影星周星馳與于文鳳曾相戀12年分手後卻被于追投資分紅于聲稱二人相戀期間曾就周作出的多個物業及股票投資包括山頂天比高的項目協助並指周亦提過會給她10%分紅的承諾故多年來一直向周追討逾8千萬元分紅惟周卻指于所指的承諾」,僅是兩人熱戀時的情話強調只是饋贈並無法律效力。 兩人經多年調解仍無法達成協議,終要對簿公堂。 案件早前在高等法院聆訊,法官今 (22日)裁定于文鳳敗訴,並要向周支付訟費。 未有把口頭承諾轉成有法律效力協定. 法官高浩文在判辭指,于文鳳聲稱周星馳是在一次電話對話中答應讓她分紅,周卻稱是在其山頂大宅露台,看著維港夜景時許下承諾,法官認為,無論這協議是在電話或是露台所作,重點是兩人是否有意令這承認成法定協定。

  3. 2020年11月26日 · 周星馳認與于文鳳分手不是朋友 仍戥對方有新男友開心. 撰文:張嘉敏. 出版: 2020-11-26 13:50 更新:2021-02-04 14:27. 星爺周星馳今日26日就被前女友追討投資利潤分成之案件第二天來到高院作供接受于文鳳的代表前律政司袁國強的盤問在庭上袁提到周表示自己在1998年至2010年3月有長達12年的情侶關係袁問周在2011年4月他是否已經不愛于了周表示:「我澄清一點我同于小姐嘅關係講嘅正式分開係我哋嘅關係已經去到好差所以我同于小姐嘅關係係由情侶變成淡咗之後變成朋友。 到最後再轉差,就變成連朋友都唔係。 我想澄清嘅,分手係變成連朋友都唔係。 于文鳳曾預支物業分成 周星馳:女朋友話等錢使咪畀佢先. 星爺第二日現身高院! + 1.

  4. 2020年12月23日 · 影星周星馳的前女友于文鳳在分手後要求對方就豪宅天比高等投資付10%分紅涉款逾8000萬元但高等法院今23日頒判辭裁定于敗訴法官高浩文認為當年就分紅協議的對話只屬情侶間的日常交談並非具法律效力的商業討論而且于既可獲10%分紅又毋須承擔蝕錢風險在商業上並不合理。 他又認為于家底豐厚,只因戀情而替周工作,並不介意報酬,亦不會太擔可獲得的收入,裁定雙方達成的協議沒有法律效力,相信周所承諾的分紅只屬饋贈性質。 原告于文鳳,被告周星馳。 于稱與周有業務拍擋關係,並曾替周投資包括山頂豪宅「天比高」、大埔比華利山三幢獨立屋連車位、及投資基金,要求取回周承諾的一成佣金,即逾8000萬元。 口頭承諾如同一紙空文.

  5. 2020年11月18日 · (經濟日報資料圖片) 影星周星馳遭前女友香港建設前稱熊谷組太子女于文鳳追逾7,000萬佣金案件今18日午於高等法院續審周一方開案陳詞指曾向于提出投資獲利送贈10%給對方只屬情話周一方指當時兩人關係美好最終支付于共3,160萬元給于是出於感情及愛的餽贈並不涉任何商業關係。 及至兩人於2010年3月分手,當時于的住所正在裝修,周仍讓于及其母親暫住天比高大宅。 原告于文鳳;答辯人周星馳。 答辯一方資深大律師文本立今午於開案陳詞指,本案需考慮的雙方是否有商業關係,或有意建立法律關係。 文指不接納原告說法,即於原告建議的投資成功獲利後可獲分10%。 文指於2002年某個晚上,周在位於山頂住宅晚膳後,與于在露台欣賞維港夜景之際,周向于提出投資成功獲利分10%給她。

  6. 2020年11月27日 · 「女朋友等錢使 咪畀佢先」 的大律師對的公司由2007年起向付款的紀錄,向進行仔細盤問。 當中最後一項付款紀錄,涉及將買入的加連威老道「GI Mall」注入上市公司Emcom,以換取Emcom的股份,其後於2011年4月獲轉讓部分股份,即在他們分手一年之後。 大律師因此質疑指分成是出於愛情的說法不實,則解釋那時與仍是朋友。 另外,大律師亦質疑,上述的付款中,有些寫明是佣金,亦有些是涉及放售股票,也有在物業未售出前的預先付款,與稱只限物業投資獲利,且只是表達心意的說法不脗合。 坦言已記不清楚每宗交易的細節:「不過我覺得,女朋友幫你賺咗啲錢,你分啲畀佢,我覺得呢個好正常」。 至於物業未賣便先付款,他則稱:「譬如你女朋友話等錢使,咁你咪畀佢先囉」。

  7. 2020年11月24日 · 1/2. 周星馳被前女友于文鳳追討逾8000萬港元投資獲利分成案24日在高院續審與周星馳合作發展天比高項目的菱電發展副主席胡亮明應原告于文鳳傳召到庭作供他證實周星馳一直屬意留天比高12號屋自住亦聽周于二人提過分成10%。 雖然12號屋最終沒賣出,但在二人分手時,是他勸周為了于付出的10年青春,給她一筆錢作分手費。 胡亮明表示,他是在2004年由地產經紀介紹下認識周星馳,繼而認識于文鳳。 其後菱電與周合作發展天比高,他同意讓周先揀屋,結果周揀選了在通道尾,私隱度最高和庭院最大、可泊最多車的12號屋。 他同意周曾表明,想留12號自住,而那處的裝修很有個人風格,不似一般示範單位。 他又指周於2017年再裝修12號屋,幾個月前才搬回那裏居住。